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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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燃气安全管理的意见》



厦府办〔2017〕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省、市安全生产工作部署,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全市基础大排查和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的有关要求,现就加强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维稳安保工作精神为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通过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完善机制,专项整治,依法管控,加强服务、规范管理,落实主体责任、监管责任、属地责任,进一步规范燃气安全管理,实现燃气供应规范有序、安保漏洞封堵、安全隐患消除,全面夯实安全生产基础,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任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落实行业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各区属地责任、企业主体责任,开展全市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具体方案详见附件),并将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年度综治考评范围,确保燃气安全管理规范到位。


(一)全面排查、摸清底数


1.市、区燃气主管部门要组织、协调开展全市燃气排查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联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加强督查,督促企业及时动态将燃气用户信息与属地综治部门实现对接,明确责任人,建立沟通联系机制,确保用户信息真实有效;组织督促燃气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2.各区政府要将燃气储存、销售、使用情况等纳入安全基础信息大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以乡镇(街道)为单位,依托社区(村)和网格员进门入户,可采取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地毯式排查,主要排查用气环境(包括减压阀、连接胶管、通风情况等)。2017年6月底前,至少完成两轮全面排查,摸清燃气用户底数和瓶装燃气钢瓶底数,排查用气安全隐患,逐一进行登记,落实网格化管理措施,督促隐患整改到位。


3.各燃气企业要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入户安检。


(二)部门联动,“打非治违”


1.由各区政府牵头,成立由市政、公安、行政执法、交通、质监、安监、市场监督等部门组成的联合执法工作组,依托属地街道(乡镇)和社区(村),加大燃气执法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瓶装燃气生产充装、道路运输、销售经营等行为,实行“属地街道排查无证窝点,公安部门对违法经营者依法实施处罚,交通部门处理违法运输车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行政处罚”的处置模式,持续保持打击燃气非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


2.各区政府应建立对接协调机制,加强部门联动、市区联动,确保不留死角和盲区,坚持“露头就打、见瓶就抓”,尤其要对城郊结合部、外来人口集聚区及小餐饮店、夜间大排档等违规使用瓶装燃气进行集中整治。


3.强化区域执法联动,建立健全信息通报和执法协作机制,对发现跨市、跨区违法经营的,及时抄告当地有关部门依法从严查处,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防止周边城市“黑气”流入我市,危害公共安全。


4.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公开有奖举报电话和网站,动员和鼓励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瓶装燃气打非治违行动。


(三)实名追溯,规范管理


1.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可追溯”管理


全市瓶装燃气实行“实名制”销售。各瓶装燃气企业要认真核实和完善用户信息(包括用户名称、用气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钢瓶编号、配送时间及方式等),通过二维码、电子标签等对瓶装燃气供应充装、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全过程进行跟踪追溯,做到“户户实名登记,钢瓶去向精准”。发现用户超频率购气、大量购气、使用来源不明钢瓶等异常情况的,要果断停止供气并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在推进实名制销售过程中,遇到个别用户不理解经解释后仍拒不提供实名制信息的,由企业向属地街(镇)综治部门、区燃气主管部门以及公安部门进行抄报。


2.开展无主、不可追溯钢瓶专项整治


对于留存在居民、餐饮场所、商户中,原本从非正规渠道购入的无主液化气钢瓶(即无企业标识或非本市七家燃气企业标识的钢瓶),认定为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单位和个人提供的燃气钢瓶,由行政执法部门分别依据《厦门经济特区燃气安全监管若干规定》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没收燃气钢瓶,情节严重的依法进行处罚。


通过各区的全面排查,摸清我市流通的瓶装燃气钢瓶数据,开展不可追溯钢瓶专项整治。凡不能通过二维码、电子标签等对液化气供应充装、运输、销售、配送、使用全过程的跟踪追溯的液化气钢瓶(有企业标识),一律视为“不可追溯钢瓶”,各燃气企业抓紧回收并进行整改,达不到要求的由燃气主管部门和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3.开展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专项整治


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对市场上流通的不合格灶具、减压阀、连接胶管、可燃气体报警器等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展开拉网式清缴行动。


