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2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厦门市关于健全生态保护
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61号),全面实施《厦门市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暨厦门市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行动方案》(厦委发〔2016〕30号),完善我市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大生态保护补偿力度,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福建工作的重要指示,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体制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为重点,加快健全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合理提高补偿标准,促进补偿规范化、制度化,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再上新台阶。
(二)基本原则
责任共担,区别对待。科学界定保护者与受益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保护者、受益者在生态保护与补偿方面应承担的责任,形成与受益程度、保护成本、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相适应的补偿资金筹措和分配机制,使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
多方参与,加大补偿。发挥政府对生态环境保护的主导作用,健全体制机制,增加公共财政对生态保护补偿的投入,将生态保护补偿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治理相结合,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整体合力。引导社会各方积极参与,探索生态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筹集渠道。
分类推进,大胆探索。有序推进不同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对已经建立补偿机制的领域,进一步完善补偿机制,加大补偿力度,不断提升生态保护成效;对尚未建立补偿机制的领域,坚持问题导向,大胆先行先试,加强试点探索,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机制。
(三)工作目标。到2020年,实现饮用水源地、森林、海洋、湿地、耕地、流域等重点领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生态红线管控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基本形成公平合理、运作规范、相互衔接、积极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体系,促进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二、各领域重点任务
(一)完善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强化饮用水源及重点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激励与约束作用,根据莲花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制定生态补偿实施方案,修订完善《汀溪水库水源保护区农村综合整治和生态补偿实施方案》,坚持资金筹措与地方财力、保护责任、受益程度等挂钩,确保补偿资金与该地区人均收入水平等比例持续增长。同时,以保障饮用水源水环境质量安全、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和促进上游地区绿色发展为导向,改进补偿资金分配,规范补偿资金使用,全面建立统一规范的饮用水源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财政局、环保局牵头负责
(二)完善重点生态区域财力支持机制。进一步完善生态保护财力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稳定投入机制,综合考虑不同主体功能区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切实加大对限制开发区域、禁止开发区域特别是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财力支持力度,有效调动重点生态区域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引导各地按照主体功能定位发展。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完善相关领域、区域生态保护补偿政策,加大对红线管控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环保局牵头负责
(三)完善生态公益林保护补偿机制。实行国家级、省级和市级公益林补偿联动、分类补偿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机制,补偿标准根据国家、省级政策调整及市级财力情况适时调整,形成稳步增长机制。完善生态公益林管护机制,探索多形式护林员管护模式。积极对接国家天然林保护政策,探索建立天然商品林停伐补助制度。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
(四)开展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调整等改革试点。深化林权制度改革,在《福建省生态公益林规划纲要》和我市重点生态区位区划成果的总体框架下,组织协调和指导各区通过赎买、置换等方式开展商品林(重点生态区位内)转为生态公益林试点,同时将重点生态区位外零星分散的生态公益林调整为商品林,促进重点生态区位生态公益林集中连片、增强森林生态服务功能。积极探索赎买、置换、收储、改造提升、租赁和入股等多种形式的改革措施,在“十三五”期间实施重点生态区位商品林调整等试点面积71.69公顷。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财政局
(五)健全海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按照“谁使用、谁补偿”的原则,对使用海域从事开发建设等活动造成海洋生态损失的,探索采取工程性补偿或缴纳生态补偿金的方式实施海洋生态补偿,对海洋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和保护,加快研究出台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完善转产转业渔民的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海洋渔业局
(六)健全耕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一步修订《厦门市基本农田管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厦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确定的基本农田,及时将管护费发放到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或单位,增强保护基本农田意识,调动基层群众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2017年选取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列入省级规范社名录的农民合作社等开展绿色生态农业补贴试点。研究制定鼓励引导农民施用有机肥料的补助政策。
责任单位: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农业局
(七)探索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健全重要湿地保护管理体系,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联席协调工作机制,多部门共同参与制定全市湿地保护规划,确定全市重要湿地保护名录。探索研究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对象的条件和标准,2017年在全市重要湿地保护名录中选取若干重要湿地开展补偿试点。在试点基础上,研究制定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管理办法,形成覆盖全市湿地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责任部门:市市政园林局、海洋与渔业局、水利局、农业局、建设局、财政局
三、创新体制机制
(一)建立稳定投入机制。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生态保护补偿资金投入机制,市级财政考虑不同区域生态功能因素和支出成本差异,通过提高均衡性转移支付系数等方式,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市级预算内投资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内的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予以倾斜支持。按照中央、省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执行森林、水、土地、矿产、海洋、渔业、自然文化遗产等资源收费基金和各类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落实资源税征收政策,允许相关收入用于开展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分配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对受补偿地区生态质量和生态服务水平的考核评价,强化对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海洋渔业局等负责
(二)建立市场化的生态保护政策体系。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工作,健全各地储备机构和储备体系。加快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建设, 2017年实现与全国、全省碳市场的有效对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研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方面的政策法规和评估方法,研究建立生态补偿五年制效益评估制度,探索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国土房产局、环保局、市政园林局、水利局、审计局、司法局等
(三)健全配套制度体系。研究探索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根据各领域、不同类型地区特点,以生态产品产出能力为基础,建立测算方法,分别制定补偿标准。加快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构建全市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大数据平台,完善全市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估指标体系,到2020年全市基本实现生态环境、重点污染源以及生态保护红线管控区的监测点位全覆盖。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效益评估,积极培育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机构。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建立统一的确权登记系统和权责明确的产权体系,2017年研究出台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办法,2018年研究出台自然资源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强化科技支撑,深化生态保护补偿理论和生态服务价值等课题研究。
责任单位:各部门分头负责
四、强化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实施。市直有关部门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强化对各领域工作的统筹推进、监督检查和实施效果评估,共同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各区人民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作为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加大补偿力度,结合实际积极探索科学有效的生态保护补偿办法,提高生态保护补偿的综合效益。
(二)加强法制建设。围绕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和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积极推进相关领域的地方立法工作。开展生态保护补偿立法研究,进一步明确生态保护补偿的原则、范围、对象、相关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责任追究等。坚持陆海统筹,研究制定海洋生态补偿管理办法,修订完善环境保护条例和海洋环境保护若干规定等,为推进相关领域生态保护补偿提供法律支撑。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生态保护补偿政策解读,宣传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积极进展和典型经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发挥新闻媒体作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展示、经验交流等形式,引导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广泛动员和凝聚各方力量,营造珍惜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形成共同推进生态保护的强大合力。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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