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8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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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2016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6〕8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2016年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2016年全市餐饮场所


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市市政园林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为强化餐饮场所燃气安全监管,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国家安委会关于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整治要求,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使用燃气行为进行整治。对存在燃气使用安全隐患的餐饮场所,责令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采取停业整顿、停止供气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对发现运输、存储、经营“黑气”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通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和遏制餐饮场所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供用气安全。


二、成立专项整治协调组


成立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协调组(以下简称市专项整治协调组)。


组长:黄文辉市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张权市政府副秘书长


吴明哲市市政园林局局长


林建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王建多市市政园林局巡视员


罗水香市安监局副总工程师


范锦昌市公安局巡视员


吴洪钦市交通运输局总工程师


张凤清市商务局副局长


叶飞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张金龙市质监局副局长


叶恒忠市行政执法局副局长


黄志忠市公安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柯玉宗思明区政府副区长


张家伟湖里区政府副区长


叶德传集美区政府副区长


廖凡海沧区政府副区长


许珠明同安区政府副区长


许霖翔安区政府副区长


市专项整治协调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在市市政园林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市政园林局王建多巡视员担任,副主任由市安监局罗水香副总工程师担任。


三、整治范围和重点


本次专项整治的范围为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餐饮场所。


(一)凡存在以下情形的餐饮场所,一律依法查处:


1.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且无法按期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


(二)凡达不到以下要求的餐饮场所,立即停业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营业:


1.严禁使用可重复充装的燃气钢瓶(含灶具与气瓶一体的可充装燃气钢瓶)作为用餐区火锅、烤盘等燃具的气源。


2.严禁使用50公斤气液相双头液化石油气钢瓶。


3.使用液化石油气的,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存瓶总重量超过100 千克(折合7瓶以上15千克气瓶)时,应当设置专用气瓶间。存瓶总重量小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可以设置在与用气建筑相邻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存瓶总重量大于420千克时,气瓶间应当为与其他民用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的独立建筑。


(2)使用50公斤单阀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应当具有500平方米以上的经营面积,设置专用气瓶间,且应当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等相关规范、规程的要求。


(3)气瓶间高度应当不低于2.2米,内部须加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且不得有暖气沟、地漏及其他地下构筑物;外部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应当使用防爆型照明等电气设备,电器开关设置在室外。


(4)放置钢瓶、燃具和用户设备的房间内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和使用明火;同一房间内不得同时使用液化石油气和蜂窝煤、醇化油等其他明火。


(5)液化石油气钢瓶减压器正常使用期限为5年,密封圈正常使用期限为3年,到期应当立即更换并记录,发现老化、损坏或漏气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


(6)钢瓶供应多台液化石油气灶具的,应当采用硬管连接,并将用气设备固定。钢瓶与单台液化石油气灶具连接使用耐油橡胶软管的,应当用卡箍紧固,软管不长于2米,且中间没有接口;橡胶软管应当每2年更换一次;若软管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应当立即更换;软管不得穿越墙壁、窗户和门。


4.瓶组气化站、燃气管道、用气设备、燃气监控设施及防雷防静电等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5.用气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配备干粉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6.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应企业提供的合格的燃气钢瓶,不得使用无警示标签、无充装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


7.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燃气作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操作规程。


8.应当与液化石油气供应单位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购气凭证应当准确记载钢瓶条形码。


9.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严禁擅自安装、拆卸管道燃气计量器具;严禁擅自安装、改装、拆卸、封闭管道燃气设施。


10.从业人员要定期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及防保措施,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四、职责分工


由市燃气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燃气主管部门:统筹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制定专项整治实施计划,指导并督促镇(街)开展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组织镇(街)检查人员进行业务培训;组织对专项整治情况进行抽查,并向专项整治协调组汇报专项整治情况;督促燃气供应企业与餐饮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督促燃气供应企业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用户燃气设施巡检、燃气使用安全技术指导和宣传责任;向社会公示合法燃气供应企业名录和统一送气电话;对存在违法违规供气行为的燃气供应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加强燃气安全的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二)公安部门:会同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非法存储、销售燃气等行为予以查处。公安消防部门会同公安派出所根据职责分工对餐饮场所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对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运输燃气的依法予以查处。


