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5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23:24:4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5〕157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2日



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和


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


为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我市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过度开采及由此引发的地面沉降、海水入侵,根据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精神以及《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要求,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并提出加强地下水管理工作的意见。


一、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划定范围


(一)禁采区


1、高速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各200米范围内;


2、机场管理范围内。


(二)限采区


1、思明区、湖里区;


2、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城市建成区;


3、铁路(包括地铁和城际轨道)线路外延500米范围内。


二、地下水管理控制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控制目标


到2015年,全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40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地热水、矿泉水);到2020年,全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3300万立方米以下(不含地热水、矿泉水)。


(二)禁采区控制要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新建地下水取水工程,现有地下水取水工程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到期后一律封闭或停止使用。


(三)限采区控制要求


除对水温、水质有特殊要求地下水外,不再批准抽取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批准的地热水、矿泉水取水工程应当核定地下水开采量和年度用水计划;对已批准的地下水为自备水源的取水户,逐年核减许可水量。


(四)其他区要求


对于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域,不再新批地下水作为自备水源的取水许可申请。建设单位应经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获得批准后,方可兴建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设施。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在全市范围内,除《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开挖地下水取水井。对违法开挖者,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完善地下水水位水质监控系统。市水利部门会同国土、环保部门按照《国家地下水监测工程》、《全国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20年)要求,整合并优化地下水环境监测布设点位,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实现地下水环境监测信息共享,提升地下水管理水平。


(三)加强地下水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地保护。市水利部门会同国土部门根据全市地下水蕴藏分布及水质调查成果,划定本市地下水应急和战略储备水源地,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地下水污染控制与修复。环保部门加强重点工业行业地下水环境监管,依法关停造成地下水严重污染事件的企业,查处非法排污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工业企业。对地下水严重污染区域,开展污染修复试点,防止污染扩散。加密垃圾集中填埋场区域地下水水质监测,进行污染防治与修复研究。


(五)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原则上每五年调整一次。


附件:⒈厦门市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分布图


⒉厦门市地下水开采控制目标(2015年至2020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B157附件.doc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030.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