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2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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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的通知》



厦府办〔2016〕2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高等院校:


《厦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29日



厦门市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规定


第一条为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机制,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实行属地管理,市、区人民政府负总责,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基础设施条件。市、区食安办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对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进行目标考核。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对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进行食品安全目标考核,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学校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校(园)长是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学校食堂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供餐活动。


第三条市、区食安办应当将学校食品安全纳入年度工作实施方案,并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点,加强检查督导、评议考核。


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当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响应的原则,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等相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相应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依法进行处置。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主管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


(一)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学校食堂进行督导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管情况作为学校校长(园长)及相关责任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二)制定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建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完善学校食堂设备设施标准化建设,鼓励和支持学校采用先进技术和先进的管理规范,充分利用科技手段,推行信息化自主管理和“明厨亮灶”工程。


(三)积极引导和动员家委会、新闻媒体、学校、行业协会、政府监管部门等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关注、支持、参与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推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社会共治。


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作为监管工作重点,加强对学校食堂的监督检查。


(一)依法对学校食堂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时整改;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应当通报教育行政部门。


(二)建立辖区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记录许可颁发及变更情况、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依法向社会公布并实时更新;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学校食堂实施重点监管。


(三)对学校食堂经营过程中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可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食堂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对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学校食堂投诉、举报,应当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及时核实、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学校食堂投诉、举报,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依法通知投诉、举报人。


(五)对有向学校供餐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要求限时整改;对发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通报相关学校。


第六条学校食堂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自主管理。


(一)应当以学校校(园)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农村中心学校所辖的村小(含教学点)应当以中心学校校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二)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检查检验结果、不合格食品处置等信息。


(三)学校食堂原则上应当由学校自主经营,统一管理。学校聘用餐饮服务管理团队协助管理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学校仍然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七条学校统一为学生、教职工订餐的,应当选择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餐饮服务提供者,并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条件、供餐能力、运输车辆以及食品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和职责履行情况等进行实地考察,确保餐食安全。


统一订餐的学校应当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逐批进行查验,索取有关凭证,建立台账,做好记录。


学校不得订购隔餐的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冷荤凉菜和生食水产品。


第八条学校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管控,采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食品安全自主管理水平,并加强对学生的食品安全教育。


(一)要求学校食堂餐饮加工和供餐活动严格遵守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重点加强对食品采购验收和贮存、粗加工与切配、烹饪加工、水果拼盘制作、食品添加剂使用、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备餐及供餐、食品留样等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管控。


(二)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主管控能力,实现食品安全可追溯。积极实施“明厨亮灶”工程,逐步在学校食堂操作间、配餐间、留样间内和储藏室的出入口等场所安装视频图像采集装置。


(三)组织学生学习食品安全知识,通过举办讲座、开展现场咨询等方式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中小学生食品安全知识课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小时。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并落实食品安全自检自查和报告制度。采取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状况的自查自纠,及时排除风险隐患。发现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可能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发现存在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供餐,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适时组织开展应急培训、演练,完善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当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二)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三)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现场;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五)落实相关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


第十一条实行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市、区人民政府责任制,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纳入全市治理“餐桌污染”建设“食品放心工程”工作的绩效考核。上级人民政府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对本级有关部门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对本级管理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进行评议、考核。考核可采取现场考核、明查暗访、外部评议、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进行,考核结果与效能绩效挂钩。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教育行政等相关部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本规定的规定职责,导致本行政区域学校食堂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学校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建立或落实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或未设置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


(二)聘用餐饮服务管理公司协助管理,未签订委托合同并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义务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定订购学生集体用餐的;


(四)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五)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的;


(六)未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或未保留造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食品相关产品和现场的,以及伪造、隐匿有关证据的。


第十三条鼓励和支持学校通过举办学校食堂开放日活动、召开座谈会等形式,主动邀请家委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实地考察、评议学校食堂,帮助学校提升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积极运用现代科技信息技术,实现学校食堂“明厨亮灶”信息的网络化、公开化,使学生及其家长、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政府部门监管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能够通过网络或使用手机终端等方式实时在线查看学校食堂食品加工制作全过程,形成社会各方共同关注、有序参与、良性互动、共同监督的社会共治格局。


第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学校食堂,指设立于全市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以及幼儿园内,为学生、教职工提供集中就餐服务,按要求具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食品加工操作、食品出售及就餐场所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二)冷荤凉菜,指对经过烹制成熟或腌渍入味等处理后的食品进行简单制作并装盘,一般无需加热即可食用的菜肴;


(三)食品经营许可证,指申请人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许可审查,依法取得从事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活动资格的证件(含餐饮服务许可证);


(四)明厨亮灶,指餐饮服务单位(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及单位食堂)为让消费者享有知悉其接受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通过采用透明玻璃幕墙、隔断矮墙或参观窗口以及视频显示、网络展示等方式,公开展示进货查验、后厨加工、凉菜制作、清洗消毒等重点区域、重要环节,实现阳光操作,便于公众监督。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5 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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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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