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3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56:0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7〕3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制定的《关于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的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6日



关于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


设施的工作方案


市建设局


为进一步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妥善解决旧住宅小区居民用水、用电、用气等问题,惠及更多群众,提升居民幸福感,结合工作实际,现制定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的工作方案。


一、提升范围及内容


(一)明确范围


本通知的旧住宅小区是指1989年底前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及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1990-2000年底前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及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1990-2000年底前建成的非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和非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不含别墅住宅小区及1989年底前建成的非商品房小区(项目)和非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


(2)确定内容


完善提升旧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电、燃气等市政配套设施。


二、以奖代补机制


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提升资金由管线单位投资、居民出资、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筹集。原则上,计费表后改造提升资金由居民出资为主,来源可包括房改房维修资金、日常专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捐资等资金,财政按共同缔造方式以奖代补。计费表前改造提升资金由各管线单位投资,财政实施以奖代补。改造提升财政以奖代补资金由市、区财政5:5比例分担。具体改造资金计算规则如下:


(一)供水


计费表前部分的改造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计费表后部分的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若存在计费表和入户表之间部分改造的,该部分费用由居民承担,财政以奖代补按比例分类调整。


1. 1989年底前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及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若存在计费表和入户表之间部分改造的,该部分费用由居民承担,财政以奖代补20%。


2. 1990-2000年底前建成的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及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若存在计费表和入户表之间部分改造的,该部分费用由居民承担,财政以奖代补10%。


3. 1990-2000年底前建成的非商品房住宅小区(项目)和非个人集资房小区(项目),若存在计费表和入户表之间部分改造的,该部分费用由居民承担,财政以奖代补50%。


(二)供电


计费表前部分的改造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财政以奖代补20%;计费表后部分的改造费用由居民承担。


(三)燃气


新建部分的投资由管线单位承担;更新改造部分的费用由管线单位承担,财政以奖代补20%。


管线单位向居民收取的初装费等相关费用,应在改造前向小区居民公布,属于低保户和困难户的,各经营单位给予入户初装费用减免优惠。旧住宅小区属于由单位分配给职工居住的,鼓励原单位捐资捐物共同参与改造提升工作。


三、改造流程


(一)生成项目


1.居民提出申请。对于管线(供水、供电、燃气)存在问题的,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征集小区居民改造完善管线(供水、供电、燃气)的意见,意见应包括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小区居民无异议的、资金筹集到位的,书面向街道提出改造申请。


2.制定改造方案。街道要组织对应的管线单位现场勘查,由管线单位结合小区实际进行改造方案设计,可单独对一项或多项市政配套设施进行改造。


3.改造方案确认。改造提升方案编制完成后,应在小区公示,并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签字确认。


4.统筹组织实施。各区在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自行申报的基础上,汇总各自辖区内需完善提升的旧住宅小区清单,优先选择居民改造意愿高、市政配套设施不完善、筹资资金到位的小区进行改造提升。对供水、供电、燃气财政以奖代补部分的,管线单位要提交有关材料,报项目所在地的区财政进行审核后按以奖代补比例先行拨付,市、区分摊通过财政体制办理。


(二)组织实施


鉴于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工作的特殊性,具体根据有关规定可以采取灵活方式确定建设(代建)、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具体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6号)执行。建设(代建)单位应将完善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提升项目纳入固投和建安产值统计范围,对投资额较小的项目可合并打包,确保项目应统进统。


(三)竣工验收


项目完工后,经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居民自治小组验收通过并签字确认后,由代建单位按照竣工验收程序,提供相关资料向街道提出初步验收申请,各区组织进行复验并移交管理。具体可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加强城市景观综合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13〕66号)执行。


四、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市级筹划、区级统筹、街道组织、社区实施”的工作机制推动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市宜居办负责统一协调推进。


(二)加强部门协作。市建设、发改、财政、市政、民政、执法、公安、交通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责,做好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完善提升工作;各区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负责推动落实。供水、供电、燃气等管线经营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配合各区协同设计、施工等。


(三)加强资金监管。完善旧住宅小区市政配套设施改造提升奖补资金及前期工作经费要列入市、区财政预算,财政、审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以奖代补”资金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用到实处。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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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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