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4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23:19:5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情况通报制度的通知》



厦府办〔2015〕1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进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部署要求的贯彻落实,制定工作情况通报制度。

一、通报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有关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情况;

(二)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有关重要批示情况;

(三)基层和企业、群众针对简政放权、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反映强烈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民生方面的问题;

(四)督查回访中的有关情况及发现的其他突出问题。

二、通报形式

(一)定期工作情况通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要工作情况、存在突出问题与省行动计划一季度一督查工作相结合,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市里组织开展的一季度一督查情况,在相关会议上进行通报。

(二)不定期专项督查通报。对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领导批示的重要工作落实情况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实行“一督查一通报”,督查情况一般以督查专报形式进行通报。

对有推广价值的重大改革成果以及改革落实不到位或存在的突出问题,可适时组织新闻发布会进行通报,也可通过会议、文件、内部信息刊物或通过报刊、电视、政府政务网站和其他媒体进行发布和通报。

三、责任落实

(一)市里开展一季度一督查的通报工作由市审改办负责,市政府督查室、市效能办配合。

(二)以市政府名义开展的专项督查情况,由牵头部门汇总,及时报市政府督查室、效能办和审改办。通报工作由审改办负责,市政府督查室配合。

(三)市直部门开展的督查情况,通报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

(四)各区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情况以及自查、督查情况的通报工作由各区政府负责。

(五)按照市政府关于各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对简政放权亲自抓、负总责的要求,各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改革中存在问题,被通报一次的,由市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约谈本系统区级部门主要负责人,涉及市直部门的,由其进行自查整改;被通报两次的,由政府督查室、效能办负责人约谈同级被通报单位负责人;被通报三次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约谈被通报区政府领导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六)通报情况纳入各区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绩效考评。被通报存在突出问题的,予以效能问责。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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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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