由市质监局牵头,对灶具、减压阀、连接胶管、可燃气体报警器的生产厂家实施监督抽查,严厉打击生产不合格产品违法行为。


对用户使用的不合格减压阀、胶管等附件,以及按照有关规定需要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的餐饮场所等,各区政府可采取“以旧换新”、“以奖代补”等方式进行更换或安装。


4.严格燃气从业人员身份审查


由市、区燃气主管部门牵头,公安部门配合,对所有燃气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全面的排查,禁止有吸毒、犯罪、精神异常等的人员从事燃气行业,加强重点岗位人员的管理,对重点岗位人员进行背景审查,确保核心要害岗位和安全保卫岗位绝对安全,从业人员如有变动,各企业应及时告知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对于进出燃气场站的人员采用公安信息登记系统进行身份登记和审查。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企业从业人员培训,逐一建立人员档案,规范从业人员管理,实现相关从业人员持证上岗。


5.加强城镇燃气消防安全管理


公安消防部门对依法应当经消防安全许可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逐一针对燃气经营企业指导制定灭火救援预案,并指导开展实地演练。加强消防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切实提高从业人员消防应急技能。各燃气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制定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


6.加快燃气管道占压隐患整改


对于重大燃气管道占压隐患,燃气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各相关责任单位会商,各相关责任单位要抓紧落实整改时限和责任人,尽快完成重大占压隐患的整改,彻底消除安全隐患。


三、工作要求


(一)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部门要高度重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从反恐防暴的高度认识燃气安全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把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来抓,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健全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扎实推进。以瓶装燃气实名登记、钢瓶流转可追溯、打击非法经营等为核心,以“三线四片”、出租户、餐饮场所、夜间大排档等人员密集区域为重点,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违规销售和使用燃气的行为。


(三)加强宣传,保障供应。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打击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保障“严打严治严管”高压态势下燃气市场稳定。各区在严厉打击非法燃气经营的同时,要设立供应保障点,做好保障供应措施,加强正规供气渠道宣传,加强安全用气教育,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广大市民不买不用非法燃气的自觉性。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各区、各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抓好落实。指导和督促相关燃气经营企业、用气单位落实燃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对由于工作不利、措施不实、整治不到位,导致燃气安全管理不落实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责。


附件:全市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月16日



附件


全市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方案


为规范全市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最大限度消除燃气安全隐患,保障燃气用户用气安全,结合全市基础大排查工作,从即日起,对全市燃气充装、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环节及燃气用户(包括使用管道和瓶装燃气的居民、餐饮场所、工商业单位用户等)全面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


一、工作目标


通过明确责任、完善机制,全面排查、摸清底数,专项整治,依法管控,加强服务、规范管理,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机制,实现各级党委政府、各职能部门和燃气企业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燃气供应规范有序、安保漏洞封堵、安全隐患消除、市民安全用气意识提高,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落实落地。


二、工作内容


此次大排查大整治包括全市燃气充装、储存、经营、运输、使用等各环节,重点排查液化气储灌站、供应站点、燃气管网设施、天然气门站和汽车加气站等的安全生产情况,以及所有燃气用户(包括使用管道和瓶装燃气的居民、餐饮场所、工商业单位用户等)的基础信息和安全用气情况,重点打击非法充装、经营、运输、储存燃气的行为,规范燃气经营活动,提高安全监管水平。


三、责任分工


本次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列入年度综治考评,由市市政园林局牵头,市综治办进行督办,重点督促落实安全管理“三个责任”:职能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各区属地责任、燃气企业主体责任。


(一)  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燃气安全管理涉及充装、储存、经营、运输、使用以及钢瓶监测、报废等多个环节,各相关部门应严肃认真落实行业监管责任:


1.市综治办:负责燃气安全管理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的督查考评工作。根据市市政园林局制定的考评细则,将各区及市直相关部门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情况纳入每年年度综治考评,严格落实综治责任制。


2.燃气主管部门:统筹组织和协调各区、各相关部门开展全市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联合执法部门依法查处燃气违法行为;编制全市突发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协助各区政府做好居民生活应急用气专项供应。推进燃气信息化监管工作;会同各区政府共同推进企业实名制销售和钢瓶可追溯流转;组织督促燃气企业(管道燃气、瓶装燃气和汽车加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开展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消除安全生产隐患,提升管理水平,督促燃气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对用户进行安全检查。


3.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实施燃气安全监管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


