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56:07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的通知》



厦府办〔2017〕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工作,完善陆海联合执法机制,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加强建筑废土监管处置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强化建筑废土处置申报机制


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分别负责督促落实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市政园林、港口、电力等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向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和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申报建筑废土处置信息。同时应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建筑废土运输企业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管理,确保各类建筑废土处置工程的土源从项目至建筑废土处置场全过程受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对未进入建筑废土处置场及中转场的乱堆乱倒建筑废土行为进行巡查执法。


二、整合完善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


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应与市海洋部门的监控平台对接整合,形成互补,使建筑废土陆域运输与海域运输全过程无缝对接,各行业主管部门共享监督信息并通过整合后的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对本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废土处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查处,管控全市建筑废土处置的各个环节。


三、建立建筑废土处置联单管理制度


各类建筑废土处置工程的主管部门应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运输单位及建筑废土处置场运营单位执行联单填报制度,土源从项目至建筑废土处置场均须由各关联单位按序确认,最后由建筑废土处置场运营单位统一汇总反馈至各主管部门并录入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其中建筑废土中转场还应建立海上运输联单填报制度,由建筑废土中转场运营单位与船舶运输单位及异地消纳点管理单位填报建筑废土处置联单信息,实时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等海洋管理部门并录入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确保土源从码头至异地消纳点信息共享、全程受控。


四、规范建筑废土中转场现场管理


(一)各建筑废土中转场须安装远程视频监控系统,并接入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实现24小时实时监控。


(二)各建筑废土中转场均须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汇总填报联单,并及时将每天的联单信息传到市建筑废土管理信息平台。


(三)各建筑废土中转场管理单位均须向海洋管理部门及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作出守法经营书面承诺。


(四)海洋管理部门及市建筑废土管理机构应根据各自职责开展随机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五、规范建筑废土转运船舶管理


(一)建筑废土转运企业不得使用底开式船舶转运建筑废土,建筑废土中转场不得允许底开式建筑废土船靠泊装载建筑废土。


(二)建筑废土转运船舶在运输过程中,装载机不能随船航渡、建筑废土转运船舶不能配备高压水枪(必要的消防水枪除外)等可能向海域排放建筑废土的作业器械。


(三)在我市从事建筑废土转运船舶必须通过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核准,未经核准不得从事建筑废土运输。海事及港口部门应加强对建筑废土中转码头、船舶的巡查,及时查处使用非法船舶等违法行为。


六、完善异地建筑废土消纳点信息反馈制度


各建筑废土中转场运营单位应依据建筑废土处置联单及时向建筑废土消纳点所在地主管部门申报消纳进度,经审查确认后向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报备,建筑废土管理机构根据报备信息进行必要的土源调配及监管。


七、进一步加大海上联合执法力度


(一)完善执法机制,加强联合执法。各执法单位要充分利用好监控平台,明确专人密切监控建筑废土转运船舶各环节动态,严肃查处建筑废土运输船舶违法行为。各单位根据自身职能加强联合执法,统一指挥,加大对违法建筑废土船舶的打击力度,杜绝海上建筑废土转运倾废行为的发生。


(二)明确责任分工,严肃执法纪律。建立各执法部门责任清单制度,涉海执法部门或执法参与单位发现海上违法行为超出自己的查处职能范围时,应立即与相关执法部门取得联系。相关执法部门在接到通知后,应及时赶到违法现场,办理交接手续,并依法进行处理。对监管不到位,造成航道和海洋环境危害和船舶事故的,依法倒查监管责任,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从严处理。


八、明确建筑废土中转场运营单位违规惩戒措施


建筑废土中转场运营单位违反上述有关规定的,由市海洋与渔业局、厦门港口管理局、厦门海事局、市建设局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5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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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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