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2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0 23:53:5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2016年全市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6〕27号





集美、海沧、同安、翔安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达 2016 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的通知》(闽政办〔2016〕11号)要求,以及2月19日农业部召开的全国春季田管暨春耕备耕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16年省政府下达我市10万亩粮食播种面积和3.5万吨粮食总产量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下达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落实2016年粮食生产指导计划。各区要尽快将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任务分解到各镇、街、场,同时确实落实农业支持保护补贴资金(农作物良种补贴资金)、农机具购置补贴、水稻种植保险等中央和省市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强农惠农政策,充分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粮食种植面积,杜绝抛荒现象发生;落实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农资储备和供应;推进农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技术指导与服务,提高粮食单产、质量和效益。


二、深入开展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国办发〔2015〕80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福建省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办法》(闽政办〔2015〕162号),在增强粮食可持续生产能力、保护种粮积极性、增强地方粮食储备能力、保障粮食市场供应、确保粮食质量安全、落实保障措施等方面认真组织开展工作考核,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促进我市粮食生产稳定、供应稳定。


三、强化农业科技支撑。扶持发展高科技种苗业,推动特色农业快速发展,推广普及农业“五新”成果,提升农业机械、信息化程度。选择设施栽培、测土配方施肥、节水灌溉及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多项技术进行集成组装,实现良种良法相结合、农艺农机相配套,构建科技含量高、实用性强的技术体系,努力实现“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目标要求。


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不断培育及壮大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打造一批粮食生产骨干力量,引导粮食生产适度规模经营,推进土地经营权有序规范流转,特别是向种田能手流转;扶持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粮食生产经营;大力发展订单农业,推动品牌建设,提高农业效益、增加农民收入。


五、积极推进社会化服务。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形式共同发展,推行合作式、订单式、托管式、承包式等服务模式,鼓励和支持新型经营主体从事粮食生产耕种收全程机械化服务,开展专业化集中育秧、专业化病虫害统防统治等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农业社会化服务有效供给机制和实现形式。


六、有效减轻灾害损失。制定并不断完善抵御干旱、洪涝、台风、寒潮、病虫等各种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管理,主动避灾、科学防灾、有效减灾;密切关注天气变化、及时发布灾害预警信息,一旦发生灾情,要及时派出工作督导组和技术指导组,深入灾区开展巡回技术指导,帮助农民搞好灾后田间管理,及时改种补种,最大限度减轻灾害影响和损失。


七、认真抓好当前春季农业工作。贯彻全国春季田管暨春耕备耕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加强春收作物田间管理、扩大销售渠道,实现购销两旺;做好春耕备耕各项工作,做到早计划、早准备、早落实,为实现全年农业及农村工作目标开好局、起好步。


附件:厦门市2016年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分解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3月3日



附件


厦门市2016年粮食指导性计划表分解表


各区

2016年面积(万亩)

2016年产量(万吨)

同安区

5.05以上

1.768以上

翔安区

4.07以上

1.425以上

集美区

0.53以上

0.186以上

海沧区

0.35以上

0.123以上

合计

10以上

3.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7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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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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