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4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23:38:43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村居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队伍的通知》



厦府办〔2015〕24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落实各级政府对本辖区食品药品安全负总责的要求,健全食品药品基层监管体系,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完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实施意见》(厦府〔2014〕181号)精神,全市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要尽快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以下简称“协管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队伍建设,充实基层力量


在全市各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设立食品药品监管协管员,是落实地方政府食品药品监管责任的具体措施,是做好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指定专人牵头负责协管员队伍建立工作,制定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统筹解决薪酬、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要按照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标准和条件,在每个行政村(社区)至少配备1名协管员,确保在2016年1月1日前到位履职;各街(镇)要向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提供协管员花名册、人员档案、具体岗位、责任分工和履职情况等。


二、明确岗位职责,落实工作任务


协管员主要承担隐患排查、信息报告、协助执法、宣传引导等职责,具体职责为:


(一)负责隐患排查。履行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经营单位的日常巡查,建立巡查记录和档案,发现和排查食品药品安全隐患。


(二)负责信息报告。建立健全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及从业人员基础档案,并熟悉基本情况;检查本行政村(社区)新建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办理证照情况,及时制止并报告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现场指导本行政村(社区)集体聚餐和群众办宴席,将特殊情况报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并监管;及时发现本行政村(社区)潜在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对可能发生的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及时报告;了解掌握本行政村(社区)群众对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意见建议,并及时报告情况。


(三)负责协助执法。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药品安全知识不少于40小时的培训和考试,并纳入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考评;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指导本行政村(社区)新建食品药品经营单位申请办理许可证照;劝导本行政村(社区)无证无照食品药品经营单位办理许可证照;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纠正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经营单位不符合规范的行为;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安全突发事件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协助调解本行政村(社区)涉及食品药品消费者投诉举报工作;协助做好本行政村(社区)企业负责人、从业人员、管理人员及流动厨师培训和考核工作;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做好本行政村(社区)食品药品经营单位的专项整治工作、创建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和食品安全城市等工作。


(四)负责宣传引导。在本行政村(社区)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和专业知识;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宣传周”、食品安全“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宣传、普及食品药品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监管要求;及时监督可能误导消费者和社会舆论的食品安全信息,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协管员工作职责,提升协管员工作水平。


三、加强队伍管理,完善工作机制


(一)加强协作,形成共管机制。市食安办要加强与各区食安办和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及相关工作机制,监督协管员履行岗位职责;各市场监督管理所要与街(镇)和相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制定具体监管细则,明确工作任务,指导协管员履行岗位职责,确保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无缝对接。


(二)加强督查,形成共治机制。各区人民政府要定期检查各街(镇)协管员数量、工作方案、工作台帐、监管档案、培训学习、接受检查、到岗履职等情况,形成指导意见;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负责对协管员进行技能培训、业务指导,开展协管员队伍履职情况检查评比,及时向区人民政府反馈协管员履职情况;市、区食安办要将各级政府协管员队伍建设、责任落实等情况纳入食品药品安全管理目标责任考核。


(三)总结经验,形成长效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总结协管员队伍的经验做法,积极探索协管员队伍专业化、专职化建设模式,进一步完善辖区食品药品网格化监管体系,不断夯实辖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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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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