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
厦府办〔2016〕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6〕53号)要求,为加快推进我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
全面推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部署要求。各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立足我市已有改革基础,充分发挥职能,加快推进我市“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降低创业准入制度成本,进一步营造一流营商环境。
二、突出改革重点
自2016年9月1日起,对住所在我市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企业”),在 “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基础上,全面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整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不再另行发放。
(一)理顺办事程序。“五证合一、一照一码”实行的登记条件、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文书材料规范和营业执照样式与“三证合一、一照一码”改革相同。改革后,企业申请设立登记的、原执照有效期满、申请变更登记或者申请换发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依法核发、换发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改革前已经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并领取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无需重新换照。
(二)做好证照管理。企业原证照的收缴和管理方式继续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工商局等部门关于深化“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30号)的要求实行。对于已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企业,不再收缴原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2018年1月1日前,原发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继续有效,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未换发的证照不再有效。取消社会保险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的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原有验证和换证要求企业报送的事项经整合后纳入企业年度报告内容,由企业自行在厦门市商事主体登记及信用信息公示平台向社会公示。
(三)完善数据共享。依托已有设施资源,在“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即“一照一码”共享平台,下同)的数据接口。市场监管、人社和统计部门要梳理各自业务信息系统相关数据项,按照相关要求尽快改造升级各相关业务信息系统,2016年8月底前按照数据接口标准直接对接审批信息共享平台,通过共享平台推动企业基本登记信息和相关信用信息共享和应用。
三、明确责任分工
“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涉及的职能部门较多,各部门间要建立协同推进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做好营业执照换发工作,及时共享信息,按照“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有关要求,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等相关信息实时传输至审批信息共享平台。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协调对接全省统一的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互联互通工作。
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在“三证合一”改革的基础上进一步牵头完善我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增加人社和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通道,保障和监督各部门及时上传、接收、获取,以及共享信息的及时、准确。
人社、统计部门不再发放社保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取消定期验证和换证制度,清理与改革内容不适宜的规范性文件,做好本部门业务系统的改造,确保改革后新旧业务管理的有序衔接。对照数据标准,做好我市审批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对企业登记信息无法满足社会保险和统计工作需要的,在各自开展业务工作时补充采集,并积极创造条件,依法将收集的企业相关基础信息共享到信息共享平台。
法制部门负责依据职责做好有关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订、完善工作。
四、保障改革到位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组成专门工作协调小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明确工作责任,逐项落实改革任务。各区政府要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做好人、财、物、网络、技术等保障工作。
(二)抓好宣传引导。各区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要会同各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宣传解读工作,及时解答和回应社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避免因改革实施过程中工作衔接不到位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减轻企业负担。各有关部门要从减轻企业负担的角度出发,切实提高服务意识,积极协调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在各自的领域认可、使用、推广“一照一码”营业执照,对已领取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办理相关事务时,不再要求企业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统计登记证,对于企业持原有证、照办理的备案、审批等,不要求企业因换领加载统一代码营业执照而再行办理变更手续。改革工作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不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四)做好沟通协调。各有关部门加强对上协调沟通,确保数据传输畅通、准时、准确。改革推进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协调解决并报告上级相关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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