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9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5〕1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10日
关于加快信用体系建设促进银行业
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根据市委十一届十次全会精神,为打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充分应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果促进银行业支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经研究,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推动、政策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专业服务、规范管理、分步实施、长效保障”的原则,在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框架下,按照“先局部试点,后全面推行”的路径,逐步构建“政、银、企、社”四位一体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机制,协同扶持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提升市级财政扶持资金使用效益,降低金融机构信贷风险,增加企业市场机会和融资能力。
二、主要任务
1.开展信用建设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试点。落实我市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借鉴中关村经验,选择自贸区、火炬管委会、部分众创空间和创新基地,开展“四位一体”的中小微企业信用服务试验区建设,进行园区企业信用子平台建设试点、信用平台服务窗口试点、信用平台市场应用试点、信用平台政府应用试点。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火炬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2.完善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一是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代码制度,实现企业办事“一口受理、一表申报、一照一码、一档存储”。二是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工作机制,整合市工商、税务、质监、社保、公共事业等部门的企业信用信息;三是汇集企业运营信息、交易双方评价信息、行业评价信息、媒体评价信息等市场化信用信息。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3.推动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一是建立全市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融资服务平台、业务交易平台;二是推动各部门对企业安排财政资金、项目立项等信息共享。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信局、市金融办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4.建立统一的企业信用综合评级机制。制定引导企业参与信用评级的相关政策;建立企业信用报告编码管理制度,实行“一年度一报告、一报告一编码”,一次评级、多次应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5.推动政府部门率先使用企业信用成果。各有关部门在安排中小微企业扶持资金、项目立项及评优评奖时,将企业(企业主)的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必要条件。
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
6.建立企业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各有关部门在安排扶持中小微企业资金和项目时,应建立企业事前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
7.对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进行后续信用评估。各有关部门应对享受资金、项目扶持等优惠政策的企业开展后续信用评估,对不诚信企业采取惩戒措施,以提高政策效益。
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
8.大力培育信用服务市场。一是引进国内外知名信用评级机构在厦设立分支机构、培育若干家本土信用评级机构;二是丰富信用服务产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构建基础信用报告和信用评级报告为主的信用产品体系。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9.建立信用中介服务机构监管机制。一是采取信用机构联席会制度,对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进行联合抽审,推动形成业界公认的、与国际接轨的信用评级标准;二是由人民银行对信用评级机构进行统一监管,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定期对评级机构进行综合考评,适时实行末位淘汰;三是完善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评级管理机制。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10.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安全监管。制定企业信用安全管理细则,根据“授权使用、严格保密、使用溯源、泄密追责”原则,加强对企业信用信息的统一监管。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经信局
配合单位:各有关单位
11.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根据企业自愿,选择若干中小企业,在企业信用评级基础上,捆绑发行中小企业债券。
牵头单位: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市发改委
配合单位:各有关金融机构
三、保障措施
1.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各有关部门抓紧依据权力清单梳理涉企信用目录、开展企业信用记录和依法公开公示,完善相关扶持政策,安排工作经费、改进资金安排和项目审批流程、修订相关管理办法,提升政策和资金效益。
牵头单位:各有关单位
2.健全组织架构。设立市信用促进会,各试点单位明确信用体系建设管理部门。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有关单位
3.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市财政安排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引导资金,用于企业信用评级补助、金融机构风险补偿等。
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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