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6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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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5〕16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鼓励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28日


(此件主件公开)


厦门市鼓励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


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


自主创业若干措施


为做好驻厦部队军人随军家属和厦门户籍回厦安置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工作,根据《厦门市贯彻实施军人随军家属和军转干部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暂行办法》(厦府〔2015〕172号),结合《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人社〔2013〕126号)、《关于做好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4〕174号)、《关于继续做好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厦门银〔2014〕61号)和《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措施。


一、开展培训,提升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职业技能和创业素质


把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职业培训纳入社会职业技能培训范围,鼓励有就业、再就业意愿和创业需求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按政策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


(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


未就业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合格后半年内在厦就业,依法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培训、鉴定补贴;未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的补贴标准享受60%培训、鉴定补贴。


1.职业技能培训费补贴标准:


专项职业能力证书、计算机高新技术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6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0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500元/人;技师不超过20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


职业资格证书培训补贴:初级工不超过800元/人;中级工不超过1200元/人;高级工不超过1800元/人;技师不超过2500元/人;高级技师不超过3000元/人。


补贴对象提交的培训费发票金额高于补贴标准的按补贴标准核发,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发票实际金额核发。


2.鉴定费补贴按我市物价部门核定的鉴定收费标准给予鉴定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3.补贴次数和申报时限。补贴对象每年只享受一次培训和鉴定补贴,同一工种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补贴,补贴申请时限为补贴对象取得相应证书起一年内。


(二)自主创业培训补贴


围绕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创业需求,采取针对性、实用性、需求性创业培训形式,让每个有培训愿望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创业者都能参加创业培训。


1.“1+1群”创业入门培训补贴


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参加“1+1群”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0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入门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00元/人的创业入门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2.创业提高培训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参加创业提高培训,考试合格的,给予培训机构1500元/人的一次性创业提高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含150元/人的创业提高结业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1)持有本市工商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1年以上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等;


(2)已取得“1+1群”创业入门培训合格证2年以上的学员;


(3)员工达200人以上企业的本市户籍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4)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人员。


二、引导就业,鼓励随军随调随迁家属通过各种渠道选择自主择业


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金,补助金标准与市低保标准挂钩,累计发放年限不超过5年。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充分挖掘社会服务、公益事业、社区岗位等就业资源,优先招考符合条件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市、区人力资源市场要充分发挥供需对接功能,适时组织随军随调随迁家属专场招聘活动,畅通用工信息,引导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求职就业,对自主择业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从社保、工资等方面给予补贴。


(一)随军随调随迁家属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计算的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若补贴对象的实际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则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


补贴期限:补贴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其中:在补贴对象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6个月;在补贴对象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期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60个月。


1.补贴对象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其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2.补贴对象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的期限,按其在不同用人单位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在同一单位的享受期限,按该用人单位实际领取补贴月数累计计算。


(二)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


政府投资开发的城市公共管理和涉及居民利益的服务岗位(如社区保洁、保绿、托老、托幼、托残服务等)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的收发等后勤服务岗位(非在编雇佣人员岗位除外)安排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工资性补贴。


工资性补贴标准为:本市当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的50%/人.月。


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除自首次认定之日起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年龄外)。


(三)社区工作者岗位招聘照顾


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各区、镇(街)对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报考对象,按照社区工作有关管理规定,根据社区的岗位要求、工作特点、报考人数等,给予适当加分照顾。


三、帮扶指导,鼓励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创业


市、区财政加大对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创业的扶持力度,对众创空间运营等给予专项补贴,支持运营机构以低廉的价格为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创业者提供基本空间保障和软硬件设施,减小新创办经营实体成本压力,减轻初期创业风险,不断激发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创业潜能。


(一)自主创业场地、项目补贴及奖励


1.自主创业场地补贴


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按其持续经营时间给予最长不超过36个月的创业场地补贴。第1-12个月、13-24个月、25-36个月的补贴标准分别为600元/户.月、400元/户.月、300元/户.月。


2.自主创业奖励


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新创办经营实体,正常经营1年以上,自开业之日起经营每满一年给予3000元/户的自主创业奖励,但最长不超过3年。


3.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随军随调随迁家属新创办经营实体,自开业之日起3年内新吸纳本市户籍人员就业12个月以上,每吸纳1名给予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奖励。


4.创业项目奖励


经市创业指导专家评审进入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的创业项目,给予项目申报人2000元/个的入库项目奖励;市级创业项目资源库中的创业项目被5人以上采用的,另给予项目申报人5000元/个的优质项目奖励,并向社会重点推介。


(二)创业担保贷款扶持


对自主创业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可在本市创业地按规定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经批准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的财政给予贴息,对个人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三)创业税收优惠


积极落实针对随军随调随迁家属的各项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收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随军家属占企业总人数的60%(含)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四、上下联动,确保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各项资金来源


统筹兼顾市级、区级政策,体现市区财政共同扶持,加大扶持优惠落实力度,形成市区上下联动责任共担的良好氛围。


(一)就业各项补贴和奖励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即除随军随调随迁家属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外,其他各项补贴和奖励资金,按用人单位的地方税收缴交关系(用人单位为机关事业单位,则按其行政隶属关系,下同)由相应的市、区(包括象屿保税区、火炬高新区等)财政承担。


(二)培训各项补贴纳入厦门市就业专项资金管理范畴,由市财政承担。


(三)创业各项经费,按现行渠道纳入市、区财政预算。其中创业培训补贴、创业项目奖励资金由市财政承担;创业场地补贴、自主创业奖励和创业带动就业奖励资金由自主创业扶持对象户籍所在地的区财政承担。


五、提供便利,完善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服务监督机制


市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鼓励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每年结合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检查一并检查。


(一)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区鼓励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工作,制定本区鼓励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完善本区服务监督机制,为本区随军随调随迁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提供及时优质服务。


(二)市、区人社局每年定期对扶持政策和优惠措施中各项补贴、补助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进行全面检查。


(三)全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向随军随调随迁家属全面开放,完善就业创业、职业培训、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免费提供政策法规咨询、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创业指导和项目对接、就业失业登记办理等基本公共就业服务。


(四)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对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进行日常工作指导、检查;市人社局每年组织一次教学督导、评估、检查、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有违法违规行为等情况,市人社局将取消其培训资格,3年内不得再参加定点培训机构的招投标。


(五)本措施中各项补贴或奖励资金的申请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填写并提交申请表及相关资料,由人社、财政等部门对其申请材料进行核查、公示。


本措施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8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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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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