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67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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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有效期的通知》



厦府办〔2017〕6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为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技能人才,我市于2012年出台《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厦府办〔2012〕83号),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即将到期。因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将《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有效期延长至新落户办法出台后,即“推动非户籍人口在我市落户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厦府办〔2012〕83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8日



附件: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的通知


厦府办〔2012〕8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厦门市技能人才落户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岛内外一体化进程,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支持企业引进、留住急需技能人才,根据《厦门市户籍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技能人才指:


(一)取得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核发的中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属于本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且为本单位骨干的技能人才;


(二)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技术能手称号的。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公布全市急需(紧缺)技术工种目录。


第四条在本市用人单位工作的技能人才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落户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


(一)取得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4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二)取得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3年,申请时已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2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三)取得技师职业资格证书,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四)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五)参加福建省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或本市A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省、市技术能手称号,在本市同一用人单位工作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连续缴费满1年,且继续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0周岁以下;


(六)参加国家级一、二类职业技能竞赛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与本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本市社会保险,与该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男性年龄在5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45周岁以下。


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技能人才落户到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的,不受合法固定住所限制。


第五条技能人才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书非全国、全省统考或非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发的,须经本市职业技能水平测试合格,对技能人才实行免费测试,财政核拨经费,测试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六条用人单位拟为职工申请技能人才落户的,应在本单位公开场合将被申请职工的姓名、年龄、职业资格证书、本单位工作年限、本市社会保险缴费年限和申请落户的理由公示3天,接受全体职工监督。


第七条技能人才落户由用人单位向所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初审后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每季度集中审核一次。经审核符合落户条件的,由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落户手续。


第八条用人单位及拟落户的技能人才在公示和申请过程中违反规定,申请内容和所提交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对其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审核,已审核为符合落户条件的予以撤销,已落户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技能人才落户思明区、湖里区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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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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