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5〕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0月25日
厦门市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管理,确保市重点建设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实现我市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事业的全面进步,根据国家、福建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市重点项目),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事关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大局、对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带动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有重要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市重点项目主要包括: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二)重大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和重大工业或技改基建项目;
(三)重大社会事业项目;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本市辖区内的国家、省重点项目直接列为市重点项目。
第四条年度市重点项目分为年度市重点预备项目和年度市重点在建项目。市政府在每年年初公布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
年度市重点预备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在本年度处于前期工作阶段,尚不具备开工条件的重点项目。年度市重点在建项目是指列入年度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在本年度内拟续建、开工的重点项目。
第五条市重点项目的推进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是指经市政府研究确定的,负责协调推进本部门或本区域市重点项目实施的部门或单位。
责任单位为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六条市重点项目的建设(业主)单位是指组织实施重点项目建设的单位。
实行项目代建的,建设(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按照代建合同对重点项目进行专业化管理,承担投资、质量、安全、工期等管理责任。
第二章重点项目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成立市重点建设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全面统筹协调、管理和督办市重点项目的领导、指挥和决策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重点办),挂靠市建设局,具体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牵头起草并组织实施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完善市重点项目管理的工作机制。
(二)牵头组织拟订年度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参与组织推荐申报省重点项目。
(三)协调、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责任单位和各区政府落实重点项目管理工作(含土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和涉及部队、铁路、电业等部门的项目推进工作)。
(四)指导、检查重点项目各责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推进重点项目建设工作。
(五)组织对重点项目各职能部门、责任单位、区政府、建设(代建)单位和参建单位的考评考核、奖罚工作。
(六)负责市重点项目中财政投融资项目的代建单位管理工作,制定代建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
(七)负责重点项目建设信息统计分析、情况通报及宣传工作。
(八)协调、督促重点项目的投资、质量、安全、进度、资金等落实工作。
(九)检查、督促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重点项目参建单位履约履责。
(十)协助省重点项目管理对接工作。
(十一)指导、协调各区重点办开展重点项目管理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责任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重点项目管理的工作机制,跟踪、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二)提出年度市重点项目推荐建议名单,制定并落实年度工作目标计划,报送市重点办。
(三)根据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跟踪、协调、检查、督促建设(代建)单位落实重点项目推进工作,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及时协调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立即向市重点办或市政府报告;督促项目建设(代建)单位依法依规抓好项目施工进度、投资控制、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负责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上报重点项目建设信息,并核实建设单位上报的信息;定期向市政府、市重点办和各有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分析存在问题,提出对策和建议;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应及时报告市政府、市重点办和相关部门。
(五)配合各区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
(六)配合市重点办,参与对建设(代建)单位和各参建单位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业绩信誉情况的考评考核工作。
(七)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建设(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组织、督促各参建单位有序加快项目实施,确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协调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无法协调解决的问题立即向责任单位报告。
(二)严格执行国家各项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重点项目建设的进度、投资、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
(三)做好重点项目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重点项目使用财政资金的,应按照财政预算管理规定做好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四)指定专人按要求向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建设信息。项目建设的重大事项应及时报告责任单位及相关部门,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五)配合各区政府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工作。
(六)配合市重点办、责任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开展项目各参建单位目标任务和业绩信誉的考评考核工作。
(七)委托代建项目的代建单位,根据代建管理相关规定以及代建委托合同有关约定承担相应职责。
(八)承办市重点办、责任单位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项目所在地政府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各区实际,组建专门的常设重点项目管理工作机构,负责所在地重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
