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22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51:2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6〕2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进一步完善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9日



厦门市进一步完善


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精神,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13号)、福建省委办公厅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意见(试行)》(闽委办发〔2016〕4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2〕71号)及其实施方案进行进一步调整完善。


一、工作目标


围绕“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以“突出公益性,保障农村医疗卫生网底”为重点,以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为基础,以“六统一、两独立”为抓手,合理规划和配置乡村卫生资源,建立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新模式,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完善村级卫生机构管理和运行机制,规范服务行为,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满足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的需求。


二、基本原则


厦府办〔2012〕71号文已明确的镇村一体化管理、“六统一、两独立”(“六统一、两独立”即对村卫生所的标准化建设、人员、业务、药品与器械、绩效考核、信息化统一管理,法律责任独立、财务核算独立)、乡村医生补偿、保障措施等政策保持不变。按照政策延续、补缺补漏原则,调整村卫生所诊察费标准及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进一步完善运行保障与社会保障机制。


三、实施内容


㈠调整村卫生所诊察费


乡村医生提供基本医疗服务收取的诊察费标准由每门诊人次3元调整为5元,如按中医辨证论治要求开出中药饮片处方的,每门诊人次加收2元。我市参保人员个人自付1元,其余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我市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㈡健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机制,解决乡村医生后顾之忧


根据闽委办发〔2016〕44号文件精神,按照分类保障、自愿选择、相关养老保障待遇不重复享受的原则,进一步健全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制度,鼓励并帮助乡村医生参加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地农民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市财政按政策给予一定标准的补助。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退出机制,落实乡村医生多渠道补偿政策。鉴于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政策性强,影响面广,情况复杂,相关实施细则由市卫计委、人社局、财政局另行联合制定并印发。


㈢完善村卫生所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建立村卫生所机构运行补助机制,各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补助经费用于村卫生所水、电、信息网络运行维护及常规诊疗设备配备更新等日常运行所需,并给予每个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一定的药品采购启动资金,作为村卫生所药品采购周转金。相关运行经费和药品采购启动资金纳入农村公共卫生体系建设经费,由区级财政统筹安排,打包交给镇卫生院统一管理并全部用于村卫生所运营。


㈣建立风险化解机制,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以区为单位统一组织、鼓励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所的村医参加全市医疗责任保险,提高村卫生所医疗服务抗风险能力,有效化解乡村医生的执业风险,不断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


本方案适用于已实施厦门市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及其乡村医生。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0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226.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