4.公安部门:依法查处拒不接收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储存、销售燃气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负责燃气运输车辆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各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配合其他部门对未经许可充装、运输、储存、销售燃气且涉及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查处。


5.公安消防部门:对依法应当经消防安全许可的燃气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公安派出所依据职责分工对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等实施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发现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6.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燃气场站、加气站等的压力容器进行监督检查;负责液化气钢瓶等气瓶的注册登记;监督气瓶检验站的检验工作质量和报废气瓶的破坏性处理;依法查处瓶装燃气充装站非法充装及充装超期瓶、报废瓶、非本企业钢瓶等违法行为;对燃气企业气瓶充装数字化管理进行督查。


7.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燃气运输及运输车辆的监督检查,对燃气道路运输企业的驾驶员、押运员的从业资格管理,依法查处非法运输燃气等违法违规行为。


8.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通领域燃气器具以及附件产品的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国家淘汰和明令禁止的燃气燃烧器具及附件产品等违法行为。


9.安监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


10.财政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监管平台、地下可燃气体在线监测、燃气管道双回路改造等燃气建设项目和燃气安全检查管理相关项目的经费保障。


11.经信部门:负责燃气安全监管平台等燃气信息化项目的指导工作。


燃气安全监管有关行政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开展检查,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  落实政府属地责任


各区政府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建立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健全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责任清单,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及时协调解决影响燃气安全管控的问题,设置政府临时供气保障点(应急供气点),做好辖区居民生活应急用气专项供应。督促所辖街道(镇)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职责。


各区以街道(镇)为单位,依托社区(村)、 网格员以及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进门入户,开展地毯式排查检查,认真组织开展辖区燃气经营安全管理和燃气用户安全大排查,发现非法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燃气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或依照规定程序报告相关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辖区所有燃气用户(包括管道和瓶装燃气)开展燃气基础信息排查(包括用户名称、用气地址、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供用气合同签订、钢瓶可追溯情况等)和入户安全检查(包括减压阀、胶管、通风条件等),并督促消除安全隐患。广泛开展宣传,切实提高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通过拨打统一送气电话购买正规燃气,拒绝购买“黑气”。


(三)  落实燃气企业主体责任


各燃气企业要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安全工作机制,加大安全投入,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对第三方引起的外部隐患,应及时向属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配合整治隐患;加强燃气场站、供应站点、加气站等视频监控建设,依靠技术手段提升安全管理水平;狠抓安保工作,完善安保设施设备,加强安保力量,进出场站实行登记认证,健全预防和处置方案,并及时组织演练;加强销售台账信息化管理,建立健全实名制销售,逐个建立钢瓶电子标签,实现数字化信息化监管和钢瓶流转可追溯;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入户安检工作,指导用户进行隐患整改;对燃气用户存在法律法规规定的重大安全隐患、严重威胁公共安全且不能及时整改到位的,应当采取停气措施,并报告属地街道(镇)和燃气主管部门;规范送气人员管理,加大人员培训,逐一建立人员档案,送气人员持证上岗;规范企业燃气运输车辆的管理;积极开展燃气安全教育,通过入户安检、发放安全资料、发送短信、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提高瓶装燃气用户安全用气意识。


四、工作计划


(一)动员部署阶段(即日起至2017年1月底)


各区、各部门要根据全市统一部署,结合实际制定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各区政府明确一名分管领导,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建立专门工作班子,认真搞好动员部署,严密组织实施。


(二)集中排查整治阶段(2017年2月至6月底)


1.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各区要将燃气排查摸底工作纳入基础大排查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街道(镇)为单位,依托社区和网格员进门入户,开展地毯式排查。


2017年2月至3月底前,组织第一轮全面摸排,摸清所有燃气用户基础信息和瓶装燃气钢瓶底数,进行安全检查,逐一登记,督促隐患整改。


2017年4月至6月底前,组织第二轮燃气用户安全大排查,掌握所有的用户资料,进一步督促企业和用户进行隐患整改。


2.突出重点,形成合力。加强部门联动,通过联合执法等形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燃气的生产充装、道路运输、销售经营等行为。市级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各区的指导,加强执法力量的调配和支撑,加强市区联动、部门联动,组织综合执法,确保不留死角。重点是对“三线四片”区域、城乡结合部、外来人口集聚区域、餐饮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进行集中整治。


