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7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5〕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14〕153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为促进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
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于各级、各部门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精心组织实施,建立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的工作机制,稳妥处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公开效果。
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秘密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尽量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推进公开工作
对于独办、主会办的建议和提案,独办单位和主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对于分办的建议和提案,各分办单位是办理复文公开的主体。会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开展市政府承办的(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函复)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以及《条例》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书面答复函上应注明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公开”或“摘要公开”)。确定公开属性前,应按相关程序认真做好审核把关,需要征求建议和提案提出人意见的,应做好征求意见工作。确定为“不公开”的,须书面说明理由。
列入公开范围的办理复文须按《条例》规定的时限公开。其中摘要公开的,应公开办理复文的主要内容,可不公开复文文号、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姓名、联系方式及抄送范围等。
三、加强沟通协调,增强公开工作实效
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了解舆情反映,不断推动改进工作。要加强与人大和政协有关方面的沟通,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稳步推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市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指导、督促相关工作落实到位。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14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9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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