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4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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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厦府办〔2017〕4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29日



厦门市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


重点工作安排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和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厦门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厦委发〔2016〕29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现将2017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大简政放权力度,全面清理精简行政审批事项。由基层实施更方便有效的行政审批事项,直接下放基层管理。在自贸试验区内市场准入领域试行行政审批改备案、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牵头,市法制局、市效能督查办、自贸区管委会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地方性法规草案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加强合法性、必要性、合理性审查论证。市政府规章、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设定行政许可。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认证等形式变相设定行政许可。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按照省里的部署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工作。


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局、自贸区管委会及有关区政府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四、开展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及时提出《市场准入负面清单草案(试点版)》相关事项调整的意见建议。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牵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五、实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清单制度。严格执行收费目录清单,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收费基金项目,市、区政府公布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清单之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不得执行。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分别牵头,市经信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六、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监管方式。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制定工作细则。创新市场监管方式,完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透明、规范、高效、协同监管机制,实行综合监管,探索信用监管、智能监管。


责任单位:市审改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牵头,市发改委、市质监局、自贸区管委会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七、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等与行政机关脱钩,按照政社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实现社会组织与政府部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职能“五分开”,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完善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操作办法和监督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八、建立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制度体系,明确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完善购买服务实施办法,推动政府部门规范购买服务。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的绩效评价办法,积极推动形成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公共服务新格局。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市编办、市民政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九、提高突发事件防范处置和防灾救灾减灾能力。完善应急管理体制机制和预案建设,提高应急管理科学化和法治化水平。全方位强化防灾减灾、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疫,全过程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责任单位:市应急办、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房产局、市农业局、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市海洋渔业局、市气象局、市地震局、市法制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度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认真落实《福建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厦门市环境保护督察实施方案(试行)》,促进环境保护责任落实到位。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审计局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一、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和深化改革的重点任务,按照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的要求,突出重点领域立法,合理配置立法资源。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二、健全政府立法起草机制,重要行政管理法规规章草案由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组织起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探索引入第三方起草、评估机制。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三、完善政府立法协调机制,加强政府与人大的立法沟通协商,建立健全立法协作机制。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立法事项,可以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按程序协调解决,提高立法效能。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四、严格实行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必须按照法定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健全规范性文件建议审查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范性文件向政府备案工作机构提出审查申请的,备案工作机构应按规定予以答复。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五、健全完善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机制。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听取广大群众、利害关系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意见。对社会关注度高的决策事项,应当公开信息、解释说明并做好意见反馈工作。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法制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六、建立健全行政机关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上会讨论、作出决策。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落实《厦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建立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行政决策、推进依法行政中发挥积极作用。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法制局、市司法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七、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相关制度。建立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记录、存档制度。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八、健全行政执法立案、调查取证、告知、罚没收入管理等制度,明确听证、集体讨论决定的适用条件。开展执法案卷评查、案件质量跟踪评判。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具有行政执法权的市直各有关部门参加,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十九、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行业“红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一、加强执法监督,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情况通报等制度,查处执法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不文明行为,惩治执法腐败行为。开展行政执法效果评估,提高执法效率。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二、严格执行《厦门市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三、行政机关履行执法职责所需经费,由市、区政府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改善执法条件,加大执法装备配备、科技建设、基础建设等方面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四、健全行政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形成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独立、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机制。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法制局、市监察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五、健全完善纠错问责制度,完善问责方式和程序,增强行政问责的针对性和时效性。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六、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廉政记录、年度考核结果、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纳入档案,将公务员诚信记录作为干部考核、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公务员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七、规范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工作,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行政应诉办法》。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八、市、区政府要建立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投诉举报登记制度,充分发挥“市长专线”和政府门户网站等平台的作用。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舆论监督作用,重视和规范网络舆论监督,推动网络舆论监督规范化、法治化,依法及时调查处理违法行政行为。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信访局、市效能督查办、市法制局参加,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二十九、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


责任单位:市政府新闻办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利益表达、协商沟通、救助救济等机制,引导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表达诉求、维护权益、解决纠纷。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一、完善网上受理信访制度,加快网上信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做好与全国网上信息系统的衔接工作。完善信访信息发布制度,公开信访工作规程规范。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二、对依法应当通过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有效引导群众通过法定途径解决。严格实行诉访分离,推进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完善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


责任单位:市信访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三、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市、区政府及其部门要制定领导干部学法计划,明确学法方式和主要内容,通过常务会(委、办、局务会)坚持学法。加强对政府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治教育培训,市、区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一期领导干部法治专题培训班,举办两期以上法治专题讲座。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委党校、市行政学院、市社会主义学院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四、健全行政执法人员岗位培训制度,组织开展行政执法人员通用法律知识、专门法律知识等专题培训。强化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考试制度,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法律知识培训质量。


责任单位:市法制局、市直各有关部门分别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三十五、继续完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大力培育建设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先进典型,着力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取得突破性进展。充分发挥示范点的示范、引领和典型带动作用,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水平整体提升。


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牵头,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开发区管委会按职责分别负责。


各区政府、市直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区本部门法治政府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市政府备案,同时健全工作督查落实机制,做到有布置、有督促、有检查,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逐步推进,按期完成。市政府办公厅、市法制局要结合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2017年12月31日前,各区政府要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市直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本年度法治政府建设情况。报告要通过报刊、政府网站等向社会公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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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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