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4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
厦府办〔2016〕4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有关加强公共安全和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意见》(闽政〔2016〕7 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公共安全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政府关于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的部署要求,整合共享我市有关部门危险物品安全管理信息资源,建设市级“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构建职责明晰、责任落实、资源共享、协作一体的安全监管新机制,着力解决危险物品监管工作中存在的部门协作配合不畅、职能交叉重叠、信息共享不足等突出问题,实现危险物品全流程、无缝隙监管,有效预防和减少公共安全事故发生。
二、改革内容
㈠改革项目及责任分工
1.枪支弹药类。牵头单位:市公安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财政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市政园林局(林业局)。
2.危险化学品类(含剧毒、硝酸铵等)。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卫计委、公安局、环保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3.民爆物品类。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安监局。
4.放射性物品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市卫计委、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安监局。
5.烟花爆竹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市场监管局、质监局。
6.散装汽油类。牵头单位:市安监局;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
㈡主要措施
1.建设市级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市公安局要按照全省危险物品生产、流通、储存、使用“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的具体标准和要求,牵头负责建设市级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信息平台,全面整合各责任单位现有信息系统,汇聚、挖掘数据资源,统一纳入市级平台,并对接省级平台,实现监管信息资源共享。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等,梳理本单位所管辖项目涉及的厂区布局、设施要求、安全防范等规范要求以及涉及危险物品的企事业详细信息,报牵头单位归类汇总;要及时将“一体化”信息平台建设需求和已有的信息系统架构、技术标准、数据格式等相关情况汇总至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联系人:王新宇,电话:2262180),并提供可对接的数据接口。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规范要求,各牵头单位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本着“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合并,重复的予以归并,形成完整、统一的项目建设标准,并对相关企事业进行公布。对新颁布的标准要求,各责任单位应及时提供给牵头单位予以修改公布,确保企业“申请时一次告知,建设时一次投入”,避免返工、重复建设。
2.建立安全监管检查通报机制。危险物品检查由各牵头单位负责。凡同类危险物品或同一环节涉及多个监管部门的,各责任单位要逐项列出检查项目、内容报牵头单位。牵头单位要将检查事项归类汇总,形成检查清单,通过独立、联合、邀请专家等方式组织检查,实现检查清单化、标准化、常态化。对检查发现的问题,牵头单位要分类归口通报相关责任单位,相关责任单位要依法跟进查处,及时反馈查处结果。各责任单位可根据需要在职责范围内开展检查,并将情况通报牵头单位。
3.建立线索问题移交查办机制。建立涉及危险物品违法违规线索首接责任制,对工作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和问题,由首接部门负责受理,属于职责范围的要核查到底,属其他部门职责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间案件移交规定做好移交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扯皮。
三、工作要求
㈠提高思想认识。推行危险物品生产、流通、储存、使用等“一体化”监管改革是省政府在当前安全生产、公共安全、反恐维稳的严峻形势下推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强化组织领导,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工作专班,落实改革措施,大力推进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
㈡密切配合协作。市公安局作为改革项目总牵头单位,要根据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突出工作重点,抓好统筹推进,努力实现实现危险物品监管全覆盖。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主动对接省直相关部门,按照上级部署要求全力推进改革项目。
㈢加强跟踪督查。市公安局要全程跟踪了解各项目改革进展情况,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情况,研究解决改革推进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履职尽责,积极推进危险物品“一体化”监管工作改革。对工作推诿懈怠、改革进度缓慢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4月11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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