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2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政务信息资源开发和开放,促进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行政能力和服务效率,根据《福建省政务信息共享管理办法》、《福建省电子政务建设和应用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以及行使行政职能的相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政务部门)之间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各政务部门为履行政务职能而采集、存储、加工、使用的信息资源,各政务部门在办理业务和事项过程中产生和生成的信息资源,以及各政务部门直接管理的信息资源等。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是指政务部门向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以及需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
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是指为政务部门之间信息共享提供支撑的信息技术平台,是政务部门之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枢纽。
第四条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分为两种类型:开放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和授权共享类政务信息资源。
开放共享类为无附加条件地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人口基础信息、法人基础信息、空间地理信息(公开版)、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共服务设施信息、社会经济统计信息等。
授权共享类为按照授权许可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如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信息以及泄露后影响行政执法和机关正常办公的信息。
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无偿提供。各政务部门应当履行无偿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及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义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按需共享。政务部门的信息共享需求,必须源于自身工作职能的需要,不得用于其它用途。政务部门对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的共享信息,负有安全管理责任。
(三)规范采集。政务部门要按照一数一源、多元校核、动态更新的要求和统一的标准规范,采集和处理数据。可以通过信息共享方式从其他政务部门获取的信息,不再重复采集。
(四)统一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依托全市统一建设的共享平台,在汇聚信息资源的基础上,以数据交换、服务调用等技术方式实现共享。
(五)安全可控。共享平台应保障运行安全可控。政务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安全管理,不得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扩散所获取的政务信息资源,因使用不当造成安全问题的,依法追究使用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统筹规划共享平台建设,组织引导信息资源开发利用,逐步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体系,检查评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
政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规范做好政务信息资源的编目、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做好基于共享能力的业务信息系统建设,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和服务,负责本单位业务信息系统与共享平台的信息交换桥接、前置机的运行维护、请求服务接口开发维护等工作。
市信息技术服务中心(电子政务中心)负责共享平台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按照政务部门信息资源供需实际,提供平台化的公共服务环境,保障共享平台运行安全可控。
第二章目录与采集
第七条政务部门应当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以下简称《信息目录》),包括信息名称、数据格式、共享类别、共享范围、更新频度、时效要求、提供方式、提供单位、可否向社会开放等内容,通过共享平台登记注册,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统筹确认并形成市级《信息目录》,在共享平台上公布实施。政务部门应加强对本部门《信息目录》的维护和管理,可供共享的数据或共享需求发生变化时,要通过共享平台及时更新。
第八条政务部门应当根据《信息目录》和本部门工作要求,在职能范围内采集信息,以数字化方式记录和存储数据,同时将具备条件的数据进行结构化处理,并通过数据库进行管理。部署应用中央国家机关、福建省直机关信息系统的单位,应建立数据返回共享机制,确保信息资源属地存储和共享应用。
第九条各政务部门对本单位信息资源进行的开发建设,须分类整理,涉及自然人信息应当以法定身份证件作为标识,涉及法人及其他机构信息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涉及文书类、证照类等政务信息应当加盖可靠的电子印章,以保证信息的不可更改性。
第十条共享平台负责汇聚各政务部门信息目录,提供统一的全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信息交换服务。政务部门应当在共享平台注册维护本部门信息目录,按照共享平台规范,发布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服务接口和业务数据资源。
第十一条政务部门对所提供的共享信息实行动态管理,进行实时更新,保证共享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并根据使用单位反馈意见及时查核共享信息。
第三章共享与应用
第十二条政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的目录系统检索、发现、定位和申请履行职能所需的信息,受理其他政务部门使用本单位授权共享类信息的申请。
(一)申请使用开放共享类信息时,由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开放相应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即时完成共享实施。
(二)申请使用授权共享类信息的,由信息提供单位审核申请。审核要以履行职责需要为主要依据,核定业务需求、使用对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等要素,确保按需、安全共享。信息提供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在共享平台开放相应的访问权限给申请单位;审核不通过的,信息提供单位应说明理由;信息提供单位和申请单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进行协调。
第十三条共享平台应做好信息共享服务,信息共享采取对比验证、查询引用、批量复制三种服务模式。
(一)比对验证。信息提供方通过平台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比对验证服务模式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通过共享平台配置的访问权限,调用验证服务接口进行比对,获取验证结果。
(二)查询引用。信息提供方通过平台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查询引用服务模式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授权的政务用户和应用系统通过信息共享平台配置的访问权限,调用查询服务接口,获取或引用查询对象的相关数据。
(三)批量复制。信息提供方通过平台交换系统将共享信息发布为批量复制服务模式的,获得信息提供方授权的政务用户或应用系统通过共享平台配置的访问权限,直接下载或通过交换系统获取批量数据。
第十四条政务部门通过电子方式确认的事项或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自行确认并提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政务部门可以将通过共享方式获得的文书类、证照类政务数据作为办事和执法依据。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合电子文书的除外。
第四章管理与安全
第十五条政务部门应加强政务信息资源日常维护和安全管理,制订信息共享内部工作程序和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时更新数据,保障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信息有效共享。如因不可抗力不能提供或不能及时提供的,应迅速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通知共享平台管理部门。
第十六条共享平台管理部门应建立完善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建立相适应的信息安全保护措施,建立身份认证机制,建立共享应用审计日志,建立应急处理和灾难恢复机制,做好信息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七条使用共享信息的政务部门负责管理共享获得的信息,并对共享信息的滥用、非授权使用、未经许可的扩散、以及泄密等行为负责。信息提供单位不对信息在其他政务部门的使用安全问题负责。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定期公布各政务部门提供和使用信息服务的情况。行政效能监察部门把信息共享工作纳入各部门政务绩效考核。
第十九条信息共享作为规划和安排政务部门信息化建设项目和运行维护经费的重要依据。电子政务工程项目建设,必须预先报备通过项目建设可共享的信息目录。对不响应信息共享的政务部门,不予受理信息化项目的申报,暂停安排新的建设项目。对不满足信息共享要求的项目不予验收,限期整改,暂停已建项目的运行维护费用。
第二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请行政监察部门给予通报批评。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二)无故拖延提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
(三)违规使用、泄漏共享信息或擅自扩大使用范围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任何政务部门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信息,不得非法披露所采集的信息,不得以非法方式将获取的信息提供给他人。政务部门和个人违规使用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共享信息,或者造成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泄露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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