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2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5〕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整治违规毁林建墓现象,我市决定开展毁林建墓专项整治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点面结合、全面铺开,集中力量对各类违建坟墓予以整治和拆除,于今年9月底完成整治任务。
二、整治范围
一是1996年以来私自建造或翻新硬化的豪华墓、大墓、“活人墓”和毁林建墓;二是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及市道主要交通沿线的两侧范围内的违法建墓。
三、整治步骤
㈠排查摸底(7月10日至7月20日)。各区要根据省市要求,组织林业、国土、民政、监察等相关部门全面开展联合调查摸底,查清墓主和坟墓类型,逐一登记造册,准确填报,于7月20日前报市民政局。
㈡开展整治(7月21日至8月31日)。根据排查摸底的情况,区别不同类型,采取“一迁、二改、三植树”的办法进行专项整治。一是对1996年以来私自建造或翻新硬化的豪华墓、大墓、旧墓翻新和毁林建墓,以及高速铁路、公路、国道、省道及市道主要交通沿线的两侧范围内的违法建墓,必须迁移或改造。通过做思想工作,群众愿意迁移的,可以迁移到区、镇、村的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有条件的可迁入所在地经营性公墓,所在地没有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的,可先将骨灰寄存在本地殡仪服务站骨灰楼,待本地公益性骨灰楼堂或公墓建成后迁入;对经做工作不愿意迁移的,要责令整改,必须缩小坟墓占地面积、拆除硬化物及附属设施,落实植树披绿遮掩,达到恢复植被、不影响生态环境的效果。二是对“活人墓”一律拆除。各区要在8月31日前全面完成专项整治任务并自行组织检查验收,同时将专项整治情况和验收报告报市民政局。
㈢整治验收(9月1日至9月30日)。市政府将根据各区的进展情况,适时组织市民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监察局等部门进行检查验收,为省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做好准备。
四、部门职责
㈠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殡葬管理工作。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和《福建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做好区级、村级骨灰室管理工作。
㈡林业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的林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福建省森林条例》、《厦门市林地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对毁林造坟等违法违规行为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结合“四绿工程”建设,负责备送苗木,对绿化苗木选择、种植时间、栽种方式等提出可操作性方案,恢复植被。
㈢国土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的土地管理和监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制止土地违法行为,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㈣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厦门市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条例》,对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建坟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罚,严格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范围内的地形地貌。
㈤宣传部门:做好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持续深入跟踪报道,对整治工作进行正确的舆论引导。
㈥监察部门:全程参与,跟踪督促检查,对整治不力,草遮、搭棚、涂漆等弄虚作假行为予以通报,对妨碍整治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对领导不重视、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予以通报。
五、工作要求
㈠强化领导,落实责任。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由李栋梁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孙建辉、市民政局局长刘平为副组长,市民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监察局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民政局),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李龙副局长兼任。各区委、区政府及镇(街)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明确分工,落实相关部门责任,制定整治行动方案,突出重点,细化措施,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专项整治任务。
㈡加强宣传,确保稳定。这次专项整治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积极做好宣传和引导工作,注意把握方式方法,争取广大群众的理解和支持,防止引发社会矛盾。对蓄意阻挠和妨碍整治行动,煽动群众不满情绪,借机寻衅滋事的,要依法予以惩处。
㈢跟踪监督,问责追究。市监察局对此次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程跟踪监督,建立追究问责制度,加强行政监察。按照“全覆盖、零容忍”原则,在专项整治工作过程中,对纵容包庇和放任不管的有关部门实行问责倒查;对介入违建坟墓的党员干部进行纪律查处;对在专项整治工作之后,仍违建豪华墓、大墓、“活人墓”、旧墓翻新的,新闻媒体要追踪曝光,情节严重者给予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㈣标本兼治,注重长效。各区要建立健全和完善长效治理机制,各级国土、林业部门要明确责任片区,加强对非法占用土地、林业用地的监督检查,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将毁林建墓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从源头上防止乱建坟墓现象回潮蔓延。各级民政部门、殡仪服务站(所)及镇(街)人民政府,要加强所属区域内骨灰楼(堂)骨灰的管理和流动,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将骨灰流出。骨灰确需移出的,丧属必须持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经市殡葬管理处或区殡仪服务站(所)批准后方可移出。批准和接收单位必须对接登记,共同负责跟踪落实,对骨灰管理不到位造成骨灰私自流出的,要追究相关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7月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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