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7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地铁办关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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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市政园林局市地铁办关于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6〕17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地铁办联合制定的《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1日



厦门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


建设(作业)管理暂行办法


市市政园林局市地铁办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的管理活动,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依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城市轨道交通结构安全保护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轨道交通是指城市公共交通系统中大运量的城市地铁、轻轨等城市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包括地下、地面、高架部分。本办法所称控制保护区是指为保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正常建设、结构的正常使用和安全,在其结构及周边特定范围内设置的控制和保护区域。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建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的监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建设(作业)管理的相关工作。


厦门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轨道集团”)负责做好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的相关具体工作。


第二章控制保护区范围


第四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如下:


(一)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边线外侧50米内;


(二)地面和高架车站以及线路轨道外边线外侧30米内;


(三)出入口、通风亭、变电站等建筑物、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


(四)轨道交通过海通道中心两侧100米范围内。


第三章  建设(作业)管理


第五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从事以下建设(作业)的,建设(作业)单位在项目开工之前,应制定轨道交通安全保护方案,根据批准的方案组织实施并接受轨道集团监督与监测监控,承担相应的费用:


(一)新建、改建、拆除建(构)筑物;


(二)爆破、基础工程、地基加固、灌浆、喷锚、钻探、挖掘、顶进;


(三)土石方挖填、地面堆载等大量增加或减少轨道交通建(构)筑物载荷的活动;


(四)打井、降水、取水、修建塘堰、开挖疏浚水道;


(五)敷设或搭架管线、吊装等架空作业;


(六)其他可能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


第六条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进行本办法第五条所述建设(作业)的,应当向轨道集团征求意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征求意见表(包括项目的全称、用途和计划开竣工日期等);


(二)有关部门对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


(三)土地使用权属证件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复印件);


(四)总平面图(1:500地形图上标出与轨道交通的平面位置关系);建筑物、构筑物的基础形式、层数高度、结构形式和其他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轨道交通控制保护设计专篇及电子文件(含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设计图说明);


(六)桩基、地质勘探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与轨道交通相关的资料;


(七)建设(作业)对轨道交通安全影响达到特级、一级的项目,还应提供具备综合勘察设计甲级资质、熟悉轨道交通的特性和相关技术标准的第三方评估单位的安全评估,建设(作业)对轨道交通影响达到二级的,宜委托第三方评估单位进行安全评估。安全评估包括现状评估、外部作业影响预评估、外部作业施工过程评估和外部作业影响后评估。


轨道集团在受理征求意见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复意见。


第七条建设(作业)单位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时应向施工许可证发放机关提供与轨道集团签订的安全协议或技术意见。


第八条轨道集团应加强轨道交通设施的管理,按要求出具技术意见,必要时与项目建设(作业)单位签订安全协议,编制建设(作业)项目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按批准的方案对建设(作业)项目实行现场监督,确保轨道交通设施安全。


建设(作业)单位对轨道集团的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提请市市政园林局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论证。


第九条轨道集团负责制定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管理实施细则并报市市政园林局备案,开展所管辖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工作,发现擅自开工、未按保护方案施工的项目及有可能影响轨道交通安全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采取相关的安全防护措施,同时上报市市政园林局或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十条轨道集团应当及时通报重点监护的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建设(作业)项目情况,建立完整的控制保护区内建设(作业)项目资料档案,并将相关资料定期报送市市政园林局和市地铁办。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厦门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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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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