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0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05:15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10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6日



厦门市保障社区公共服务设施


用地若干意见


为满足群众生活需要,促进社区公共服务健康发展,保障社区商业、文化、体育、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根据《厦门市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方案》等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健全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规划保障机制


(一)规划部门根据厦门市标准街道(十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厦门市标准基层社区(一万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项目指标,科学编制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确定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求,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严格落实新建社区(含廉租房、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小区,棚户区改造和旧城改造安置住房小区,下同)商业和综合服务设施面积占社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得低于10%的政策,公开出让商品房小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面积指标及回购方式,廉租房、公租房等划拨用地住房小区,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予以明确。


(三)已建小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应优先利用现有社区公共服务设施,新增经营性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点由市场去配置,非经营性的社区公共服务网点由所在街道办事处公布,公开招标。


(四)对确定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和建设规划,未经土地、规划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改变性质和挪作他用。


二、完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供应政策


(一)新建小区


1.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中,对于开闭所、幼儿园、附属式“二合一”环卫设施、邮政所、邮政支局、公用移动通信基站、社区管理用房等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时约定由用地单位以包干代建方式建设地块内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移交给政府指定部门,代建项目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保留划拨,不计地价。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或下发划拨决定书的同时签订代建合同,对代建项目名称、建筑面积、代建费用等事项进行明确。


2.新建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用地中,对于生鲜超市中心店、生鲜便利店、连锁便利店、社区物流配送站等用地性质为经营性的按出让方式供地。在土地供应时约定由用地单位负责建设地块内配套的社区服务设施,建成后由政府指定部门或单位回购,该类项目建筑面积所分摊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为出让性质,一般按商业用途计收地价。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由回购方和用地单位签订回购协议,对回购项目名称、建筑面积、回购价格等事项进行明确。


(二)已建小区


1.在已建成小区中,优先支持已批已建用房兴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鼓励企业、单位利用存量房产和建设用地兴办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可按规定办理自有用地建筑功能临时变更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房手续。


2.根据社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政府可将部分已建小区公房调整为社区服务设施配套用房,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3.支持已建小区用房用于具有公益性质的农贸市场、标准化菜市场、社区菜店、农副产品平价商店和生鲜超市等,以及其他居民生活必备的便利店、早餐店、家政服务点、社区卫生服务站、医保定点药店、物流配送末端网点等政府鼓励类商贸流通基础设施的网点建设,采取租赁方式提供给经营者。


三、强化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监管措施


(一)严格新建小区用地监管,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将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纳入必验项目,确保受让人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相关约定建设。


(二)严格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使用,原则上新建小区商业服务设施配套应由政府回购后由注资或指定的国有企业自持经营,或政府指定国有企业回购后自持经营,不得改变用途。


四、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7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171.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