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13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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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5〕21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0日



厦门市加强商事主体


信用信息管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实现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以下简称市商事信用平台)的整合对接,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共享共治格局,推动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设,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建设商事主体诚信体系,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使用和监督制度,制定并完善部门间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推送、共享机制,实现各部门互通共享和统一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形成企业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营造符合国际化、市场化、法治化要求的稳定、透明和可预期的营商环境。


二、基本原则


(一)互通共享和统一公示。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依法公示商事主体信息,部门间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通过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市信用共享平台)实现。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公示和监管职责,客观、公正、及时地公示商事主体信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三)促进社会力量参与。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使用、评价、监督商事主体公示信息。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自律作用,促进行业内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活动。引导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商事主体信息服务活动,促进信息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四)保护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公示、使用、评价和监督商事主体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平台建设与职责分工


(一)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市发改委)是全市公共信用信息汇集和应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工作。


(二)商事主体信用信息是公共信用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商事信用平台是市信用共享平台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公示商事主体登记、许可、监管等信用信息的法定载体。


(三)市市场监督局负责市商事信用平台的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做好全市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公示、使用、监督等工作;做好商事主体登记备案信息的公示。


(四)市经信局负责实现市信用共享平台与市商事信用平台的无缝对接,实现商事主体信息的互通共享。


(五)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依照工作职责和本工作方案任务分工,做好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汇集、推送、公示等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明确公示信息目录和数据标准


在市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基础上制定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目录和相关信息数据标准,内容包括:商事主体登记信息,行政许可信息,与商事主体有关的行政确认信息、资质资格认定信息、动产抵押和股权出质信息,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依法需要公示的监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等。(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5年11月)


(二)健全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公示机制


1.商事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许可机关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市行政审批信息管理平台将商事主体的登记备案信息和许可审批信息汇集到市信用共享平台,并按照《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办法》有关规定,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协办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各行政许可机关;完成时限:2015年10月)


2.已建立系统对接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将商事主体公示信息目录中除前款规定的其他信息汇集到市信用共享平台,再推送至市商事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未建立系统对接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自信息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计算机可读的电子文档形式汇集到市信用共享平台,再推送至市商事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信息提供部门应对其汇集、公示的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协办单位:市经信局;完成时限:2016年6月)


3.完善商事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制度。


(1)商事主体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有关规定,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公示商事主体年度报告。(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完成时限:2015年10月)


(2)商事主体应当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公示依法应当自主公示的信息。(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3)鼓励和引导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公共卫生等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营活动的商事主体,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自主公示其产品缺陷、安全隐患、风险警示等生产经营数据信息和销售物流数据信息,以及对产品与服务质量安全状况与实际相符的承诺,供社会公众查询,接受社会监督。(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卫计委;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其他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


4.建立健全商事主体信用承诺制度。商事主体在办理商事登记、行政许可前,按照商事登记机关和行政许可机关规定的规范格式公开作出承诺,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要将商事主体信用承诺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并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参考。(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政务中心管委会、各行政许可机关;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完成时限:2016年6月)


5.依托商事登记簿,以商事主体为单位,实现统一公示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供社会查询和监督。(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发改委;协办单位:市经信局;完成时限:2016年6月)


(三)建立各部门的信息抽查制度


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按照“谁许可谁抽查”、“谁监管谁抽查”的原则,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公平规范地对商事主体自主公示信息情况进行抽查。抽查工作应当制定抽查计划,明确抽查内容,随机抽取检查名单,核查商事主体自主公示信息,并将抽查结果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


(四)商事主体监管信息的协调联动


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的市场监管信息管理模块,抄送无照无证经营的案源及线索信息、禁设区甄别、监督检查情况、行政处理结果等监管信息,实现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福建自贸试验区厦门片区要结合综合执法机制改革,先行先试商事主体监管信息的互通共享与协调联动。(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自贸区管委会、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协办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完成时限:2016年3月)


(五)建立违法失信商事主体名单制度


各商事登记机关、行政许可机关和监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适用一般程序受到行政处罚的商事主体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称被剔除的商事主体,以及违反信用承诺的商事主体,纳入违法失信商事主体名单,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六)建立信用联合惩戒制度


充分发挥行政、司法、金融、社会等领域的综合监管效能,在商事登记、行政许可、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负责人任职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银行信贷、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企业上市、货物通关、税收征缴、社保缴费、外汇管理、劳动用工、价格制定、电子商务、产品质量、食品药品安全、消费品安全、知识产权、环境保护、治安管理、人口管理、出入境管理、授予荣誉称号等方面,建立跨部门联动响应和失信约束机制。对被列入违法失信商事主体名单的商事主体,根据违法性质和情节,依法限制或禁止其参加政府组织的各类表彰奖励活动,取消其相关荣誉和奖励;依法限制其申请获取政府优惠措施和财政扶持资金;依法限制或禁止从事经营与其严重违法行为相关联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禁止其参与国有土地出让和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融资项目等厦门市公共资源市场配置目录规定的经营活动;依法采取其他信用惩戒措施。(主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市发改委、市中级人民法院、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


(七)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


1.促进行业监督。引导行业协会制定商事主体信用制度或行业自律规约,建立健全行业规范和奖惩机制,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发挥行业协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作用,引导和督促本行业商事主体依法生产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建立行业信用风险管理机制,加强行业信用风险信息的预警与防范,强化行业监督。各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的诚信教育,提高商事主体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主办单位:市民政局、自贸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部门及行业指导部门;完成时限:2016年6月)


2.培育和规范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引导信用服务机构依法开展商事主体信息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评价等信用服务活动,推动建立信用服务行业自律组织,强化自律约束,提升信用服务机构诚信水平。通过市商事信用平台实现与信用服务机构信息的共享,建立商事主体信息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互为补充的信用服务组织体系,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主办单位:市发改委、自贸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6年6月)


3.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项目合作、商业投资、商务采购、经营决策、生活消费等活动中,使用、监督市商事信用平台公示信息。鼓励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作为贷款、担保、保险等经营活动的参考依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对商事主体自主公示信息依法进行监督。(主办单位:市发改委、自贸区管委会;协办单位:市市场监督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完成时限:2015年12月)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


由市市场监督局、市发改委牵头建立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联席会议制度。通过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相关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督促检查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进展和成效。


(二)加强协调配合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配合,统筹安排好人力、物力、财力,认真履行职责,协调解决商事主体信用信息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三)营造良好氛围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认真做好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形成理解、关心、支持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的良好社会氛围和舆论监督环境。


(四)确保工作落实


各行政许可机关、监管部门应当于本方案下发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制定本部门的具体工作方案并报送市市场监督局、市发改委。具体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公示信息目录(格式见附件)、公示期限、异议处理、举报处理程序、负责部门等内容。


(五)加强督促检查


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将商事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工作纳入目标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工作目标和任务,明确责任,并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2日印发


附件下载:



附件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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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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