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2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的通知》
厦府办〔2015〕22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2015-2018年)》已经第9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厦门市专利运用行动实施意见
(2015-2018年)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专利运用行动方案(2015-2017)》(闽政办〔2015〕27号)、《福建省专利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3-2015年)》和中央进一步加快福建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在厦门开展两岸知识产权经济发展试点”的重大战略部署,促进我市专利增量提质和转移转化,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提质增效,促进知识产权经济发展,加快建设美丽中国典范城市“建设知识产权强市”,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2015-2018)
我市专利数、质量结构明显提升,市场主体运用专利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明显增强,知识产权与金融合作更加紧密,专利市场价值充分显现。健全专利技术转移服务体系,知识产权服务业快速发展。专利申请量以年均15%以上速度增长,发明专利申请增长率处于全省前列,到2018年,国内专利年申请量超过20000件,PCT国际专利申请量超过300件,每万人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15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专利转化率达80%以上,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化量年均增长25%以上。
二、工作任务
(一)推进企业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
1.推进专利技术实施与产业化。以鼓励企业转化运用专利技术为重点,抓好《厦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项目补助办法》的实施,每年确定20项左右具有良好市场前景、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的专利实施与产业化。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充分发挥专利奖在激励企业专利转化运用方面的积极作用,每年奖励一批在我市产生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专利项目。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2.鼓励企业购买专利技术。在我市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购买高等学校、科研单位职务专利技术交易额单项达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属非关联交易并在我市实施转化的,按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助;企业购买技术超过200万元的,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若干意见》(闽政〔2011〕111号)文件规定给予补助。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3.促进专利二次开发。鼓励产学研结合,推进专利技术二次开发,实现专利技术产业化。企业发生的研发项目中间试验费用和二次开发购买的专利权摊销费用等支出,符合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
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地税局、科技局
(二)促进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专项行动
4.进一步完善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管理内部机制。促进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技术向我市企业转移转化。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应统筹安排资金用于开展专利技术孵化、中试及转移等工作,并建立有利于促进技术成果转移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业绩作为教师、科研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评聘和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通过企业转化运用1项授权发明专利等同于发表1篇SCI文章,专利转让或许可获得的收入可作为重要的工作业绩。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
5.对高等学校、科研单位专利转移运用进行奖励。高等学校、市属科研单位每年转让或许可专利给市内5家以上企业,且每项专利转让或许可的合同金额10万元以上(以专利包方式交易的按1项专利计算),按每项合同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万元,用于奖励完成该项专利技术研发和为专利技术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及专利运营等工作。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教育局、财政局
(三)推动专利转化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行动
6.搭建两岸知识产权交易运营中心。有序推进筹备、合作事项,建设两岸专利转移、专利与资本合作渠道,促进各类知识产权成果通过市场进行转移转化,提供知识产权相关活动的一站式服务。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7.建立健全高等学校、科研单位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机构。市高等学校、科研单位应设立科技成果管理与运营机构,配备一定数量专职人员,对职务发明成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成果转移转化实行专业化运作与经营。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教育局、知识产权局
8.扶持专利服务机构发展。制定我市促进专利中介服务业发展的工作意见。鼓励外地优秀服务机构在我市发展。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在厦门注册设立专利技术转移机构,开展专利服务外包、专利托管经营、专利价值评估、专利拍卖、专利技术转移中介等专业服务。专利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专利项目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按该合同经认定并实际付出的技术交易额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金,技术交易额在100万元(含)以下的按2.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1.5%,单个项目的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四)加强知识产权政银企合作专项行动
9.发挥专利权质押贷款及专利保险作用。建立政银协作机制,实施《厦门市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办法》,及时研究解决商业银行办理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中遇到的困难,加强政策宣传,推动专利权质押贷款业务持续健康发展。鼓励企业通过保险风险补偿机制,降低专利维权成本,防范专利运营风险,力争参保专利数量年均增长15%以上。
责任单位:人行厦门中心支行、人保厦门公司、市银监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科技局
10.安排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
市财政从专利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小微企业专利质押助保贷款风险补偿金,用于补偿金融机构在支持小微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风险损失,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专利转化难的问题。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五)专利增量提质专项行动
11.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为重点开展企业发明专利"清零"工作。
至2018年底推动300家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试点)企业完成发明专利清零,对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实现零突破的企业给予1万元奖励。
责任单位:市科技局、财政局、知识产权局
12.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引入力度。
引导企业执行《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提高知识产权工作能力,积极鼓励企业参加该标准的认证。企业首次通过认证的,给予认证所需费用70%补贴,每家补贴最高不超过6万元。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13.开展外观设计优势培育工作。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文化创意和设计服务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意见》、《关于促进工业设计发展的若干指导意见》等文件的相关要求,制定培育工作方案,每年确定一批外观设计优势培育单位,参照《厦门市专利资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对市试点、示范企业的资助幅度给予支持,促进外观设计提升工业竞争力作用的发挥。
责任单位: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区和市有关部门要从全局战略高度,切实把专利运用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细化实施方案,确保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二)加强财税支持。财政部门要强化相关资金的保障。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税务工作人员的政策培训,加大对企业税收政策的宣传力度。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有关部门要对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监督检查,由市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定期将行动计划的落实情况汇总上报市政府,确保全市专利运用行动计划取得实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1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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