厦府办〔2017〕19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7〕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市民政局制定的《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1月14日
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
市民政局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低收入家庭,是指提出申请的前12个月内,扣除自付医疗费用或全日制学生教育学费后,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符合本市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
第三条低收入家庭认定与特困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住房保障、就业援助、教育救助、法律援助、临时救助等救助制度相衔接。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级行政区域内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
区民政部门是审批低收入家庭的责任主体。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受理、审核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责任主体,负责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的审核、管理、服务、建档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协助居民提出低收入家庭认定申请,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做好低收入家庭认定的申请受理、审核、公示、日常管理和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机构能力建设,配备必需的工作人员,负责本辖区低收入家庭认定的具体工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采取调配、招考等方式,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人手确有不足的情况下,可将部分相关辅助性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承接。
各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信息平台建设及运行、入户调查、数据采集、证表印制和建立档案等。
第六条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根据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确定,随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申请人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认定为低收入家庭,已认定的应予取消:
(一)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1.拥有私家轿车、船舶和大型农机具等较高价值非基本生活必需品的(不含摩托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谋生工具);
2.2年内购置、新建(因拆迁等购买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的除外)或者高档装修住房的;
3.家庭人均财产超过低收入家庭月人均收入标准24倍的;
4.家庭成员在高收费非公办幼儿园入托、在中小学自费择校就读、属非国家统招生自费在高额收费的高校就学的(重病前已经入学的除外);
5.家庭成员中有自费出国留学、劳务的;
6.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二)拒绝配合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
(三)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财产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请材料、证明的。
(四)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
(五)未通过诉讼或者未通过有关单位向非共同生活的有承担能力的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要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六)经区级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低收入家庭条件的情形。
第八条申请人或者其委托人应以家庭为单位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也可以委托居(村)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书面声明家庭收入、财产及支出状况,履行授权委托民政部门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的相关程序,并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判决书)、收养证或其他证明其家庭成员身份关系的证明;
2.家庭成员、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社保缴费情况等收入证明材料,或者用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
3.房产证明、购房记录、房屋租赁协议、拆迁协议、土地承包经营证明;
4.银行账号、证券账号、互联网资金账号资金流水材料;
5.疾病证明及医疗费用支出发票,教育学费缴交发票;
6.有关裁决、判决、协议及其他相关材料等;
7.区民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受理申请,并且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收入家庭认定条件的,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且说明理由。
受理申请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申请人授权,通过提交信息比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开展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将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监督或投诉联系方式等信息,在申请人家庭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对于群众有异议的,应当再次调查核实并且重新公示。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根据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情况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并且连同申请人材料一并报送区民政部门。
第十条区民政部门应当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且结合"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平台"预警信息,进行重点入户抽查。区民政部门在接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且说明理由。
区民政部门对经批准的对象应在其常住地所在社区(村)公示不少于7日。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区民政部门应逐一核查,并在60日内书面答复。
第十一条低收入家庭认定经济状况核对,按照《厦门市申请社会救助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办法》实施。
对在职人员或者自谋职业人员进行收入核算时,对于收入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20%扣除就业成本;对于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按其实际收入的20%扣除就业成本。
不计入家庭收入项目所得的金融资产,在计算家庭财产时应予以扣除。
第十二条各相关部门、机构和个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保密,不得用于低收入家庭认定以外的其他方面。
第十三条区民政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和居(村)民委员会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低收入家庭认定书自认定之日起,有效期限为1年,到期自动作废。仍需获得认定的,应当在期满前30日内重新申请。有效期内低收入家庭应主动向申请地居(村)民委员会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支出变动情况。
低收入家庭人口、收入、财产及支出发生变动,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区民政部门核查,不再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取消低收入家庭认定,并书面告知取消原因。
第十五条申请低收入家庭认定,不如实提供相关情况、隐瞒家庭收入和财产、骗取相关待遇的,区民政部门有权不予认定或者取消认定结果,并在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中进行记录;对于已经取得的社会救助款物,由专项救助主管部门予以追回。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不如实提供低收入家庭有关情况,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区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相关部门建立的信用体系。
第十七条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本实施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2〕258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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