(四)质监部门:对餐饮场所使用的判废、超期未检和标记不符合规定的钢瓶出具查验证明,将存在上述问题的钢瓶移送专业检验机构依法处理,并依法追究充装企业责任。


(五)商务部门:配合各级燃气主管部门组织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对未与供气企业签订供用气合同的餐饮场所,督促其与合法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用气合同。


(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法定授权实施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七)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按照法定职责调查处理相应的燃气生产安全事故。


(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查处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违法行为。


(九)各区政府:各区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协调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组织相关部门、镇(街)、社区(居委会)人员参与,负责具体排查整治工作的实施。镇(街)开展辖区内餐饮场所燃气安全检查,跟踪、督促落实燃气安全隐患整改。


(十)各餐饮企业:切实履行餐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证用气设备、安全设施、用气环境等符合安全要求,使用具备燃气经营许可的供气企业提供的燃气钢瓶,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燃气操作维护人员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保障员工、顾客生命财产安全和周边公共安全。


(十一)各燃气经营企业:切实履行燃气企业安全供气主体责任,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完善相关台账,与餐饮用气户签订供气合同,规范送气工作,每次售气后应留存售气凭证,做好安全用气技术指导和安全宣传工作。建立餐饮用户燃气设施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制定入户安全检查方案,按规定做好餐饮用户燃气安全检查工作,在受理餐饮场所用户开户申请时,应当对用户的用气环境进行安全检查。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工作,逐步实现钢瓶流转可追溯。


五、时间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从2016年6月开始,至2016年9月底结束。


(一)筹备阶段(6月)


各区、各相关部门对辖区内、监管职责范围内存在的餐饮场所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摸清基本情况,建立基本台账,并制定相应的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各区、各相关部门的实施方案于6月20日前报送市专项整治协调组办公室。


(二)自查自改和集中整治阶段(7月初至8月底)


1.各餐饮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开展自查自纠,自觉进行隐患整改。燃气经营企业认真完成餐饮场所燃气用户开户和定期入户安全检查工作,发现用户有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书面告知用户整改,并为用户整改提供帮助,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用户采取停气措施。


2.各区、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工作,并对查出的安全隐患,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督促整改、跟踪问效。对逾期未整改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的,依法关闭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予以曝光。


(三)总结抽查阶段(9月)


市专项整治协调组通过抽查、互查等多种形式,组织对各区及其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各区、各相关部门认真整理、完善专项检查工作资料,做好工作总结。总结报告及报表(附件2)于2016年9月26日前报市专项整治协调组办公室。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区、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区协同、条块结合原则和“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总要求,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各区要针对专项整治涉及面广、餐饮场所数量多的情况,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实行网格化管理的方式,采取企业自查和区、街(镇)、社区(居委会)全面检查相结合和边检查边整改的办法,对辖区范围内的餐饮场所使用燃气安全状况开展“拉网式”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取缔各类非法违法餐饮场所。


(二)加强培训,规范检查。各区要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根据此次检查的内容和要求,对各区参检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讲授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各镇、街道要组织参检人员参加学习,确保参检人员掌握工作要领,实施规范检查。


(三)严格督查,协作配合。各区、各相关部门在专项整治中要坚持原则,严格检查,严格执法,发现隐患要督促及时整改,对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市、区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四)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燃气企业、社区平台,全方位、多角度的宣传燃气使用安全知识,提高市民重视程度,普及安全常识;实施检查、服务、宣传并举;公布“黑气”举报电话(12319),发动市民参与专项整治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附件:1.厦门市餐饮场所瓶装燃气用户安全检查表


2.厦门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专项治理检查工作情况统计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B89附件1.xls
B89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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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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