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7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6〕7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5月25日
厦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工作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5〕56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6〕15号)和《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10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㈠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福建省生态文明先行示范区建设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工作部署,坚持全面设点、全市联网、自动预警、依法追责的总体要求,形成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公众监督的生态环境监测新格局,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㈡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基本实现生态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生态控制线管控区监测点位全覆盖,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基本建成,各级各类监测数据系统互联共享,预报预警能力、智能信息化和保障水平明显提升,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初步建成与生态文明建设要求相适应的“陆海统筹、上下协同、测管统一、信息共享”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具体工作目标如下:
2016年底前,完成全市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区域确定和监测点位布设,明确各类监测事权的分类和职责分工,启动大数据平台建设前期。
2017年底前,各区、各部门完善本系统、本辖区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数据平台建设和相关监测监管的制度建设。
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建设,初步实现各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完成全市生态环境重点监管区域确定和监测点位建设和非重点监管区域监测点位布设。
2020年底前,完成非重点监管区域监测点位建设,实现各类监测点位全覆盖,各部门监测数据互联共享,全市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正常运行,基本建成我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市直各相关部门要按照本工作方案确定的目标和任务要求,制定本系统具体实施和点位建设方案,确保按时完成本工作方案提出的目标。各区政府根据本辖区的实际需求,做好与各市直部门的对接,配合开展点位布设、建设和监测工作,健全辖区内的生态环境监测网络。
二、工作任务
㈠明确责任分工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开展生态环境监测点位建设,并按照监管要求建设生态监测数据平台,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
1.市发改委负责监测点位建设立项工作。
2.市经信局配合市环保局建设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的互联互通和共享应用平台。
3.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工作经费。
4.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在重要水文地质单元布设地下水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点位,配合市环保局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
5.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环境质量监测、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执法监测、应急监测与预报预警。具体负责在重要流域地表水、市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陆地自然保护区、近岸海域建设水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建设大气、噪声、土壤、辐射、酸雨等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站点。负责健全排污企业监测监管制度,落实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污染源排放在线监控。负责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建设工作,并做好与国家、省数据平台联网工作。
6.市建设局配合市环保局对在建工地开展布设扬尘考核监测点位和生态环境质量检查工作。负责督促施工企业编写施工扬尘污染防治专项实施方案,并作为工程监督申报材料的组成部分,同时将扬尘防治纳入工程相关企业信用管理。负责建立健全农村生活污水分散式处理设施运营管理制度。
7.市交通运输局配合市环保局在国省干道、农村公路、公路运输枢纽等重要交通基础设施布设大气、水、噪声等生态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站点。配合市环保局做好机动车等移动源监测,配合完善移动污染源监测体系。配合完善机动车等交通工具污染排放监测监管制度。
8.市农业局配合市环保局在基本农田、重要农产品基地、耕地等重要农产品区域布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开展畜禽养殖和农村面源污染等农业环境监测。
9.市水利局负责在全市主要水功能区布设水质监测站点,在重要流域地表水布设水文监测站,做好全市主要水功能区水质监测情况和水文情况内部通报和考核。开展水土流失面积监测。
10.市海洋渔业局负责厦门市辖区内的海域、重要渔业水域、海洋排污区、海洋自然保护区以及海洋特别保护区的水环境质量评估与考核监测点位的布设、日常监测运行和海洋生态调查评估。负责本市入海河口、陆源入海排污口的日常监测,开展自然岸线保有率监测。
11.市质监局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实验室资质的到期复评审工作,加强对生态环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监督管理。
12.市规划委负责牵头划定全市域的生态控制线范围,协助开展考核监测点位选址工作。国土、水利、市政、海洋、农业、建设、环保、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具体落实有关监管责任。
13.市市政园林局负责森林生态系统调查及森林生态环境监测,组织开展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湿地保有量、绿化覆盖率等动态监测。
14.厦门港口管理局配合市环保局在厦门港区内布设生态环境质量评估监测站点,做好监测站点的日常监测运行维护和港区环境调查评估。
15.市气象局结合《厦门市气象站网建设及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划(2015-2020)》,在具备良好探测环境的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站点和空气质量边界监测站点择址建设气象观测点,开展气象环境监测,为全市大气环境污染预警预报提供保障。
16.市无线电管理局协助市环保局督促无线电台(站)使用单位对电磁辐射不合格的台(站)进行整改。
17.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厦门供电公司负责输变电工程的电场强度、磁感应强度监测。
18.各区政府参照市级分工确定区级管理部门,配合市直各部门开展监测点位布设和建设工作。结合辖区内镇(街)生态环境质量评估和考核需要,开展区级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监测站点布设和建设工作。
㈡健全监管制度
市直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各职责范围内的监测监管制度,开展相关的生态指标评估与考核,做到监测与监管有效衔接和快速联动。建立健全工业污染源、农业农村面源、移动源等污染源监测监管制度,建立主要水功能区、水土流失敏感区等生态管控区监测监管制度。各区政府要结合辖区内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布点建设情况,适时建设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监管制度,并纳入网格化管理。
㈢完善监测网络