3.健全机制,落实清单。各区要健全机制,明确部门职责任务,落实人力、物力、财力等各项保障,严密组织实施,全面深入开展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确保辖区内所有燃气用户、用气场所、瓶装燃气钢瓶摸排清楚、管控到位,燃气安全隐患得到有效整改,对非法充装、储存、运输、使用燃气等行为进行全面摸排和查处。


4.实名销售、精准管理。加快实施燃气钢瓶数字化监管,建立燃气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实现对液化气钢瓶充装、运输、储存、经营、使用、检验、报废等全过程的可追溯动态监控;对所有瓶装燃气用户购换气实行实名登记,实现每个钢瓶安全管理精准定位。


5.科学规划,保障供应。集中排查整治阶段将关闭一些管理达不到要求的燃气企业和供应站点,各区政府要根据综合考虑地域面积、用气人口、供气覆盖率、安全间距等因素,利用边角闲置土地设置临时供气保障点,以保障当地居民的用气。同时保障“严打严治严管”高压态势下瓶装燃气市场稳定、价格平稳,相关企业不得借机抬高供应价格。要加强宣传,引导广大用户安全用气,不断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三)严管严控阶段(2017年7月至10月底)


各区、各部门要持续开展第三轮滚动排查,进一步查缺补漏,对风险隐患要开展强力清理整治。思明区、湖里区要划分核心区和管控区,有针对性落实严管严控任务清单。思明区和湖里区相关瓶装燃气燃气企业要主动联系用户提前做好换气工作,届时将根据实际需求暂停相应区域的瓶装燃气供应站销售。对居民生活应急需要的,建立应急应对措施。岛外各区参照做好相应的严管严控工作。


(四)总结提升阶段(2017年10月底以后)


各区要认真总结本次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经验,健全完善长效管理机制,通过深化网格化管理、信息化管理等手段,进一步提升燃气安全管理水平。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区、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加强组织协调和部门协作,强化底线思维,坚持问题导向,聚焦风险管控,着力补齐短板。要盯紧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措施,层层签订责任状,自上而下,分解任务、传导压力,以严的纪律、实的作风,强力推进排查整治工作落地,确保取得实效。同时,要以开展大排查大整治工作为契机,各区落实街道(镇)燃气安全专职人员配备要求,同时推进燃气安全监管社区网格化建设,保障我市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日常化常态化推进。


(二)强化机制,扎实推进。各区、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方案,明确分工和责任,抓好落实。要建立例会工作机制,定期召开例会,及时互相通报燃气基础信息登记、隐患治理清理等排查工作底数和动态,共同会商解决疑难问题,推进工作更加紧密有效地衔接融合。以瓶装燃气实名登记、钢瓶流转可追溯、信息化等为抓手,全面深入开展排查整治,重点排查“三线四片”和出租户、餐饮场所、夜间大排档等人员密集区域,严肃查处、纠正违法违规充装、储存、运输、经营、销售和使用瓶装燃气行为。指导和督促相关燃气经营企业、用气单位和用户落实燃气安全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对发现的隐患立即整改,跟踪落实,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三)滚动摸排,清理整治。各区采取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按照“不漏一户、不漏一瓶、不错一项”的要求,进行“网格化、地毯式、全覆盖”摸排清查。各区、市直相关部门对大排查大整治中发现的重点人员、重点区域、重点部位、重点场所、重点问题和重点隐患,要强化情报研判、集中攻坚和协同作战,以彻底清理为目标,开展分类治理和联动联治,组织一切力量,最大限度消除燃气安全隐患,杜绝漏管失控。


(四)加大投入,强化保障。各区、各相关部门要落实行业监管、执法保障、安全宣传等工作的保障,确保燃气安全大排查大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打击一批、关停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各区设置临时供应保障点,以保障“严打严治严管”高压态势下瓶装燃气市场稳定。


(五)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各相关部门在严厉打击非法燃气销售的同时,要加强正规供气渠道宣传,提高广大市民不买不用非法燃气的自觉性。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宣传载体,采取上门走访、集中宣传等方式,在社区内开展形式多样的燃气安全宣传活动,向公众广泛宣传安全用气的常识和规定,增强安全用气意识,营造良好氛围。


有关单位:市综治办,消防支队,市政集团,华润燃气公司;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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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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