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7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进出口稳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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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进出口稳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5〕17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9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促进进出口稳增长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进出口稳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5号),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外贸发展活力,加快培育外贸竞争新优势,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落实对查验没问题的企业免除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此类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对查验没问题企业的货物,应保证企业货物按既定船期离港。进一步降低企业报关数据使用费用,降幅不低于20%。


牵头单位:厦门港口局、市商务局(口岸办)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自贸试验区电子口岸有限公司


二、支持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融资


支持企业开展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融资,商业银行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开展退税账户托管融资业务,融资利率原则上按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本年度内,符合国家退税政策的应退税款项,在退税审核完结后,超过一定期限未能拨付的,市财政承担滞后拨付的费用。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国税局


配合单位:厦门银监局、市金融办、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


三、加快出口退税进度


国税部门应利用分类改革的契机,提高出口退税速度。管理类别为一类出口企业的出口退(免)税正式申报后,经核对申报信息齐全无误的,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管理类别为二、三、四类出口企业符合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出口退(免)税;外贸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由每月1次增加到每月2次,国税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增加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次数。


牵头单位:市国税局


配合单位:市商务局


四、推进“单一窗口”建设


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全面推进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降低出口查验率,提高集装箱机检查验的比例,加强跨部门、跨地区之间的协作,推动实现口岸查验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督互认、执法互助”。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口岸办)


配合单位: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海事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厦门边检总站


五、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投保扶持力度


进一步扩大短期出口信用保险规模,加大对重点新兴市场的支持力度和承保规模。继续扩大对出口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履盖面,支持和鼓励出口信保使用电子口岸信息平台加大推广力度。承保机构应进一步简化手续,扩大企业覆盖面,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年平均费率水平较上年降幅不低于5%;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理赔流程,提高理赔效率。加强承保服务贸易出口,加大对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融资租赁保险和海外投资保险的扶持力度,推动转型升级。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出口信保厦门分公司


六、加快推进外贸新型商业模式发展


支持2-3家市级外贸综合服务试点企业,给予宣传推广,引导其与中小企业深度融合,服务于我市产业集群;开展“旅游购物”监管模式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后进一步向更多外贸企业推广;积极推动专业担保机构开展海关税款担保试点业务,降低企业进口运营成本;加强集拼分拨主体培育,打造海西转口贸易中心。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国税局、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厦门外汇管理局


七、加强进口工作


依托自贸试验区建设,加大进口工作力度。发挥自贸试验区制度创新优势和我市对台地缘优势,支持自贸试验区线下进口商品展示销售中心和线上跨境电子商务中心建设;利用国家当前鼓励扩大消费品进口的契机,加大对日用消费品进口扶持力度。


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自贸试验区管委会、厦门海关、厦门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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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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