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2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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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的通知》



厦府办〔2016〕2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执法检查计划》已经市政府第12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3日


                        


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和


执法检查计划


一、关于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


㈠加强重点领域政府立法。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不断提升政府立法质量。在起草、审查法规和规章草案工作中,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和中心工作,立足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和“金砖会晤”相关制度保障,始终坚持立法为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障民生服务,努力在体制机制上探索创新、先行先试,实现精准立法。坚持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不断推动我市法治政府和法治中国典范城市建设。


㈡确保立法任务完成。立法项目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市政府立法计划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立法任务。对已列入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的,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和落实工作计划;成立由立法人员、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起草小组,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在起草法规草案时,要同步规划相应配套制度,连同法规草案一并提请研究,做到配套制度与法规同步设计、同步制定、同步实施。要严格按照立法计划确定的时间完成法规和规章草案的起草、报送工作;不能按期完成的,要向市政府作出书面说明。对列入立法计划的其他项目,要结合实际,积极开展立法工作。市法制局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项目起草、报送工作的组织、指导,督促相关单位落实立法工作。


㈢提高政府立法公众参与度。健全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征求人大代表意见制度,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进一步完善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政府立法中涉及的重大利益调整论证咨询机制,有效发挥政府立法咨询专家的作用。法规、规章草案中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要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法规、规章草案原则上要通过网络、报纸等渠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要进一步加强与社会公众沟通,不断完善法规、规章草案征求意见采纳情况说明制度,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㈣完善立法协调机制。各起草责任单位要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就法规、规章草案涉及的主要制度、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内部要形成统一意见。要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反复研究论证;相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及时反馈修改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在向市法制局报送草案送审稿时,书面说明情况和理由。法规或规章草案审查过程中,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法制局及时提请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或报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必要时,可以由市法制局选定第三方对有关制度设计的可行性、可操作性进行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要继续加强与市人大的工作联系,主动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指导法规草案的起草,积极配合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草案,协调解决审议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㈤强化立法课题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市法制局要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做好相关立法课题确定和指导工作,科学合理编制并组织实施立法课题经费使用计划。相关立法课题责任单位要严格按照课题经费开支要求,规范、合理、有效利用立法课题经费;积极开展立法调研和立法后评估工作,加大立法调查和理论研究,按时向市法制局报送相应课题成果和调研报告。


二、关于2017年市政府执法检查计划


㈠检查内容:重点检查我市1件法规和2件新制定规章的执行情况,即:《厦门经济特区生态文明建设条例》及《厦门市环境教育规定》(市政府令第165号)、《厦门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0号),主要检查法规、规章实施以来有关单位宣传贯彻情况、履行法定职责情况、取得的实际成效和配套措施制定情况、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情况等方面内容。


㈡检查时间安排和被检查单位:初步定于2017年4月和11月,被检查单位为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㈢检查方式:


⒈在市政府网站、市法制局网站或者新闻媒体上公告执法检查事项,征求社会各界对相关法规、规章执行情况的意见和建议;


⒉召集有关行政相对人座谈或者现场抽查行政执法情况;


⒊被检查单位汇报执法情况;


⒋抽查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案卷,查阅相关配套的规范性文件;


⒌被检查单位在检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意见报市政府。


㈣检查人员组成:由市法制局牵头,会同市监察局、市依法治市办等单位组成检查组;同时邀请市人大相关专委会和市政协社法委共同参加。


附件:2017年市政府立法计划项目和执法检查计划。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27日印发


附件下载:



B219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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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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