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22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6〕2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30日
厦门市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标委办公室《关于2016年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16〕85号)精神,推进我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城市建设,提升物流标准化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
㈠总体思路
按照“配送中心主导,龙头企业引领,上下游企业联动,城际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为重要抓手”的原则,抓住建设自贸试验区、“一带一路”战略支点城市的有利契机和对台优势,以标准托盘(1200×1000mm)及其循环共用为切入点,以包装标准化为引导,通过构建物流信息服务平台,实现厦门市物流业的标准托盘及其循环共用的普及化,带动上下游物流设施设备和包装标准化水平提升,完善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增强厦门市物流标准化综合能力和试点带动作用,提高物流运作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推动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
㈡具体目标
1.初步建立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
引进和培育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试点企业标准托盘保有量达到80%以上,标准托盘租赁率达到50%以上,带托盘运输率提高8%以上。
2.物流设施设备标准化水平明显提升
以标准托盘、周转箱、笼车为切入点,引导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对物流过程中的设施设备进行统一改造和标准化管理,试点企业相关标准化物流设备占比率达80%以上。
3.城市共同配送标准托盘使用率和循环共用水平进一步提高
推动“物联网+托盘+共同配送”共用系统平台上线运营,以标准托盘循环共用系统为基础,引导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在共同配送中实现标准化包装、带托盘一贯化运输,城市共同配送比例提高8%以上。
4.初步建立物流标准体系
宣贯实施符合我市物流产业发展需求的重点关键标准,推进基础实用标准的研制,厦门物流标准化综合能力显著增强,试点企业标准化水平明显提高,物流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
㈠抓好重点关键标准的应用
1.鼓励商贸流通企业、第三方物流企业、快消品生产企业、标准托盘(含相匹配的托盘笼、周转箱或筐、包装等)运营服务商和生产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准,具体包括:《联运通用平托盘主要尺寸及公差》(GB/T2934-2007)符合1200×1000mm规格、《联运通用平托盘性能要求和试验选择》(GB/T 4995-2014)、《托盘编码及条码表示》(GB/T 31005-2014)、《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符合600×400mm模数的系列标准。
2.开展第三方质量检测、标准托盘质量认证、减量包装认证、物流包装安全测试,提高标准托盘普及率和物流包装标准化率,促进标准托盘与周转箱(筐)、包装等相匹配,提升物流供应链标准化水平。
㈡推动建立社会化的标准托盘共用体系
1.推动托盘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的托盘循环共用服务,推广带托盘运输;支持对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更新,增加标准化托盘的使用量。
2.支持商贸流通企业(含电商)、第三方物流企业联合上游生产制造企业,从源头推动产品包装与标准托盘匹配,减少流通过程的二次包装,提高带托盘运输比率。
3.支持企业精简包装规格型号,采用符合《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标准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包装规格尺寸,推动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形成标准托盘与物流包装联动,以包装标准化引导物流标准化水平提升。
4.支持龙头企业带动、联合上下游企业带托盘运输,参与标准托盘循环共用体系建设,在源头生产地起租、销售地退租,促进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物流设施设备的衔接和标准化升级改造。
5.围绕标准托盘和物流包装的循环利用,探索建立由运营网络、管理平台、制度规范支撑的社会化服务体系,与供应链、共同配送、多式联运、甩挂运输相结合,推动发展单元化物流,提高流通效率。
㈢提高物流设施设备和服务标准化水平
1.推动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提高物流配送与包装标准化水平。
2.推动仓储、包装、分拣、装卸、配送的流程服务标准化,促进物流单元化、一体化作业。加快快消品、农副产品、药品、电商等重点物流领域服务的标准化,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提升服务水平。
3.支持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完善托盘公共运营服务体系,从标准化托盘租赁、维修、保养、服务网点建设等方面为托盘循环共用提供专业化服务。
㈣建设物流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 “物联网+托盘+共同配送”共用系统平台
1.支持行业协会、标准托盘租赁或承租企业、金融服务方、科研单位整合现有平台资源,统一接口标准,实现平台间信息互联互通,共建厦门市物流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厦门市“物联网+托盘+共同配送”共用系统平台,解决托盘一贯化运输供应链相关企业托盘难以动态循环利用等难点,连接企业间的信息孤岛,运用互联网技术整合物流信息,实现信息及时共享、互联互通,形成标准托盘交易、租赁、回收自由转换的市场大流通机制;通过数据收集、分析和管理,加强物流运行监测、安全监管、事中事后监管、预测预警等能力。
