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2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关于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重点办关于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7〕2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市重点项目责任、业主(代建)单位:
市重点办制定的《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7日
厦门市重点项目
用地移交工作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重点办
第一条为有效推动市重点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保障市重点项目顺利建设,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委托各区政府进行土地房屋征收的市重点项目。已收储的国有土地和土地储备机构(厦门市土地开发总公司)负责收回的国有土地按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地指市重点项目建设涉及委托属地政府征收的土地、房屋和需使用海域。
第四条属地政府在签订项目土地房屋征收协议,按委托协议约定完成地上物补偿、清除(有清表要求的需清表至规定标高)后,能够进场施工,视为具备交地条件。
第五条用地具备交地条件后,属地政府应通知业主(代建)单位到场核验。经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属地政府牵头与业主(代建)单位正式签订《用地移交确认书》(范本详见附件),视为交地。
第六条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建设时序安排,用地可分段提交,应具有连续性,保障施工作业面。
第七条用地移交后,由业主(代建)单位履行管理职责,加强现场巡查,及时发现并制止各种违建、抢占、抢建、抢种和倾倒土头垃圾等现象。如无法有效制止的,业主(代建)单位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属地政府及相关行政部门应负责保障,并有效打击恶意阻工行为。
第八条各区市重点项目实际交地数量汇总、统计以《用地移交确认书》为准,并作为年度土地房屋征收任务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第九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厦门市重点项目用地移交确认书(范本)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20日印发
附件下载:
B25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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