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5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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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15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9月19日


 

厦门市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指导意见


“莫兰蒂”台风给我市带来严重灾害,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任务十分紧迫。为扎实有效推进农村住房灾后重建恢复工作,帮助受灾群众早日重建家园,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福建省农村住房灾后恢复重建实施方案》,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单位由市国土房产、财政、民政、规划、建设、行政执法、法制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制定政策、指导监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国土房产局。


各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具体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目标任务


对受灾害影响的农村住房:原址重建的,在2017年春节前基本完成;集中安置重建的,在2017年底基本完成。


三、重建对象


重建对象为“莫兰蒂”台风造成住房倒塌、严重受损的农村住房户(含村改居后仍属集体土地的农村住房户)。重建户分为特殊贫困户、一般贫困户和一般重建户三类。特殊贫困重建户是指无经济能力或经济能力较弱的五保户、低保户的贫困户;一般贫困户是指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贫困残疾人家庭和计生特殊困难家庭;一般重建户是指具有一定经济能力的农户。具体由各区民政部门认定。


四、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


各区建设部门、镇(街)在9月底前完成调查摸底,核实农村住房倒塌、受损情况并逐户登记造册、建档立卡。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接到区建设部门的调查摸底清单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认定。


(二)认定标准


有合法审批手续或符合“一户一宅”的农村受损房屋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受灾前已建新房、享受保障性住房或已购住房的,受灾前无人居住的旧房因灾倒塌或受损的,房屋有一定损坏但修复加固后仍可居住的,均不列为农村住房灾后重建对象。


(三)安置方式


零星分散受损的农村住房原则上采取原址重建方式安置的,严格执行各区现行标准,鼓励采用坡屋顶建设;有条件的连片受损的农村住房可采取集中安置方式重建,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分配、统一管理”的原则,由规划部门选址、国土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各区负责项目实施。上述两种安置方式建设和审批手续可以同步办理;属于特殊情况的,可先建设后办理相关手续。


对已列入近期开发或征收计划、村改居后仍属集体土地的农村受损住房,参照征收标准以安置房现房调换安置,并再给予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搬迁奖励。


(四)审批程序


零星原址重建的,按照从简快速的原则,由本人申请,经村(居)委会审核,并在村务公示栏和房屋所在村庄公示7天后报镇(街)认定审批。


集中安置的项目,按有关规定快速审批。集中安置后,原受损房屋应统一拆除,原宅基地由政府收储或复耕还田。具体可视情况给予一定的奖励和补助。


五、扶持政策


(一)特殊贫困户由各区实施兜底重建,所需资金按规定省级补助2.5万元、市级补助2.5万元、其余资金由区级财政兜底;


(二)一般贫困户给予每户7.5万元补助。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三)一般重建户给予每户5万元补助。所需资金扣除上级补助后,由市、区财政按现行体制分担。


按上述标准给予的补助资金由区先行拨付,市、区年终结算。


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应严格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和面积控制标准执行,凡是超面积标准等违法违规建设的,一律不给予补助。


六、加强监督检查


各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有关规定,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和社会监督。区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检查和审计资金使用情况,对挤占、挪用、贪污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使农村受损住房灾后重建工程成为经得起历史检验、群众满意的阳光工程。市、区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厉打击借机抢建、违法超建行为。


各区可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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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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