(二)按我市土地房屋征收相关规定,负责辖区范围内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根据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编制辖区范围内重点项目的交地计划,如期保量提供建设用地,并及时与建设(代建)单位办理用地移交手续。
涉及国有土地征收的,相关国有企业等土地权属单位应给予积极配合、支持。
(三)及时协调解决重点项目建设中遇到的土地房屋征收、管线迁改、地材供应、社会治安、施工作业保障和涉及本级人民政府职责的其他问题。
(四)承办市委、市政府和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负责牵头,各审批服务部门配合,加快审批流程再造,协调推动重点项目审批提速。
第十三条各审批服务部门和要素保障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项目的指导和服务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市重点项目的监督、指导和服务推动工作。
第十四条市效能办和市政府督查室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重点项目的督查工作。
第三章重点项目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每年第四季度由市重点办牵头,组织开展下一年度全市重点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组织筛选本部门或本区域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的推荐名单以及工作目标计划的建议。
第十七条市重点项目年度工作目标计划(以下简称目标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计划及资金预算安排计划;
(二)前期工作计划和建设进度计划;
(三)用地、用林、用海计划。
第十八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指挥部)制定重点项目的工作目标计划时应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保证工作目标计划切实可行。
第十九条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在征求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市重点项目及其责任单位的建议名单和市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报市政府研究。
(一)项目责任单位负责审核重点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重点预备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
(二)发改部门负责与财政部门协商落实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年度资金预算安排。
(三)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年度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资金预算安排计划,按照投资计划筹措和拨付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四)国土房产部门负责牵头,各区政府、建设(代建)单位配合,审核年度重点项目用地计划。
(五)各区政府负责审核辖区内年度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计划并提出资金需求计划。
(六)林业、海洋渔业等其他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做好年度重点项目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市政府在当年年初批准确定年度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在年中可对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进行调整。
因政策调整、土地房屋征收、规划调整、市场变化等特殊原因需对市重点项目名单及工作目标计划进行调整的,由建设(代建)单位提出申请,经责任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市重点办。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后提出调整的建议,报市政府研究、批准。
第四章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
第二十一条市重点项目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根据市政府批复的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责任单位负责跟踪、协调和督促,保证完成年度建设目标任务。
第二十二条市重点项目的协调推进实行责任单位负责制。由责任单位为主负责协调推进市重点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分管市重点项目工作,并指定分管处室或部门具体协调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分级协调制度。协调责任主体分为项目的建设(代建)单位、责任单位、市重点办、市政府等四个层级。一般事项的协调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经协调仍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
(一)建设(代建)单位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及时、主动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及时上报责任单位。
(二)责任单位接到建设(代建)单位的报告或其他途径的协调要求后,应及时开展协调工作,确实无法解决的,应分析原因,提出措施建议及时提请市重点办协助解决。
(三)市重点办根据责任单位的协调要求或市政府的指示,积极开展协调工作,重大或特殊事项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或市政府研究。
(四)市政府通过现场调研、专题协调等方式研究解决责任单位、市重点办等单位提请协调的问题。
第二十四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制度。
(一)市重点办每周定期召开工作例会,通报每周重点项目进展、协调情况以及市重点办日常工作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布置近期工作任务。
(二)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全市重点项目调度会议。通报全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展和协调推进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布置下一月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三)分管或挂钩市领导每月定期召开分管或挂钩重点项目调度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布置下一月重点项目工作任务。
(四)市长或重点项目分管副市长每月召开全市重点项目市长调度会议。由市重点办为主汇报全市重点项目进展、协调情况和存在问题,提出建议和对策。市领导协调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布置重点项目推动工作任务。
(五)重点项目各级协调主体应当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协调会议的形式,及时解决项目建设存在的问题,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第二十五条市重点项目实行动态信息管理制度。市重点办建立全市重点项目动态管理系统,负责收集、整理并发布全市重点项目动态信息。建设(代建)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定期在动态管理信息系统上填报项目建设信息,责任单位指定专人负责督促并核实建设(代建)单位填报的项目建设信息。
第二十六条市重点项目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在3个工作日内(重大质量安全事故、重大自然灾害以及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在事发当日)将以下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责任单位,并报市重点办备案。
