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6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育苗池和孵化池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34:02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育苗池和孵化池补偿标准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6〕1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调整育苗池和孵化池补偿标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0月12日
关于调整育苗池和孵化池补偿标准的意见
为更好地适应我市当前社会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各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现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号)部分条款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一、厦府办〔2005〕213号文件第二部分关于育苗池、孵化池补偿问题中规定的“一类区(思明区、湖里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80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160元补偿;二类区(集美区、海沧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50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150元补偿;三类区(同安区、翔安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220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每立方米不高于140元补偿”调整修改为:“育苗池、孵化池的补偿标准全市统一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按每立方米450元补偿,砖混结构按每立方米270元补偿。育苗场的深基工程、场外输水管(不含自来水管)、场内管理用房、配电房、办公用房、员工宿舍等按重置价据实予以补偿。”
二、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5年。本意见施行前已发布征地(预)通告、房屋征收公告且已实施土地房屋征收的项目,仍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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