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19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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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5〕19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制定的《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29日



关于促进金融业


加快发展意见实施细则


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为充分发挥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用,助力厦门经济转型和产业升级,巩固和提高金融业在厦门支柱产业的地位,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厦府〔2015〕27号,以下简称《意见》),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金融机构


第一条《意见》第四条所称“我市金融机构到国内外设立分支机构”是指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我市法人银行业、证券期货业、保险业机构到境内外开设分行、营业部、分公司及以上分支机构,或到境内外金融中心城市设立具有金融监管部门核发相应牌照的专营机构、业务子公司;区域性分支机构在厦门以外地区设立直属分支行、营业部、分公司、支公司等。厦门本地分支机构迁址异地的,不享受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相关奖励。


第二条《意见》 第十四条所称“在本市注册的金融机构总部增加注册资本金,按照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奖励标准的50%给予奖励”的具体标准为:对当年注册资本净增资额在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我市法人金融机构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当年度净增资额超过1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50万元奖励;当年度净增资额超过10亿元部分,每增加1亿元再给予100万元奖励;当年度增资奖励最高金额为1500万元。不足1亿元部分按比例折算。


第三条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申请奖励,以及我市金融机构到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申请奖励,以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开业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我市法人金融机构申请增资奖励,以工商部门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


《意见》所称符合条件可享受政府一次性奖励或补贴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区域性分支机构,申请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见附件1); 2.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3.金融监管部门、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4.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不转租承诺证明;5.总行(总公司、总部)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6.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等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7.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四条已领取奖励或补贴的机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停止拨付并全额收回补贴资金:1.自奖励补贴申请后十年内迁离厦门;2.经核实确认为虚报、冒领、骗取等情形;3.其他应停止拨付并收回补贴的情形。


第二章金融人才


第五条《意见》第五条所称“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按照《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暂行办法》、《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紧缺型金融人才引进目录》规定的评选办法与流程,经评审认定后可享受上述办法规定的相关奖励。


第六条《意见》第五条所称“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分为金融高级管理人才、金融高级专业人才两类,可依次享受30万元、15万元的人才补助。其中:1.“金融高级管理人才”指担任我市金融机构高级管理职务,其管理的机构或企业在本市同类型机构、企业中业绩排名同业前列,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金融人才;2.“金融高级专业人才”指在我市金融机构从事金融相关业务,具备较高专业素养及权威机构的职业能力资质认定,且具有突出的工作业绩的金融人才。


第七条市金融办依据我市金融人才的实际情况组织高层次金融人才评选,评选方式包括金融机构推荐、主管部门审核、专家组评审等。高层次金融人才资格认定有效期五年,可参照《厦门经济特区两岸新兴产业和现代服务业合作示范区条例》享受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八条高层次金融人才用人单位应在获评一个月内向市金融办提出补贴申请,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予以审核,分五年等额支付人才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区财政按税收分成比例分担。


申请人才补贴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报告;2.获评的引进高层次金融人才按《厦门市高层次紧缺型金融人才计划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交补贴申请材料;获评的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须提交《厦门市本土高层次金融人才补贴申请表》(附件3)、身份证明等材料。以上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九条高层次金融人才用人单位在人才补贴申领期间须每年3月底前向市金融办报备人才在岗及履职等情况。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由市金融办报市财政部门停止拨付或收回补贴资金:1.出现违反乐动体育ldsports5.0 的行为,全额收回补贴资金;2.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合同且调离厦门,停止拨付补贴资金;3.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仍在厦门市金融系统就职的,由市金融办商市财政等相关部门就具体情况提出处理意见;4.其他应停止拨付并收回补贴的情形。


第三章金融创新


第十条《意见》第六条所述“争取到对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是指:


(一)争取到在全国有重要影响的金融机构总部迁设本市、在本市设立或迁入持有紧缺金融业务牌照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


(二)争取到国家重点金融创新政策、两岸金融先行先试政策在我市试点、并对本市金融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三)法人金融机构在业务资质和服务辐射能力上取得重大突破的;


(四)争取到在本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金融交易平台或其他场外交易市场;


(五)其他市政府认为有深远意义的事项。


上述奖励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根据具体情况,提高奖励标准,按照“一企一策”的原则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符合《意见》规定可享受政府奖励的股权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申请奖励时,应提供以下材料: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公司营业执照、验资报告;3.政府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文件;4.购地、购房或租房合同、发票、付款凭证及不转租承诺证明;5.公司出具的十年内不迁离厦门的承诺证明;6.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7.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二条《意见》第二十条所称“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是指在我市注册成立的法人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融资租赁(金融租赁)公司在厦分公司或子公司、特殊目的机构(SPV)公司。所称“我市地产设备”是指在我市企业生产且用于融资租赁业务中出租的设备。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奖励以发票开具时间为享受优惠政策时间依据,并按发票金额(不含税)的相应比例享受优惠奖励。


第十三条符合《意见》规定可享受政府奖励或补贴的融资租赁公司申请奖励时,须提供以下材料:1. 《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1);2.公司营业执照;3.业务奖励所对应的设备购置合同、发票、设备租赁合同,设备承租企业和制造企业的营业执照;4.区(管委会)财政部门出具的未享受总部经济优惠政策的书面证明;5.市金融办要求的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以上证明材料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意见》第二十四条所称“新设金融物流仓储企业”和第三方监管机构申请一次性落户奖励,以主管部门批准的正式开业时间认定享受优惠政策时间,并参照本细则第三条规定提交申请材料。


第十五条《意见》第三条所述“金融机构开业满5年或迁入满5年”一次性奖励、第五条所述“对成绩特别突出的高层次金融人才”提高经费支持标准、第六条所述“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在厦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金融中心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第十八条所述“经认定符合我市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对地方综合贡献较大的新设立或引进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一次性奖励,由市金融办会同市财政局视当年金融机构申请情况,提出具体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各申报机构应在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时间的次年4月底前提出申请,逾期未申报视为自动放弃,不可追溯。享受优惠政策时间为2015年1月1日以前的所涉奖励仍按厦府〔2011〕442号、厦府办〔2012〕36号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细则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与厦府〔2015〕27号文一致。厦府办〔2012〕3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1.厦门市金融业扶持奖励资金申请表


2.厦门市本土金融人才补贴申请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B192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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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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