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等部门关于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既有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23:53:3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等部门关于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既有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管线迁改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市重点办、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既有道路提升改造工程管线迁改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月14日



关于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既有道路


提升改造工程管线迁改实施意见


市重点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各区政府,各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建设(代建)单位及管线产权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市重点建设项目中既有道路的管线迁改工作,加快推动重点道路项目优质高效地建成投入使用,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意见适用于财政投融资市重点项目中道路提升或道路改造项目。


二、本意见所述的管线主要包括电力、给排水、燃气、通讯、有线电视、路灯、监控等管线。


三、管线迁改由建设(代建)单位直接委托管线产权单位组织实施。若管线涉及多家产权单位或管线产权单位与管沟产权单位不一致(如共同沟),由责任单位牵头,组织协商明确一家产权单位作为共同实施单位。


四、责任单位负责协调推进市重点项目涉及的管线迁改工作。


各区政府负责管线迁改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并做好施工环境保障。


各审批部门负责简化程序,开辟绿色通道,加快重点项目管线迁改审批工作。


建设(代建)单位负责协调各产权单位和道路主体实施单位,并监督迁改施工质量和进度。


各产权单位负责各自管线迁改的组织实施、验收、接养和质量安全等工作。


五、管线产权单位为管线接养单位,应在管线完成迁改验收后及时接养。


六、本意见涉及管线迁改资金纳入征迁费用范围,原则上按现行片区开发和道路投资体制,属于市级片区开发范围内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思明、湖里两区沿用原投资体制,岛外四区道路(市级片区开发范围除外)的管线迁改费用由属地区财政承担,迁改资金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市政府另行明确的除外。


七、其他财政投融资项目涉及管线迁改工程可参照执行。


八、本意见涉及项目的绿化、标志、广告牌、军缆等迁改工作可参照执行。


九、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十、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二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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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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