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9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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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98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6月29日



厦门市地表水水质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构建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治理体系,以目标和问题为导向,落实各区政府对辖区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定职责,对全市地表水实行考核,严格奖惩、以奖促治,深入做好厦门市地表水污染防治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地表水”指分布于陆地表面的各种水体。包括全市溪流、集中式饮用水源和主要湖(库)。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溪流交接断面(包括入海断面)、列入福建省水污染防治责任书的其他断面(国考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湖(库)断面、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小溪流断面的考核。考核断面原则上按照《厦门市环境功能区划(第三次修订)》和全市主要溪流断面进行界定。


第四条断面水质考核内容包括水质现状类别和指标变化情况两部分。指标变化情况考核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等三项常规指标,其中筼筜湖指标变化情况考核活性磷酸盐、无机氮两项常规指标,环保部门可根据我市水环境管理的实际需要以及省政府考核评分有关规定适时进行调整。


第五条断面水质监测由市环保局牵头组织实施。设有自动监测站的考核断面,取考核时段自动监测有效均值与手工监测数据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监测结果;尚不具备自动监测条件的,以手工监测结果为准;国控考核断面水质取两个月的算术平均值为最终监测结果。


断面水质监测技术要求与评分的具体办法由市环保局制订。


第六条各断面水质每两个月监测、考核评分。


(一)地表水断面水质评分


满分100分,各地表水断面考核得分由水质现状类别得分与指标变化情况得分组成,筼筜湖单独考核。


1.水质现状类别得分


(1)达到或者优于考核目标水质的考核断面基础分为60分:考核目标水质类别与水质现状类别一致,得60分;水质现状类别优于考核目标,每优一个级别,奖励10分,奖励分数最高不超过40分;水质现状类别低于考核目标,每低一个级别,扣罚10分,扣罚分数最高不超过40分。


(2)水质类别为劣Ⅴ类的考核断面基础分为0分。


2.指标变化情况得分


对于首要污染物浓度与上一年平均值相比,若该断面未连续监测一年的,与上一年度累计监测的数据平均值相比,每下降10个百分点奖励4分;其他情况不得分。奖励分数最高不超过40分。


3.筼筜湖为咸淡水水质,交换水体来源于西海域,无功能区划标准,考核评价综合西海域水质与上一年的活性磷酸盐、无机氮单因子浓度值变化情况相比,两项指标均低于上一年度浓度值,得60分,否则不得分;平均值每下降10个百分点奖励4分,奖励分数最高不超过40分。


(二)对因整治不到位引发水污染事故造成交接断面水质超标的,受影响河流的出境断面按照以下方式扣分:发生较大水污染事故的,当期不得分;发生重大以上水污染事故的,当年不得分。


第七条各断面水质每两个月、半年度、年度考核得分为相应时段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各行政区考核得分为本辖域内国控、省控、市控地表水断面加权平均分,其中交接断面、省考、国考断面权重均为1,其余断面总权重为0.5;区控考核断面得分不参与全市排名。


第八条考核对象为各区人民政府。各区市控以上地表水水质断面考核得分及排名、国控、省控断面水质状况由市环委会办公室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公开发布,并通报各区政府及各有关单位。


第九条国控、省控断面的年度考核得分结果,按照规定作为《福建省重点溪流生态补偿办法》资金分配依据,所分配资金由国控、省控断面所辖行政区支配使用。省级拨付资金必须用于流域水污染防治,主要支持对考核断面、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主要湖(库)水体环境产生影响的水污染防治项目,优先支持列入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年度工作方案的工程项目。


各行政区市控流域断面的年度考核得分结果,作为厦门市主体功能区生态补偿转移支付和流域治理“以奖代补”的依据。


第十条每两个月,对水质达不到功能区要求或与上年同期相比水质下降幅度超过20%的断面,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向区政府通报预警;实行我市水环境质量约谈制度,对连续三次考核得分排名在最后两名且水质下降的区政府和责任单位进行约谈,常规约谈由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并及时向市政府上报约谈情况,重大事项由市政府组织约谈。对年度水质类别未达考核目标的断面,经信、发改、环保等部门可以暂停办理相关行政区域内增加相应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民生项目、节能减排项目、基础设施项目除外)的审批、核准及备案手续。对水质未达到相应功能区要求且持续恶化的,按有关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由市环委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地表水水质考核断面及水质目标清单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1日印发


附件下载:



B98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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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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