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1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8月31日
厦门市贯彻落实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
防治规划的实施意见
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是保障食品安全、公共卫生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对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为切实加强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闽政〔2012〕6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清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现状和面临形势
市委、市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经过多年不懈努力,我市动物疫病防治工作成效明显。现阶段和未来一段时期,我市动物疫病防治任务仍十分艰巨,重大动物疫病、人畜共患病、外来病、新发病形势日趋复杂。从省内外疫情发生特点来看,禽流感、口蹄疫等病原污染面广,猪瘟、新城疫等疫病临床表现非典型化,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等多病原混合感染情况普遍,重大动物疫病感染率仍然较高。我市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还比较粗放,标准化规模养殖水平不高,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队伍力量薄弱,活畜禽跨区域调运和市场准入机制不够健全,病死动物及废弃物处理不够规范,动物疫病防治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防疫机制、监管模式和扶持政策仍需进一步完善和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防疫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确保不发生区域性重大动物疫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二、明确防治目标
到2020年,我市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机构队伍更加健全,法规政策和科技保障体系更加完善,财政投入机制更加有效,社会化服务水平全面提高,形成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保障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的动物疫病综合防治能力。
——市本级、同安区、翔安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均具备有效开展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的能力。
——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15种优先防治动物疫病达到规划设定的考核标准。
——生猪、家禽、牛、羊发病率分别下降到5%、6%、4%、3%以下,动物发病率、死亡率和公共卫生风险显著降低。
——牛海绵状脑病、非洲猪瘟等14种重点防范的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和扩散风险有效降低,防范和处置能力明显提高。
三、防治策略
根据我市动物疫病防控实际,统筹协调动物疫病防治、现代养殖业和公共卫生事业发展,积极探索动物疫病防治模式,着力破解制约动物疫病防治的关键性问题,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强化条件保障,实施计划防治、健康促进和风险防范策略,努力实现重点疫病从有效控制到净化消灭。
(一)重点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计划防治策略。有计划地控制、净化、消灭对养殖业和公共卫生安全危害大的重点病种,推进重点病种从免疫临床发病向免疫临床无病例过渡,逐步清除动物机体和环境中存在的病原,为实现免疫无疫和非免疫无疫奠定基础。基于疫病流行的动态变化,科学选择防治技术路线。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强制免疫和强制扑杀病种相关规定,完善动物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检疫监管等措施。
(二)畜禽健康促进策略。实施种用动物健康标准和疫病净化计划,对重点疫病设定净化目标。完善养殖场所动物防疫条件审查等监管制度,提高生物安全水平。定期实施动物健康检测,推行无特定病原场(群)和生物安全隔离区评估认证。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养殖,逐步降低动物散养比例,有序减少活体动物跨区流通。引导养殖者规范防疫,定期检测,严格消毒,严格死亡动物及废弃物无害化处理,降低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风险。
(三)外来动物疫病风险防范策略。加强对境外或市外流行、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风险管理,健全疫情监测制度和突发疫情应急处置机制,加强联防联控。完善入市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检疫准入、境外预检、境外企业注册登记、可追溯管理等制度,全面加强外来动物疫病监视监测和应急处置能力建设。严格执行市外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准调证明、检疫消毒、查证验物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指定通道出入等制度,加强联防联控,强化技术和物资储备。
四、防治重点
根据动物疫病发生与防治重点,在全面掌握我市动物疫病流行态势、分布规律的基础上,强化综合防治措施,有效控制重大动物疫病和主要人畜共患病,净化种畜禽重点疫病,有效防范重点外来动物疫病。各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病种防治计划或疫病净化的指导意见,制定相应的实施意见。
(一)控制重点动物疫病。开展严密的血清学和病原学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提高疫情预警、防疫决策的科学性与准确性。改进动物养殖方式,净化养殖环境,提高动物饲养、屠宰等场所防疫能力。完善检疫监管措施,提高活畜禽市场准入健康标准,提升检疫监管质量水平,降低动物及其产品长距离调运传播疫情的风险。严格执行疫情报告制度,完善应急处置机制和强制扑杀政策,建立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完善强制免疫政策,明确免疫责任主体,逐步建立强制免疫退出机制。
(二)控制主要人畜共患病。注重源头管理和综合防治,严格执行人畜共患病强制扑杀政策,完善扑杀动物补贴评估制度,强化易感人群宣传教育等干预措施,加强动物防疫从业人员职业保护,提高人畜共患病防治水平,降低疫情发生风险。人畜共患病重点防治区有针对性地加强本辖区主要人畜共患病防治。对布鲁氏菌病,采取牲畜定期监测和强制扑杀相结合的政策,强化动物卫生监督和无害化处理措施。对奶牛结核病,采取监测、检疫扑杀、风险评估、移动控制相结合的综合防治措施,强化奶牛健康管理。对狂犬病,要综合防治,对登记的犬只实施全面免疫,扑杀病犬和流浪犬。
(三)消灭马鼻疽和马传染性贫血。开展持续监测,对竞技娱乐用马开展重点监测。严格实施检疫监管,申报检疫,对疫病检测呈阳性的动物实施扑杀等措施。
(四)净化种用畜禽重点疫病。引导和支持种畜禽企业开展疫病净化。建立无疫企业认证制度,严格执行健康标准,强化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立市场准入和信息发布制度,分区域制定市场准入条件,定期发布无疫企业信息。引导种畜禽企业增加疫病防治经费投入。
