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59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深化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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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深化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7〕5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建设局制定的《厦门市深化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14日



厦门市深化国家节水型


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市建设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以下简称“水十条”)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 住房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城镇节水工作指南的通知》(闽建办城函﹝2017﹞5号),巩固我市节水型城市的创建成果,继续深化创建工作,推动城市节水工作上新台阶,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家节水型城市申报与考核办法〉和〈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的通知》(建城﹝2012﹞5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厦门市深化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切实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以节流工程、开源工程、循环与循环利用为突破口,围绕推进我市生态文明建设,通过对水资源的科学规划、合理开发、全面节约、高效利用、优化配置、有效保护、综合治理,提高我市水资源利用效率和效益,提高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承载能力,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加快节水型社会建设,实现人水和谐,为厦门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节约用水与合理用水相结合。既要从我市水资源紧缺的矛盾出发,遏制水资源不合理的使用和浪费,又要根据我市的水资源条件和不同行业的用水特点制定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对水的需求。二是坚持建设与监管相结合。既要推动节水技术改造,加强节水监管平台建设,更要措施前移,从项目建设的源头配套落实节水方案,建设节水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三是坚持开源与节流相结合。既要大力发展雨水、海水、再生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也要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降低污水排放量,减少对水生态、水环境的影响。四是坚持鼓励与限制措施并举。建立有效的节水激励机制,鼓励扶持企业、单位节水增效,同时,限制高耗水行业用水,推动节水技改,监督企业、单位落实节水工作目标、计划、制度、措施“四到位”。


(三)主要目标


推动我市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深入开展和建立长效机制的,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办法与标准,继续深化创建工作,完善我市节水管理机制,夯实节水基础管理工作,提升综合节水、生活节水、工业节水水平,使各项指标达到或超过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确保通过2017年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二、主要任务和分工


(一)加强节约用水的基础管理工作


1、强化计划用水和定额管理。在建立科学合理用水定额的基础上,对公共供水的非居民用水单位实行计划用水与定额管理,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用水效率低于最低标准或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核减用水计划指标,并要求限期整改到位。超定额、超计划用水实行累进加价。建立用水单位重点监控名录,强化用水监控管理。加强对企业、单位执行用水情况的监管,监督月用水量在3000吨以上的计划用水单位,每3年开展一次水平衡测试工作,挖掘企业节水潜力,逐步降低单位产品取水量。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水务集团


2、自备水全面实行计划管理。自备水计划用水率不低于90%;规范水井建设审批管理,对于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要制定关停计划并逐步实施,逐年降低自备水供水量占城市供水总量的比重。在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各类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责任单位:市水利局、市国土房产局


3、落实节水“三同时”管理。使用公共供水和自备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均必须配套建设节水设施和使用节水器具,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水利局


4、完善水资源的价格管理体系。建立有利于水资源高效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落实供水企业水价调整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公开制度。居民用水实行阶梯水价。取用地表水和地下水,均应征收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水资源费征收率不低于95%,污水处理费(含自备水)收缴率不低于95%,收费标准不低于国家或地方标准。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市政园林局、市水利局、水务集团


(二)提高城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


鼓励并积极发展再生水、海水、雨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再生水利用管网和配套设施的建设,使我市非常规水资源利用率≥20%或年增长率≥5%。


1、重视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及防涝。制定雨水利用工程与项目的政策、计划并逐步推广实施。新建城区建设推行低冲击开发模式,建成区雨污分流排水体制管道覆盖率占60%以上。完成对建成区范围内易涝易淹片区排水及雨水利用设施改造。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市政园林局、各区政府


2、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节约用水专项规划的范围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设施。已具备再生水使用条件的区域,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景观设施等用水应当推广使用再生水。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市建设局


3、强化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科技支撑,扶持新型膜材料制造、海水淡化技术集成和装备研发、海水淡化工程服务等高端海水淡化与综合利用产业链发展,引进国家海水利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厦门分中心,不断挖掘潜力,创建海水利用示范城市。


责任单位: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严格水功能区监督管理


加强水污染防控。完善水功能区监督管理制度,建立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评价体系。开展流域整治工作,加强水功能区动态监测和科学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容量,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要把限制排污总量作为水污染防治和污染减排工作的重要依据,切实加强水污染防控,加强工业污染源控制,加大主要污染物减排力度,在电镀、印染、化工等高污染行业推行主要污染物资源回收利用、清洁材料替代等清洁生产技术,鼓励有条件的企业逐步实现废水“零排放”。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我市的城市污水处理率至少高出全国同级城市平均水平5个百分点,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政园林局、市经信局


(四)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


加强管网维修和漏水监测,完善管网检漏制度,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检漏、补漏、堵漏水平。推广应用新型管材和先进施工技术。有计划地对老城区旧有管道以及其他严重老化、材质差的管道进行改造更新,确保城市管网漏损率低于CJJ92《城市供水管网漏损控制及评定标准》规定的修正值指标。


