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3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贸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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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贸区管委会关于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的通知》



厦府办〔2016〕13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责任和属地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做好协调、统筹、服务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9日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


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


审批流转规则


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管理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做好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简称厦门自贸片区)承接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工作,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提高服务效率,营造一流的国际营商环境,根据市人民政府2015年第90次常务会议纪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承接253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责任分工表〉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在原《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试行稿)的基础上,按照提升效能和服务水平的规范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厦门自贸片区承接实施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实行“一口受理、部门分办、统一出件”规程,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负责。除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自行承办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外,其他涉及行业技术支撑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流转给各市直审批部门(简称承办部门)审核办理后,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盖章出具行政许可证等证书,实现“办事不出区”。


第三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编制公布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设置统一受理窗口(简称受理窗口),与各承办部门协同做好申报材料的受理、补正、退件、出件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负责建设受理审批流转服务平台(简称流转平台),促进与各部门审批系统、市行政服务中心业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第五条已建立审批系统的承办部门应实现与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流转平台互联互通,实时推送相关数据;不具备系统对接条件的承办部门,以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分配的用户账号登录流转平台实时提交相关信息。


第六条对于省级授权自贸区的行政许可事项,已授权至市直部门的,由市直部门直接受理、审批。各承办部门应做好与对应省直部门的技术沟通衔接,个别仍需国家部委等支持办理的事项,由承办部门协调解决。


第七条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由各具体承办部门按规范要求整理汇总至受理窗口,有分列多个子项的,应及时加以梳理各子项的办事指南;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有明确要求经营地址应在自贸片区的,应在办事指南中明确。事项名称涉及误列、漏列、变更的,各部门应反馈说明并附上有关文件依据,应将变动情况立即报送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


第八条各承办部门应优先办理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流转的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窗口应在受理接件后实时通知承办部门即时办理,承办部门最迟应在办理承诺时限到期的前一工作日,将办结的相关文书、证件交接给受理窗口。


第九条承办部门经审核,将拟出具的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相关批文的电子文档和建议归档的其他材料扫描件上传至流转平台,涉及特制证书的,由具体承办部门打印纸质证书、批文,并将相关卷宗材料通过快递方式交接给受理窗口存档备查。


第十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业务审批专用章(3)”为办理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具体业务相关文书的专项用章,由受理窗口管理。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行政审批专用章”为审批办结环节出具相关许可(不予许可)证书、批文用章,由自贸片区管委会办公室管理。确因特殊需要须加盖自贸片区管委会公章的,则按自贸委公章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省级行政许可事项根据闽政〔2015〕68 号、厦政管〔2016〕36号文精神,承办部门要明确事项办理时限,对外承诺的办事时限缩减至对外法定时限的40%办结,从受理时间起算,按照“工作日*24小时”来计算办理时限。同时各承办部门应进一步优化流程,按一审一核的模式进行审批,办理流程统一为:“受理——审查——核准——出件”四个环节,其中受理、出件由受理窗口办理。


第十二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由综合监管和执法局协调解决受理审批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高办事服务质量。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效能部门对省级行政许可事项的办事效率进行效能督察,实现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对申办流程的全程跟踪督办,并接受相关举报投诉。


第十三条咨询辅导是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为提升审批效率的网上便民服务项目,依申请人的自愿实行。在流转平台上向申请人提供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站的统一网上服务入口(互联网网址:http://xzsp.china-xmftz.gov.cn:9090/),实现办事指南查询、电子材料提交、辅导反馈、办件进度查询、基础信息维护等功能。申请人提交电子材料进行咨询辅导后,各承办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作出反馈。


第十四条承办部门及相关单位要切实负起相关领域的行业管理责任及属地监管职责,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确保承接事项的顺利实施和后续监管措施的落实。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要做好协调、统筹、服务工作。


第二章受理阶段


第十五条受理窗口收到申报材料应将申请件的纸质材料电子化,实时推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即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鼓励申请人在提交纸质材料的同时提交电子化材料,以提高工作效率。


受理窗口根据承办部门的反馈意见进行如下处理:


(一)承办部门认为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受理窗口当场出具受理决定通知书。


(二)承办部门认为申报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即时反馈补正明细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当场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补正的材料;补正通知书应列出补正原因、补正材料明细及补正时间期限。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承办部门认为申办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受理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申办事项不属于自贸委职权范围的,受理窗口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按补正材料通知书要求提交补正材料后,受理窗口实时推送给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即时审查并提出反馈意见给受理窗口,受理窗口依据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章审核阶段


第十七条申请件经承办部门的审核,认为符合审核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实时推送相关信息至流转平台,并出具纸质的准予许可通知书,随同相关的证件、批文交接给受理窗口。


第十八条申请件经承办部门的审核,认为不符合审核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将相关依据理由实时推送至流转平台,并出具纸质的不予行政许可通知书。


第四章出文及取件


第十九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准予许可通知书,在承诺时限内在相关的证书、批文上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


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根据承办部门出具的不予许可通知书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二十条受理窗口对准予行政许可的申请件在平台上进


行办结登记,发出取件通知,将盖章后的证书、批文进行扫描上传、复印存档。


申请人根据平台发送的取件短信通知,凭受理决定书到受理窗口签署取件,也可凭取件凭证及取件密码在自贸区综合服务大厅智能快件箱自助终端自行取件。


受理决定书遗失的,申请人需携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遗失证明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领取批文许可证件。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应为各承办部门配置管理账号,由各部门安排系统管理员,负责分配、维护、调整本部门的用户账号和权限,并监控平台运行状况。


第二十二条承办部门因职责变化、办理事项变动、办事指南变更需要调整平台配置或省级行政许可相关信息的,应及时告知受理窗口。


第二十三条明晰相关工作责任,原则上办理具体事务的部门承担主要工作责任。受理窗口及各承办部门经办业务处室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予以效能督办和效能问责: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本规则规定的规范提供、接收、处理或拖延提供、接收、处理相关工作等懒政、怠政行为的;


(二)相关部门不按规则要求擅自增设受理审核流转环节的;


(三)上传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


(四)自建系统对接端口出现故障不及时告知的;


(五)违规使用信息或对平台用户账号、密码保管不严,造成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泄漏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行为。


各部门因整改不力而产生不良影响或较严重后果的,由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效能部门提请市效能办进行问责。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16年9月13日起实施,厦门自贸片区管委会于2015年12月31日印发的《中国(福建)自由贸易试验区厦门片区省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审批流转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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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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