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5〕24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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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5〕24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规划委、市执法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0日



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


项目违反城乡规划行为处罚细则


市规划委市执法局


一、为有效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做好城乡规划的实施保障工作,根据《厦门市城乡规划条例》、《厦门市经济特区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规定》以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三规合一”推进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二、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变更的,其违法行为的处理适用本细则。


三、在办理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时,对不符合规划许可要求的经营性房地产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下发整改通知,要求建设单位整改,整改期限为三到六个月,确需延期的,可以申请延期一次,延长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对超过规定期限仍未整改到位或建设单位书面明确无法完成整改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处罚细则


(一)“计容建筑面积”超出规划许可要求的,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4〕151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厦门市建设用地增容审批及地价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0〕43号)的规定处理。


(二)“公建配套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或土地合同要求的,涉及到利害关系人,经听证有异议的必须整改到位。因公建配套面积不足并导致经营性面积增加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增加经营性面积的部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三)“不同性质建筑面积”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对各性质建筑面积增加的部分,按《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委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经营性房地产项目竣工增容面积处理办法的通知》的规定处理。


(四)“建筑退线及间距”不满足规划许可要求,但满足消防及日照要求的,可认定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行为,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五)“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一致,存在的色差较大但符合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5%的罚款。


“建筑外立面造型及色彩”不满足许可要求的,实测建筑色的基本色与许可颜色不一致,但尚可满足片区色彩总体控制原则或城市设计等要求的,经认定为尚可采取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以该栋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六)“建筑高度”超出航空限高或军事限高要求的,一律按无法采取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限期拆除,可以并处该建筑整体工程造价10%的罚款。


五、上述违法行为整改到位或经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处罚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出具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


六、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将建设单位及其有限责任公司所有投资人,以及设计、监理、施工单位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纳入社会信用体系进行严格监管。对违法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及时通报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并纳入行业信用体系进行监管。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12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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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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