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0:56:10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推动工业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进一步提升工业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我市工业加快转型升级,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进一步推动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六条措施。


一、鼓励规下企业转规上


对2016年我市辖区内首次纳入规模以上统计的工业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不超过当年度该企业纳税总额(含国地税)。


二、鼓励企业增产和错峰用电


(一)企业增产用电奖励


对季度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且季度用电量在100万千瓦时以上的工业企业,按用电增量每千瓦时给予0.1元的奖励。


(二)调峰生产用电奖励


对2017年省级工业和信息化行业龙头企业和高成长企业(已参与省电力直接交易的企业除外),按每日7:00-8:00和21:00-23:00的用电量给予每千瓦时0.2元的奖励;年度用电奖励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集团内企业合计不超过3000万元。


三、鼓励企业技术改造


支持我市重点工业企业工艺技术水平提升、产业链(群)重点发展领域及上下游配套、扩大先进产能、提高产品附加值、集约节约用地、节能环保等技术改造项目,对该类项目按设备购置费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1000万元。


四、鼓励发展智能制造


对获得国家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和省、市级智能制造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80万元;对被认定为智能制造样板工厂(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五、鼓励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


对获得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证书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60万元。


六、鼓励发展服务型制造


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和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项目)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同时被认定为示范企业、示范平台和示范项目的企业,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只给予一次性奖励;已享受下一级示范奖励的,只给予补足本级奖励数额。


以上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具体由市经信局牵头,会同各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2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2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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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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