2.搭建共同配送货、储、运信息共享平台,为城际运输、城市配送供需资源提供服务;创新共同配送模式,大力推广现代物流技术应用,促进共同配送水平不断提高。
3.依托共用系统平台加强对现有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物流标准的宣传、实施与应用,带动相关企业物流服务标准化提升。
㈤创新循环共用与绿色发展模式
1.鼓励以托盘(周转箱或筐等)为单元订货、收发货,推动供应链全程“不倒盘、不倒筐”。
2.鼓励企业内部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带托盘运输,企业间“结联盟”、“结对子”共推标准化,探索托盘联盟创新模式。
3.支持托盘租赁、生产、物流、批发、零售各环节企业达成带托盘装卸运输、标准托盘循环共用和互换合作协议,建立标准托盘联运合作机制,同时升级、打通供应链上下游环节,实现标准托盘循环共用、全程带托盘运输、不倒盘,推动标准托盘在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间顺畅流通。
4.推广可重复使用的包装新材料,促进标准器具和物流包装的循环使用;鼓励按商品特点分类探索“周转箱+托盘”的单元包装和无包装模式,推广标准化精准包装;鼓励按材质进行分类回收,促进包装绿色化发展。
㈥推进物流标准体系建设
1.推进试点企业标准体系建设。引导试点企业发挥主体作用,在贯彻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基础上,制定更加严格、更加详细的企业标准,建立完整的企业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品牌培育、降低物流成本、提高流通效率、形成核心竞争力。
2.推进重点领域标准研制。按照急用先行的原则,组织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以托盘共用系统建设、物流设施设备、物流包装、冷链物流、城际运输与城市共同配送等领域为重点,开展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等各级标准的研制工作。
3.推进重要关键物流标准宣贯工作。加大对标准托盘、物流包装、物流服务质量、物流信息化等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厦门市《食品冷链物流》系列标准等关键物流标准的宣贯力度。搭建交流平台加强宣传,提高标准的社会知晓度和关注度,促进各相关企业准确理解、掌握和执行标准。
4.建设物流标准专题库。根据试点企业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的需要,建设物流标准专题库,为企业提供标准订阅、查询、分析解读等专业服务,为企业试点工作的推进提供标准化技术支撑,全面满足社会各界对物流标准信息服务的需求。
三、试点企业验收要求
㈠第三方物流企业、商贸批发企业、快速消费品生产企业。项目验收时,标准托盘使用率达到90%以上,或标准托盘租赁率达到60%以上,或带托盘配送、托盘循环共用、免检直通模式门店占总配送门店30%以上。申请包装标准化资金支持企业,在试点期间须采用符合《硬质直方体运输包装尺寸系列》(GB/T4892-2008)标准且与标准托盘相匹配的规格尺寸,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循环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㈡零售连锁企业。项目验收时,以标准托盘(周转箱或筐)为接货单元、免验货(或延迟验货)门店数量占连锁门店总数30%以上或不少于4家,第三方物流或商贸批发企业直送门店的货物10%以上实现带托盘运输。
㈢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项目验收时,托盘池不少于6万片,服务网点不少于2个,其中在厦服务网点不少于1个,标准托盘占比达90%以上,托盘租赁率达70%以上,可提供托盘维修等专业化服务,具备可推广的托盘动态租赁案例和模式。
㈣物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项目验收时,入驻平台企业会员数量500家以上;年均平台标准托盘交易量100万片次以上;推广执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10项以上;可有效推动城市共同配送比例提高。平台可满足在线托盘起租、计费、退租、托盘追踪、流转监控、盘活存量标准托盘、车辆查询、共同配送资源调度等需求,实现托盘租赁信息发布、在线撮合交易、物流标准查询及推广、数据统计、信用监管、物流运行监测等功能,解决托盘一贯化运输供应链相关企业托盘难以动态循环利用等难点。鼓励标准托盘承租企业通过平台支付相应租金,平台有明确增值模式,具备自我造血功能。
㈤标准推广应用。上述试点企业在试点期间,积极参与推广和应用国家物流标准、行业物流标准,并结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建立企业物流标准体系。
试点企业应在试点期间向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质监局报送企业试点项目推进情况,包括企业经营情况、标准托盘、周转箱使用情况、由托盘标准化带来的物流成本和效率变化、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等情况。主动配合相关部门开展调研,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和绩效考核。
四、财政资金支持范围
㈠支持与标准托盘相配套的设施设备更新和改造,包括仓库、配送中心、零售门店等配送设施的标准化改造,货架、叉车、笼车、周转箱、运输车辆、管理信息系统等标准化更新。
㈡支持物流标准化设备服务商开展标准托盘租赁、回购、维修、检测和包装循环利用等业务,对服务网点设施设备投入及管理信息系统升级改造给予补助。
㈢支持使用方租赁标准托盘(不支持购买),或盘活存量标准托盘开展社会化租赁共用服务。
㈣支持对现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增加标准化托盘的使用量,支持企业开展标准托盘的维修、回收、检测运营等专业化服务。
㈤支持围绕物流包装标准化、减量化及其循环利用进行的新型包装推广、设施设备更新改造。
㈥支持推进厦门市物流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支持“物联网+托盘+共同配送”共用系统项目的建设与改造。