1.坚持统筹规划。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根据各自监管需求和对生态环境质量评估考核要求,提出监测区域拓展和监测点位增设方案,并报环保部门统筹。环保部门根据全市生态环境监测需求,负责统筹规划并协调推进各类监测点位整合优化,逐步建成涵盖大气、水、土壤、噪声、生物、辐射等生态环境要素,布局合理、功能完善、覆盖全面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十三五”期间实现监测区域、监测要素和监测点位的全覆盖,按照统一标准规范开展监测和评价,客观、准确反映环境质量状况。
2.加强重点区域监测。通过无人机遥感监测和地面生态监测等手段,各级政府确定的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大范围、全天候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研究。加强对中华白海豚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区、大屿岛白鹭自然保护区、栗喉蜂虎自然保护区等生物多样性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源地、重要湿地、水土流失敏感区、生态公益林、主要河流河口海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农产品生产基地等生态控制线管控区的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估。
3.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严格落实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制度,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大型移动源等重点污染应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加强对工业污染源,畜禽养殖和种植面源污染等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水和交通工具等生活污染源以及核与辐射重点项目的监督性监测。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分工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监测机制,构建常态化监测体系。
4.加强自动监控。进一步加强重点区域大气、水和生态环境自动监测站建设和实时监管。由各相关部门负责联合开展九条流域、重点湖库、主要入海河口等重要生态功能区的多参数多功能自动监测点位建设。市级以上重点监控企业、重点水土流失区域、大型移动源等重点监控区域应全面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控系统。大气自动监测应覆盖到镇(街),流域水环境自动监测覆盖九条流域所有交接断面及其入海河口。建设在线监控数据异常报警系统,完善报警应急处置机制,提高污染物超标排放、在线监测设备运行异常等应急处置能力。
㈣实现信息集成共享
1.建立全市统一大数据平台。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大数据平台建设,并实现与国家、省平台联网。开展大数据关联分析,为生态环境保护决策、管理和执法提供数据支持。国土、水利、市政园林、海洋、气象、无线电管理等相关部门在现有环境质量、污染源、生态状况监测数据平台的基础上,按需集约建设完善数据平台,构建前端监测数据直通平台并实现与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大数据平台的对接联网。到2020年,基本实现数据的有效集成和互联共享,实现环境监测数据“一网一库一平台”。
2.统一信息发布。建立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信息发布机制,由市环保局牵头会同市直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发布内容、流程、权限、渠道、信息目录和发布机制等的统一规范,提高政府环境信息发布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由各职能部门按统一规范要求,通过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信息数据大平台或其他法定形式向社会统一发布环境质量、重点污染源及生态状况监测信息,保障公众知情权。
㈤提高评估和预报预警能力
根据省统一部署,开展全市生态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各级各部门要完善生态环境监测预警预报机制,加强对管控区域和领域内的大气、水、土壤、生物等生态环境风险的评估与预警。建立部门联合会商机制,加强信息沟通与技术协作,提高环境风险预警准确性和反应快速性,提升风险管控和处置水平。
环保部门会同气象等部门提高空气质量预报和污染天气预警水平,强化污染源追踪与解析。水利、环保部门加强重要水体、水源地等水质预报预警。海洋部门加强近岸海域水质预报预警。环保、国土、农业、市政园林部门建立土壤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重金属等对人体健康危害大的污染物预警机制。规划、国土、建设、环保、农业、水利、市政园林部门要建立生态控制线管控区内重要生态功能区人类干扰、生态破坏等活动的评估与预警。
㈥开展同步监测与执法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生态环境监测与监管联合执法机制,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实施常态化现场同步监测与执法,对超标排放、伪造数据等违法行为现场监测、直接依法查处。建立监测监管联动快速响应机制,加大对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异常区域的监测与执法频次,根据异常监测数据和自动报警信息,及时开展同步监管执法。
㈦为考核问责提供技术支撑。
完善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监测与评价结果将作为地方政府落实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污染防治、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生态保护、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等职责考核问责的重要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干涉生态环境监测业务工作,对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三、保障措施
㈠加强对监测机构监管。各级相关部门所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和各类环境监测设备运营维护机构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技术规范开展监测和运营管理,健全并落实监测数据质量控制与管理制度,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质监部门要严格实验室资质监督管理,加大对监测机构监管力度,建立监测服务质量监管与评价机制,将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情况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㈡加强监测能力建设。各级各部门应持续加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站点标准化建设、自动监测与预报预警、对地观测、监无人机遥感监测、测数据质量控制、环境应急监测、核与辐射监测和大数据分析、共享、应用等能力建设。加强生态环境监测队伍建设,充实各级监测力量,不断提高监测人员综合素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形式解决监测力量不足的问题。各级财政应加大财政投入,根据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合理分配经费,并提供与生态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需求相适应的资金保障。
㈢积极培育监测市场。全面开放服务性监测市场,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各类环境监测和数据分析活动。在基础公益性监测领域积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培育生态环境大数据产业。推动成立环境监测服务行业协会,构建行业自律体系,维护监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㈣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和新方法研究,在环境监测领域鼓励推广应用高科技产品与技术手段。鼓励在厦高校、科研部门和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在政府采购中同等条件优先使用本市产品,促进我市监测仪器产业发展。与国内外先进地区加强科研合作,加强对台交流,提升我市环境监测管理水平和技术创新能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5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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