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1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意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意见》
厦府办〔2017〕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和责任追究的通知》(闽政办〔2016〕211号)精神,为全面贯彻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进一步明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健全责任追究机制,确保人民群众口粮安全,结合我市属粮食纯销区的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落实属地责任
各级政府要对本行政区粮食质量安全负总责,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把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各区要建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联动协作机制,由分管副区长挂帅,定期或不定期召集农业、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粮食等部门,研究分析粮食质量安全热点问题和工作重点,及时解决工作短板和困难问题。要注意加强基层粮食质量安全监管,落实区、镇(街)两级监管责任。强化“村居食安”基层协管员对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意识和责任。要落实承担粮食质量安全执法监督、质量检验等部门的力量配备和执法经费,保障监管工作顺利开展。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对粮食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强化企业为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法治意识,支持企业加强粮油质量卫生检验能力建设。
二、明确部门职责
农业部门负责粮食生产的质量安全监管。粮食部门负责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政策性粮食加工和原粮、政策性粮食销售等经营活动质量安全监管。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粮食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负责进出口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与粮食质量安全相关领域的监督管理工作。
三、加强协同配合
(一)加强部门间监管工作有效衔接。各部门按职责分工,制订有关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年度计划,明确工作重点,细化监管方案,切实加强对入厦粮食运输、储存、加工和销售各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加大对粮食仓储运输企业和小型粮油加工企业依法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力度,严防粮食在储运、加工过程中因非法添加和违法处理等原因导致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加大入市粮食质量抽检比例,发现不符合质量卫生指标要求的粮食,必须及时依法严厉查处。结合我市已初步建立的农产品全程监管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并落实案件移送制度,做到与粮食质量安全监管的无缝对接。
(二)强化质量监管与风险监测数据联动。建立健全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科学统筹安排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监测与监督抽检计划。农业、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粮食部门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需要,共享各自建立的粮食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和食品安全检验机构的监督检查或市场监测检验数据成果。粮食批发市场、规模以上粮油批零企业(含实行粮油集中采购配送的连锁超市)、粮油加工企业、粮食仓储企业等粮油经营企业法人,要设立或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对进场(厂、仓)粮食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粮食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加工、配送和销售,属商品流通环节的原粮或成品粮,向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等候处置,属政策性用粮或收购、储运环节的原粮,向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等候处置。
(三)强化部门协作和信息共享。由市、区食安办牵头建立辖区粮食质量安全监管重大舆情会商分析和信息共享制度,研究、会商分析重大舆情,定期或不定期互换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相关信息。建立健全风险评估结果共享制度,加强粮食质量安全风险管理交流合作。加强质量安全事故(事件)应急管理方面的合作,开展粮食质量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作交流。建立违法违规案件线索发现和通报、案件协查、联合办案、案件移送、大要案奖励制度,严厉打击粮食质量安全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开展粮食质量安全领域重大问题联合调研、督查和专项治理整顿,消除监管空白,凝聚监管合力,共同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严肃责任追究
各级政府要将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纳入我市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责任制重要内容,开展粮食质量安全工作年度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落实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以及在粮食质量安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徇私枉法等问题,要依法依规查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8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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