(五)防范外来动物疫病传入。强化跨部门协作机制,健全外来动物疫病检疫制度、入境动物和动物产品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入境检疫,提高防范外来动物疫病风险能力。要加强境外流行但尚未传入的重点动物疫病防范。加强野生动物传播外来动物疫病的风险监测。实施外来动物疫病防范宣传培训计划,提高外来动物疫病发现、识别和报告能力。配合国家和省做好牛海绵状脑病、痒病、小反刍兽疫等外来疫病的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落实动物疫病防治责任制。各区政府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对本辖区动物疫病防治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建立目标责任制,并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做好规划和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在人员配置、项目安排、资金投入、设施设备、技术指导、依法管理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积极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确保省规划、市实施意见的顺利实施。
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实施省规划、市实施意见所需的具体措施、经费计划、防疫物资供应计划和考核评估标准,监督实施免疫接种、疫病监测、检疫检验,指导隔离、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各项措施的实施,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加强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和畜牧标准化项目立项建设。财政部门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和资金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加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卫生部门要加强人畜共患病人间疫情防治工作,及时通报疫情和防治工作进展。林业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陆生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的监测工作。公安部门要加强疫区治安管理,协助做好突发疫情应急处理、强制扑杀和疫区封锁工作。交通运输部门要优先安排紧急调用防疫物资的运输。农业部门要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支持冷鲜肉加工运输和屠宰冷藏加工企业技术改造,建设冷鲜肉储存运输和销售环节的冷链设施。军队和武警部队要做好自用动物的防疫工作,同时加强军地之间的协调配合与相互支持。
(二)进一步落实各项保障措施。各区政府要将动物疫病防治纳入本级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完善疫病处置扑杀补贴机制,将动物疫病监测、预防、控制、扑灭、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管理、执法监管等工作所需经费,强制扑杀销毁的动物及其动物产品与相关物品、养殖或屠宰环节病死动物或强制免疫应激反应死亡动物及其无害化处理所需各种补贴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和财政补贴范围,并逐步增加经费投入。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足够的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完善村级防疫员防疫工作补贴政策,增加基层动物防疫专项经费投入。积极运用财政、金融、保险、税收等政策手段,引导、支持工商资本投入动物疫病防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将重点动物疫病纳入畜牧业保险范围。
加强各区突发动物疫情应急指挥机构和队伍建设,完善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机制。认真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闽政文〔2007〕348号)精神,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健全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稳定和加强镇(街)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建立以官方兽医和执业兽医为主、乡村兽医为辅的新型兽医制度,建立兽医机构和兽医队伍评价机制、监督执法机制、兽医培训机制。
(三)进一步加强规范化建设。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完善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体系,认真组织实施动物疫病控制、净化、消灭的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强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执法能力规范化建设,完善执法手段和设施设备,加快动物检疫申报点建设。健全完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验室基础设施建设,完善设施设备,提升动物疫情监测预警能力。加强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推进镇(街)动物疫病防控机构建设。完善兽药残留监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支撑等基础设施。加强市、区、镇(街)三级冷链设施建设。健全动物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储备应急处理工作所需的防疫物资,配备应急交通通讯和疫情处置设施设备。建立市、区两级信息服务平台同省级平台对接。推进动物标识及动物产品追溯体系建设。
(四)进一步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各区要制定动物疫病防治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动物疫病防治业务培训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加强对从业人员定期培训,不断提升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建立养殖和交易环节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经常性、创新性地开展动物疫病防治法规和科普知识宣传活动,确保宣传教育活动的系统性、连续性和实效性,提高养殖者的防疫意识,提高公众对动物防疫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通过网络、媒体、培训教育基地等多种途径,大力宣传动物疫病防治政策和成效。要引导企业、协会、养殖者、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积极参与动物疫病防治工作,形成群防群控和全社会关心、支持动物疫病防治的良好氛围,为该《实施意见》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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