责任单位:市市政园林局、水务集团


(五)广泛开展生活节水工作


有计划地大力开展节水型小区创建活动,建立长效机制使创建工作常态化,节水型居民小区覆盖率≥5%。根据国家对使用节水型器具的相关规定,对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强制推行节水型器具,同时,积极鼓励引导对旧建筑中不符合节水规范的器具逐步进行改造替换,节水器具普及率达100%。通过宣传和推广节水技术,提高居民生活用水效率,降低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居民用水量(单位:升/(人·日))低于GB/T50331《城市居民生活用水量标准》的指标。加强特种行业(洗浴、洗车等)用水计量管理,力争收费率100%。督促落实节水措施,推广循环用水技术,提高城镇公共生活用水效率。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质监局、水务集团


(六)提高工业节水水平


继续深化产业结构调整,限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的进入。以“节流优先、治污为本、科学开源、综合利用”为原则,以提高水的利用率为核心,以企业为主体,以科技进步为先导,加大结构调整和技术改造力度,加强工业企业内部节水管理,减少水的漏损,提高重复利用率,发展非常规水资源利用技术,推广清洁生产,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活动,使市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单位:立方米/万元)低于全国平均值的50%或年降低率≥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80%(不含电厂),工业取水定额达到国家颁布的GB/T18916定额系列标准或地方标准,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100%,节水型企业(单位)覆盖率≥20%。


责任单位:市建设局、市经信局、市环保局


三、保障措施


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指标体系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和城镇节水工作的具体化、量化体现。国家节水型城市实行动态管理,复查自命名之日起每四年进行一次。在非复查年也应当按照考核指标体系每年上报数据,每两年上报工作总结。对复查不合格、不按期申报复查,以及连续不按期上报数据或工作总结报告的城市,将被撤消国家节水型城市称号。同时,国家节水型城市是人居环境奖的前提条件,其中的相关指标也是国家生态园林城市、国家环保模范城市等创建工作的内容和评价指标,因此,深化节水型城市创建是我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一项长期、常态化的工作,我市应采取以下保障措施推动城市节水工作上新台阶。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城市节水工作,涉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领域,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支持。为加强对城市节水工作的领导,凝聚部门合力,确保各项工作落实,相应调整我市创建节水型城市领导小组(名单另行通知),按照部门负责制,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各责任单位要高度重视城市节水工作,按照任务分工和指标,制定计划,责任到人,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并达标。


(二)健全法规,完善机制。要深入贯彻实施《厦门市城市供水节水条例》和《厦门经济特区水资源条例》,建立健全法规体系、标准体系、价格体系、管理体系。根据我市节水工作实际需要,适时制定相关配套实施细则和鼓励政策。加强依法行政,加大对供水、节水违法、违章行为、浪费行为的查处力度,做到依法管水、依法用水、依法节水。不断完善城市节水管理制度和长效机制,建立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协作、用水单位参与的良性机制,共同推动全市节水工作。


(三)建立城市节水统计制度。按照国家节水统计的要求,实行规范的城市节水统计制度。由市建设局牵头,各相关部门配合,建立科学合理的城市节水统计指标体系,做好每年城市节水数据的统计上报工作。各相关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在每年的3月底前将上年度的数据提供给市建设局,由市建设局汇总后在当年6月30日前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需上报工作总结报告的,各相关部门应及时提供。


(四)建立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按照国家节水型城市考核标准,建立稳定的节水专项财政投入制度。城市节水资金用于节水宣传、节水奖励、节水技术改造、节水产品技术推广、非常规水资源(再生水、雨水、海水等)利用设施建设、公共节水设施改造与建设(不含城市供水管网改造)等的投入。应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利用节水专项资金、循环经济专项资金等鼓励、扶持重点企业开展工业节水技改,积极创建节水型企业,促使企业节水 “四到位”。应制定奖励办法,对符合污水处理和排放标准的企业给予适当的奖励。


(五)整合资源实行项目联动。现有的涉水管理部门的数据信息管理平台应当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利用率。要把节水工作与推进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工作有机结合,实现联动,把节水改造与公共建筑、公共机构节能改造相结合,把节水设施、措施、器具、技术融入绿色建筑行动,多渠道实施节水工程。


(六)持续开展节水型载体的创建活动。把节水型企业、单位、居民小区等创建纳入我市文明创建体系,在文明单位、文明小区的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中予以体现,提升创建实效。要广泛开展节水宣传日(周)及日常城市节水宣传活动,结合志愿者服务活动,使节水宣传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营造全民节水的良好社会风尚。


附件:厦门市深化国家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任务分解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8日印发


附件下载:



B59附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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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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