㈦支持企业、行业协会、科研单位等以提高标准托盘循环共用水平、推广应用标准化技术设备、完善物流标准和服务规范等为重点,引导试点企业推广应用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并实施物流服务标准体系。支持根据城市物流标准体系建设的需求,建设相关标准专题库,为企业提供物流标准订阅、查询、分析解读等专业服务。
五、财政支持方式和标准
为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综合考虑试点项目实施日期、进度进展、完成投产情况等因素,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方式予以支持。
㈠物流标准化项目的建设与改造。对单个项目补贴额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总投资(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对于公共服务能力强、公益性强的项目或试点效果明显、对行业有创新、引领、示范效应的项目,可适当提高支持比例和额度。
㈡托盘租赁业务。对于托盘租赁业务,经认定后给予租赁费用补贴,补贴额不超过租赁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㈢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业务。对于现有非标托盘的标准化改造业务,经认定后给予改造费用补贴,补贴额不超过改造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的30%,单家企业不超过500万元。
㈣标准推广应用项目。对于物流标准推广应用项目,经验收通过,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费用3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
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总投资核定范围不包括土地购置、征地拆迁以及办公设备、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对已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六、保障措施
㈠加强组织领导
成立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市商务局主要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规划委、市国土房产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统计局、厦门港口局、市金融办、市物流办、各区人民政府、自贸区管委会、火炬管委会、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厦门邮政管理局,负责综合协调、统筹解决试点工作重大问题和关键事项,监督落实相关政策措施。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挂靠市商务局,由市商务局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市商务局具体负责处室处长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业务的处室领导为办公室成员兼工作联络员。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督促落实各项试点任务,确保试点方案顺利执行。
㈡建立工作机制
建立市、区以及部门之间工作会商机制,定期召开相关部门协商会议,积极解决试点工作遇到的有关问题。建立试点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向上级部门报送试点进展情况,及时在本市相关部门通报协商需要配合解决的重要事项,确保试点方案的顺利执行。
㈢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
制定《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办法》,规范公开申报、评审、确定项目等程序,与试点企业签订《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责任承诺书》;事中建立物流标准化试点项目管理库,定期收集汇总试点企业项目建设进展情况,做好质量监督、进度跟踪工作;事后及时组织项目验收。
㈣加大政策保障
1.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厦门市政府开展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期间,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试点工作顺利推进。
2.加强政策支持力度。围绕试点工作出台金融、土地、税收等集成政策,支持保障围绕托盘标准化及其循环共用进行的相关设施及网点项目建设,并将其优先纳入用地计划,落实物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3.引导金融机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实施适当倾斜政策,针对商贸流通企业物流标准化建设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帮助试点企业改善融资环境和条件。
㈤建立跟踪评估机制
积极跟踪试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物流及托盘市场的统计分析,监测物流运行成本。根据试点目标任务和进度安排,组织工作考核或是相关奖惩措施。同时邀请第三方机构进行阶段性评估,及时总结试点工作做法和经验,并将评估报告按要求报送市政府、财政部和商务部。
㈥加强宣传培训
加大媒体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社会认知度和企业参与积极性。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和试点成果,适时召开现场经验交流会,推广先进经验做法。鼓励行业协会、科研单位、企业从事物流标准化的研究与探索工作;鼓励行业协会发挥行业优势作用,开展相关培训。
附件:1.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职责分工表
2.厦门市物流标准化试点工作推进日程计划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B226附件.doc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