(一)影响项目工作目标计划的重大方案调整或设计变更;
(二)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情况;
(四)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五)国家、省、市领导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领导关于项目建设的重要指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监督检查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其他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
市重点办及相关责任单位应将市重点项目的重大问题、事项和信息及时专报市领导和领导小组。
第二十七条财政投融资的重点项目推行项目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从我市代建单位名录库中选择代建单位。
第五章重点项目的服务保障
第二十八条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落实年度资金预算。
市、区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预算安排、资金计划和工程实际进度,及时审核、拨付项目资金,确保项目建设需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挪用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资金。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鼓励社会资本参与重点项目建设,鼓励企业拓宽融资渠道,保障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建设资金及时到位。
第二十九条市国土、林业、海洋等部门应当依法依规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的用地、用林和用海指标。
第三十条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指导、支持、服务本行业市重点项目的建设,加强参建单位的企业信用监管,完善信用评价体系,实施差别化监管。
第三十一条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牵头,对重点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发改、规划、国土、环保、建设等相关审批部门配合,简化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及时协调解决审批过程中的问题。
第三十二条各区人民政府或有关单位应依法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按时交付土地,做好施工作业保障,严禁任意阻挠项目建设的行为,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第三十三条市双拥办协助处理重点项目建设涉及部队方面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市重点办应加强和省重点办的工作对接,市相关责任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五条铁路、公安等相关部门应当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电力、供水、燃气、交通、邮电、通信等单位,应当优先保障市重点项目施工和生产的用电、用水、用气、物资运输和通信等方面的需要。
第三十六条市建设、交通、港口、水利、园林及铁路、电力等行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建立健全重点项目管理的工作机制,监督员实施“一岗双责”,在监督重点项目质量安全的同时,跟踪、协调及督促项目各参建单位做好工程投资、进度及合同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工程咨询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设计审查、招标投标、造价管理、资金审核、工程档案等相关中介服务及管理机构,应当指导、支持、服务市重点项目建设。
第三十八条参加市重点项目建设的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按时配足人员、设备和机具。
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要求及时交付勘察成果和设计文件,并派驻现场代表及时解决遇到的技术问题。
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必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保质供应所需的设备、材料。
第三十九条为市重点项目直接配套的项目,必须按照市重点项目的建设进度要求,同步安排建设。
第四十条新闻媒体单位配合做好重点项目的宣传报道工作。
第四十一条市重点项目按规定必须要交纳的费用,按相关规定标准的下限收取。根据相关规定和政策,给予重点项目在贷款和税收方面的优惠和支持。
第六章重点项目的督查督办
第四十二条市重点办建立市重点项目的督查和督办制度。将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项目,市重点办视情况发出督办单,督促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落实整改,以保障项目建设顺利进展。
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拒不整改的,或拖延整改的,市重点办可约谈责任单位或相关单位,并视整改落实情况报市效能办或市政府督查室进行督办。
第四十三条责任单位相应建立重点项目的检查和监督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和协调存在问题,督促建设(代建)单位优质高效快速推进重点项目建设。
第四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重点项目监督、检查和指导服务工作,保证工程质量、生产安全和文明施工,杜绝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企业资质及个人资格准入、企业动态监管、信用监管等方面建立机制,配合推动重点项目建设。
第七章重点项目的考核奖罚
第四十五条重点项目实行目标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项目分为考核奖罚类项目和服务保障类项目,实行分类考核。
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列为考核奖罚类项目。市重点办定期会同责任单位等相关部门,对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工作目标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对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的考核结果将上报市政府,通报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并与各单位的绩效考核挂钩。对财政投融资重点项目建设(代建)单位及各参建单位的考核结果将通报给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区各有关部门及单位,并作为企业信誉评价的依据。
社会投资重点项目列为服务保障类项目,仅对此类项目的责任单位进行考核。
具体考核办法由市重点办牵头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六条建立市重点项目奖罚制度。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有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市重点项目建设中未按期完成工作目标计划或工作不力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并视情况交由有权部门予以处罚。具体表彰及处罚办法由市重点办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和实施。
第四十七条市重点项目经稽察或审计发现有重大问题的,按有关规定对项目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市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0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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