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8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1:01:09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17〕8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18日



厦门市贯彻落实碳排放权交易市场


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实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7号),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启动重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6〕57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落实全国、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有关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福建省委、省政府关于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总体要求,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有效控制碳排放、实现低碳发展为目标,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温室气体排放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我市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建设美丽厦门提供坚实支撑。


二、工作目标


组织企业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完成国家、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各项工作和任务,建立部门联动、市区互动、适应市情、制度健全、管理规范、运作良好的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机制,推动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完成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标。


三、重点任务


(一)落实参与碳市场企业名单。根据国家和福建省确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实施范围条件,提出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排放单位的名单,同时,做好纳入企业名单的动态更新,对符合纳入标准的新增企业及时上报备案,对关闭、停产、合并、迁出等不符合纳入交易条件的企业,及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登记,并按要求报上级碳交易主管部门。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统计局、经信局、各区政府配合


(二)开展企业碳排放核算、报告及监测计划工作。明确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督促重点排放单位严格按照国家和福建省颁布的指南或标准要求,准确客观编写排放报告,编制碳排放监测计划。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开展第三方核查与复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经遴先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对企业碳排放报告进行现场核查。明确核查程序、要求和标准,切实加强第三方核查机构和人员的备案管理、技术标准实施,保证核查工作公正独立开展。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市政园林局、统计局、质监局、国网厦门供电公司配合


(四)开展配额分配和管理。依据国家、福建省确定的配额分配方法和标准,开展企业碳排放权配额分配,建立配额预发、预留和调整机制。加强对配额登记、流转、变更、履约等环节的管理,引导企业建立碳资产管理制度。开展配额有偿分配研究,适时启动配额无偿加有偿分配机制。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五)建立健全碳市场监管体系。培育建立市级监管和专业执法力量,逐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监管体系。做好重点控排单位排放报告、监测计划、排放核查、配额清缴和交易情况的监管工作。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纳入企业、投资机构、核查机构等责任主体的失信行为纳入我市信用平台,实施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机制,切实维护市场交易秩序。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财政局、金融办、信用办、人行厦门中心支行配合


(六)积极培育碳产业。鼓励节能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带动相关产业发展。加强碳金融体系建设,适时发展碳信托、碳基金、碳债券等碳金融产品,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支撑。培育碳排放权交易咨询、碳资产委托管理、第三方核查等服务机构,带动碳市场服务业发展。鼓励企业开发CCER项目。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发改委、财政局、科技局、金融办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在全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指导协调作用。市发改委统筹安排纳入交易企业名单确定、碳排放报告及核查、配额分配、交易和履约管理、市场运营监管、能力建设、宣传培训等相关工作;市统计局负责开展相关统计制度建设和数据统计工作;市碳和排污权交易中心协助市发改委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相关工作;其他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管理和监督。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财政局、经信局、科技局、国资委、质监局、市政园林局、统计局、金融办、信用办,各区政府,国网厦门供电公司


(二)完善制度体系。按照全国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我市在碳排放配额分配、在线监测、年度报告、核查复查、履约管理以及碳排放交易监管等领域的相关制度规范和技术标准,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制度保障。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三)加大资金投入。市财政局要确保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和复查等专项工作经费,并视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推进情况,加大对碳排放基础能力建设、宣传等方面工作的资金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改委


(四)加强能力建设。鼓励厦门大学、中科院城市环境研究所等市内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相关研究,善于借助外地专业力量,为我市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提供技术支撑。加快培育专业人才队伍,面向政府部门、重点企(事)业单位、等分层次开展操作性和适用性强的各类培训,切实提升业务能力水平。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配合


(五)强化舆论引导。结合“全国低碳日”和各类绿色低碳宣传活动,将碳排放权交易宣传作为重点,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社会的参与程度,增强相关企业社会责任意识,营造良好的低碳发展环境。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牵头,市经信局、环保局、各区政府等配合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郑州外资企业服务中心微信公众号

扫描二维码 关注我们




本文链接://www.0798ci.com/rule/43295.html

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