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6〕17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厦府办〔2016〕17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畜禽屠宰管理,促进我市畜禽屠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畜禽屠宰行业管理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6〕119号)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屠宰产业布局
综合我市城乡规划、环保条件、行业发展、产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以及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结果,全市规划保留5家生猪屠宰厂(场)。其中,海沧保留1家、集美1家、同安2家、翔安1家。鼓励夏商集团有限公司、银祥集团有限公司等大型生猪屠宰企业通过整合、改造、提升等方式,改进屠宰生产线,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现代化和科学化水平。鼓励夏商集团有限公司、银祥集团有限公司引进先进的牛羊屠宰生产线,满足我市牛羊屠宰需求。鼓励、支持夏商银谷活禽屠宰厂开展家禽集中屠宰,循序渐进,稳步推行家禽“定点屠宰、冰鲜上市”。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
二、鼓励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加快淘汰手工和半机械化生猪定点屠宰企业,积极引导非标准化畜禽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支持标准化畜禽屠宰企业延伸产业链条,逐步实现养殖、屠宰、加工、配送、销售一体化经营。推动屠宰企业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支持、鼓励夏商集团有限公司和银祥集团有限公司发挥龙头企业作用,建设肉类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发展冷链配送体系,推行冷鲜肉分割包装后上市。鼓励生猪养殖企业、肉品经营企业开展品牌化经营,提高上市肉品质量,打造肉品特色品牌。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清理整顿屠宰企业
深化生猪屠宰企业审核清理,推进屠宰行业结构性调整。各区要根据2012年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审核清理结果,组织农业、环保、卫生等部门进一步开展清理工作,对辖区屠宰场卫生防疫、环境保护措施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逾期仍达不到法定条件的,书面报告市政府依法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责令其停业、关闭。翔安区要加快推进规划新建屠宰场的建设,在2017年底前,关闭新圩、新店、霄垅3个小型屠宰点,2018年底前,完成新建屠宰场建设投入生产,关闭马巷屠宰场。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强监管,促进肉品依法流通
鼓励生猪屠宰、养殖企业建设屠宰加工、肉类分割配送中心,配置冷链设施,以专卖店、超市等渠道扩展品牌肉销售网络,发展连锁经营,提高品牌肉品市场占有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肉品进货查验制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严肃查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小型生猪屠宰点的肉品超范围销售;农业部门负责做好畜禽屠宰环节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做好畜禽和猪肉产品的检疫工作,督促屠宰企业落实肉品品质检验、分割肉包装加贴动物检疫粘贴标志及肉品品质检验合格标志等工作,确保畜禽和猪肉产品源头质量安全。公安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严厉打击欺行霸市、扰乱合格肉品跨区域流通的违法行为。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
五、疏堵结合,严厉打击私屠滥宰
各区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牵头协调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落实队伍和经费,推动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地区的信息互通、隐患互排、联合执法、综合执法的协调联动机制。镇(街)、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工作人员要发挥熟悉辖区情况的优势,积极参与,群防群治,形成打击合力,从根源上彻底铲除私宰窝点。
农业、公安、市场、城管、环保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坚持专项整治与日常监管相结合,组织开展畜禽屠宰专项整治行动,依法取缔无证无照的非法屠宰窝点,严厉打击屠宰病死畜禽、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要健全完善农业、市场、公安、城管等部门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组织、协调作用,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屡查屡犯的黑窝点和顽固窝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农贸市场、超市、餐饮服务单位等肉品进货查验制度,严肃查处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严肃查处经营私宰肉、注水肉等违法违规行为。城管部门要加强对流动商贩占道经营行为的查处,对利用违法建设进行牲畜屠宰的,依法查处违法建筑。公安部门配合开展私屠滥宰专项整治行动,协助查处私宰窝点,负责私屠滥宰刑事案件的查处。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
六、健全机构,加强屠宰行业管理
各区要加强屠宰管理执法队伍建设,于2016年12月底前落实人员、工作经费和执法装备,确保屠宰监管执法保障条件及时到位。农业部门要加强对屠宰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屠宰检疫监管,规范屠宰检疫出证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肉品品质检验制度,实施执行宰前检验和宰后检验,设立屠宰同步检验操作台,配备达到合格持证上岗的检验人员,切实开展肉品品质检验。从事生猪以外其他畜禽屠宰的,督促其参照生猪屠宰肉品品质检验的做法,逐步推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确保肉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财政局
七、政策扶持,加强屠宰企业指导
加大对国家推行定点屠宰管理制度的宣传,宣传冷鲜肉等肉品消费知识,引导市民群众理性消费、科学消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支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在生产工艺、设施设备、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等方面开展标准化改造;支持畜禽屠宰企业开展肉品品质检验,把好畜禽产品质量关,对符合条件规模化、标准化要求的示范厂(场),市、区政府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对畜禽屠宰企业开展肉品品质检验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对已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因整合重组必须关闭的屠宰企业,按照市政府原定政策给予适当的补偿。发改部门要做好屠宰企业建设项目备案服务工作,农业、财政、发改、经信等部门要加大屠宰企业技改、冷链和无害化处理建设资金的扶持力度,国土、规划等部门要统筹屠宰加工行业规划用地需求,保障标准化屠宰场建设用地指标;市农业局加强建设指导,确保选址、布局符合动物防疫条件要求;环保部门要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防污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三同时”制度,确保符合环保要求;屠宰企业要确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生猪屠宰有关规定,在做好屠宰场环境保护的同时,抓好肉品品质管理,确保上市肉品质量,保障消费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规划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八、督查督办,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落实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屠宰企业肉品质量安全和生产安全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区要加强组织领导,将强化畜禽屠宰管理作为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入开展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工作,加快推进属地屠宰企业转型升级改造,及时协调、解决屠宰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部门监管职责,避免监管职责不清、重复监管和出现监管盲区,建立事故约谈和通报制度,对因屠宰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不到位,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等引发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依规追究属地政府和相关部门责任人的责任。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1月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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