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51:08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7〕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优化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决定》(国发〔2016〕3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调整工作,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建设工程防雷许可工作的通知》(闽政〔2016〕204号)转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抓紧做好组织实施。


一、积极贯彻落实。请市气象、建设、交通、港口、铁路、民航、水利、电力、通信等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国发〔2016〕39号文和闽政〔2016〕204号文的要求,切实做好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整合及衔接工作,确保此项工作落实到位。市编制、政务中心、安监等部门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二、做好过渡衔接。自2017年1月16日起,气象部门行政审批窗口不再受理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公路、水路、铁路、民航、水利、电力、核电、通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行政许可申请,上述工程项目的防雷管理改由市建设和各专业部门负责。1月16日之前由气象部门受理的相关工程项目,原则仍由气象部门负责竣工验收许可。


三、加强业务对接。气象部门要对相关建设工程防雷许可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汇总形成文件汇编,对已经受理的工程项目进行梳理形成项目清单,移交给建设和相关专业部门并协助其做好整合优化工作。气象部门要在1月16日前组织建设和相关专业部门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并在今后各部门受理防雷许可工作中主动予以指导。


四、加大宣传发布。各有关部门尽快编制防雷管理的办事指南和工作流程,明确各类工程项目防雷业务管理和安全监管的责任主体,通过新闻媒体、门户网站及政务中心审批平台向社会公告,确保建设工程防雷许可优化工作顺利完成。


五、做好各项保障。市气象局要牵头建立建设工程防雷管理协调机制,及时解决雷电灾害防御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防雷减灾所需的行政审批经费纳入气象、建设和各专业部门的部门预算;防雷减灾监管所需经费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给予经费保障。


特此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6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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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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