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3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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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5〕2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日



厦门市进一步加强新时期


爱国卫生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5〕49号),切实做好我市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结合我市当前开展的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和巩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现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群众动手,社会参与,依法治理,科学指导,充分发挥群众运动的优势,不断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为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强化环境卫生综合整治,普及健康生活方式,有效整治影响健康的主要危害因素,使全市城乡卫生基础条件有显著提升,环境卫生得到有效改善,重点传染病、慢性病和精神疾病等公共卫生问题防控干预取得明显成效,城乡居民健康水平明显提高。


三、工作重点


(一)持续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


1.统筹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治理。统筹治理城乡生活垃圾和污水,不断提高城镇和农村的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和污水处理率。到2020年,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8%,全市所有镇街和90%以上村庄的生活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90%、镇街40%。城市推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逐步实现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将城乡环境卫生综合治理纳入日常工作范畴,镇街、行政村的乡道、村道逐步实现“田路分家”、“路宅分家”,路面保持整洁、无杂物,边沟排水通畅,无淤积、堵塞。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各区人民政府


3.加强畜禽养殖等产业污染防治。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收集处理机制,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设施。到2016年,全市基本实现病死猪无害化处理。规范农药包装物、农膜等废弃物处置,大力推广秸秆综合利用,严格活禽市场准入,监督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在有条件的中心城市主城区逐步推行“禽类定点屠宰、白条禽上市”制度。


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


4.推进环境卫生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门前三包”制度和门内卫生达标责任制,对各类重点场所建立完善的卫生保洁制度,加强环境卫生的整治和管理。制定镇、村生活垃圾卫生管理制度或乡规民约,做到镇、村内外无暴露生活垃圾堆,生活垃圾定点投放、及时清运、集中处理。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行政执法局、市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大力推进卫生城镇创建工作


1.落实国家卫生城镇创建任务,积极推进省级卫生城镇创建步伐。到2020年,力争我市创建国家卫生城镇2个以上,创建省级卫生城镇3个。其中,集美、同安、翔安各创建1个省级卫生镇(街)。95%以上美丽宜居村庄(美丽乡村示范村)达到省级卫生村标准。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市建设局、各区人民政府


2.加大管理力度拓展创卫内涵。积极探索开展健康城市建设,先行试点开展健康社区、健康校园、健康企业、健康机关、健康食堂等健康“细胞”工程建设。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人民政府


(三)科学预防控制病媒生物


1.建立病媒生物密度监测工作制度。建立健全全市病媒生物监测网络,定期开展监测调查,加强边境口岸病媒生物的防控,遏制病媒生物跨境传播。各区爱卫办要组织开展病媒生物防制效果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除四害”活动。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


2.切实落实综合防制措施。每年5、6月份组织开展以灭蚊、蝇、蟑螂为主的除“四害”活动,每年春秋两季组织开展集中统一灭鼠活动,实施以环境治理为主的综合预防控制策略,清除病媒生物孳生地,有效降低病媒生物密度,防止登革热、流行性出血热等病媒生物传播疾病的发生流行。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人民政府


3.鼓励专业消杀服务市场化。加强除“四害”专业队伍、消杀药物和器械的管理,规范病媒生物预防控制服务的市场行为,推进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引进专业防制服务机构,提升专业防制效果。根据病媒生物防制标准(GB/T27770(0-3)-2011)要求,加强消杀队伍的管理和培训,科学指导消杀人员正确选择和使用药械,提高科学除害水平。


责任单位:市爱卫办、各区人民政府


(四)切实保障城乡饮用水安全


1.加快城乡供水设施改造和建设。全面改造城镇老旧供水管网和二次供水设施,加强农村重点寄生虫病流行区和地方病病区饮水安全工程的建设,健全供水设施维护的长效机制。到2020年,要求95%以上农村安全饮用水工程保持良好运行状态,水质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2.强化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建立从水源地保护、自来水生产到安全供水的全程监管体系,建立覆盖城乡的饮用水卫生监测网络。市级监测部门具备《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标准》(GB5749-2006)规定的106项水质指标检测能力,各区具备水质常规指标的检测能力。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


(五)提升城乡卫生厕所普及率


1.加速农村卫生厕改造步伐。到2020年,农村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96%以上。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2.全面推行无害化卫生厕所建设。到2020年,全市中小学校、镇街卫生院、社区综合服务中心、集贸市场、镇街政府机关等公共场所和旅游景点、公路沿线加油站等场所无害化卫生公厕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教育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各区人民政府


(六)统筹协调做好疾病防控工作


1.部门协调共同落实疾病防控任务。在传染病、地方病、慢性病、精神疾病等疾病防控工作中,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落实传染源管理、危险因素控制、防病知识普及、社会心理支持等综合防控措施。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发动全民共同参与,推动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深入开展,源头上控制疾病的发生与传播。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


2.形成疾病防控的群防群控工作格局。加强农村、学校、托幼机构、建设工地、流动人口集居地等重点地区、重点场所和重点人群的防控工作,加强食品和饮用水的安全监管。发挥镇街道、城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基层爱国卫生机构队伍的群众工作优势,做好卫生防病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专业防控和群众参与的协作配合,形成疾病防控的群防群控工作格局。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


(七)加强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1.提高全民健康素养。继续实施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全民健康科技行动等活动,打造一批健康教育的品牌活动。鼓励和支持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小区开展“卫生小区”、“卫生楼院”和“卫生之家”评选活动,学校开展“卫生班级流动红旗竞赛”、“卫生寝室”评比等活动,营造“讲卫生、讲文明、树新风、改陋习”的良好氛围,引导群众改变不卫生行为,养成文明健康生活方式,不断提高群众的健康素养水平。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建设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2.推进全民健身活动。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设健康步道、健康主题公园等供群众开展健身活动的场所,改善城乡居民运动健身条件,提高公共体育设施的开放率和利用率,形成覆盖城乡比较健全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提倡学生在校期间每天至少参加1小时的体育锻炼活动。在职工体育方面,要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间操制度,建立职工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的健身和竞赛活动。


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


3.落实控烟各项措施。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创建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无烟学校、无烟单位,努力建设无烟环境。将青少年作为吸烟预防干预的重点人群,努力减少新增吸烟人群。开展戒烟咨询热线和戒烟门诊等服务,提高戒烟干预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各区人民政府、市爱卫会相关成员单位


四、保障措施


(一)部门协作,共同抓好各项工作。按照《厦门市爱国卫生运动各委员部门职责分工》,各委员单位充分发挥部门优势,加强信息交流与资源共享,各司其职,明确分工,群策群力,共同抓好各项爱国卫生工作。


(二)加大投入,保证实现目标任务。各级政府必须将其纳入经济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中,增加对爱国卫生的投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合理安排预算,及时、足额拨付资金,确保不留资金缺口。


(三)加强管理,建立有效督查机制。加强对辖区内爱国卫生工作的督导检查,定期公布工作进展,建立爱国卫生工作投诉平台。各区政府要求建立爱卫工作督查制度与相应的激励、约束机制。


(四)健全组织,强化爱卫组织机构。加强爱卫会组织及其办事机构建设,配强爱卫办工作人员,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要添置能满足工作需要的办公设施,使其能真正发挥应有的职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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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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