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6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
厦府办〔2017〕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5月2日
关于促进代建工作责任落实
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的若干措施
为促进我市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代建工作责任落实,进一步提升代建管理水平,特制定本措施。
一、严格代建单位准入
(一)实行名录库管理制度。代建名录库由市建设局负责统一建立、管理。进入名录库的单位原则上以市属国企为主、区属国企为辅,须经企业上级主管单位推荐。市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对相应专业名录库进行初审。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代建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分专业入库。原则上进入名录库的单位方可承接项目代建业务。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另行制定。
(二)严格代建单位条件。严格审核代建单位的内部管理体系、工程管理业绩、资质条件、近三年信用记录以及工程技术和管理人员的数量、职称和从业经历等指标,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名录库。
二、规范代建行为标准
(三)明确代建工作内容。原则上代建单位应负责可行性研究、投资概算等项目前期工作,负责组织参建单位招标、设备材料采购以及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移交、结算、财务决算、产权办理、保修维修等项目实施工作,负责办理建设审批手续,配合土地房屋征收等工作。代建单位应建立内部管理体系,加强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报告等工作。代建工作的具体工作规程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四)规范人员配备标准。代建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代建合同约定,结合项目建设需要组建代建项目部。项目部人员以及单位分管领导名单写入代建合同并在项目现场公示。投资概算达到0.5亿、2亿和5亿的,代建项目部管理人员总数分别不少于6人、8人和12人,具体详见附件1。在建的代建项目自本文件实施之日起一个月内根据本文规定的标准自查自纠,仍未能符合要求的,原则上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
(五)严格合同履约管理。业主单位与代建单位应参照《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明确双方责权,约定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代建人员配备等管理要求和奖惩条款,增加刚性约束,并严格遵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项目依法直接立项给代建单位的(即代业主),代建合同由代建单位与项目责任单位(即市政府确定负责该项目推动的单位,未明确的原则上为项目主管单位)签订。
三、强化代建监督管理
(六)严格人员到位管理。代建项目部应建立考勤制度,工作人员挂牌上岗,采用人脸识别等方式考勤,夜间及节假日应根据工程需要安排值班。业主单位应加强对代建专职管理人员日常考勤管理,责任单位加强抽查,考勤结果作为相关单位考评代建单位的依据之一。
(七)完善代建考评制度。建立月度、季度和年度考评制度,对代建责任落实情况进行量化考评。月度考评由项目责任单位负责,每月对每个项目(或抽查)进行考评。季度考评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国资委等部门进行抽查考评。年度考评由市建设局、市重点办牵头,会同市发改、财政、国资委等部门综合月度、季度考评等情况进行加权评分;当年竣工的项目,应对项目全过程进行综合考评,考评结果作为该项目代建费奖罚的主要依据;代建单位当年各个项目考评得分的平均值为该单位年度考评得分,作为名录库管理的依据。具体考评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八)强化部门联动监管。建设、交通、水利、港口、海洋等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等规定加强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按规定记入信用记录,作为代建单位年度考评加分、扣分的依据。发现代建管理不到位的,应加大检查频度和力度,实行差异化管理。
四、加大代建奖惩力度
(九)约谈警示。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视情况约谈其项目负责人、单位领导或法定代表人,并责令限期改正:1、代建履责不到位(包含人员不到岗、管理不到位、目标未完成、信息报送不及时、提供材料与实际不符等)。2、代建项目在相关管理部门检查中受到批评或考评为不合格的。3、其它违反代建管理相关规定的。约谈情况向代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通报。
(十)督查督办。代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建设局、市重点办、行业主管部门以及项目责任单位视情况对其进行督查督办:1、未按时完成重要节点计划等重大违约行为的。2、未落实代建合同及有关部门会议要求,经约谈后仍未整改到位的。3、其他违反规定可督查督办的情形。督查督办情况向代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等单位通报;情节严重的,提请市效能部门处理。
(十一)纳入“黑名单”管理。代建单位存在附件2情形之一的,直接按规定纳入“黑名单”管理,暂停承接新代建业务(具体期限详见附件2)。对存在组织协调不力、整改不及时不到位、重要节点目标未完成等代建责任不落实情形且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可比照“黑名单”管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其承接新代建业务,整改后视情况予以解除。
(十二)清出名录库。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代建单位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直接清出名录库:1、无正当理由拒不承接急、难、险、重、小等代建任务的。2、代建单位年度考评不合格的。3、其他按规定应当清出名录库的情形。被清出名录库的,原则上三年内不得再申请进入名录库。
(十三)与代建费挂钩。根据以下情况综合考虑奖励或扣减10%-50%代建费:1.竣工考评结果;2.投资节余情况;3.建设进度目标情况;4.是否取得市级、省级和国家(部)级优秀质量等级;5.是否发生质量安全事故;6.是否存在施工围挡违规占道、施工噪声严重扰民、建筑垃圾影响市容市貌以及其他文明施工不到位和安全隐患情况;7.其他代建管理不到位情况。代建费奖罚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按其规定执行。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发改委、国资委另行制定。
(十四)与绩效工资挂钩。代建检查、考评结果以及被采取监管措施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与其绩效年薪挂钩,具体实施根据市国资委等代建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相关考核办法执行。代建费奖惩的经济责任应落实到项目部,分摊不少于50%,其中项目负责人分摊不少于一半,落实情况由项目责任单位、市国资委等代建企业主管单位负责督促。代建单位领导、项目负责人的绩效工资、评优评先等办法由各单位自行制定,落实情况纳入代建单位年度考评内容。
(十五)与代建业务承接挂钩。月度、季度、年度考评为优秀或者不合格的,在代建招投标时可在企业资信等方面分别适当加分或者减分,在确定邀请招标、直接委托对象时可作为优先或排除对象。具体办法由市建设局牵头另行制定。
五、其它方面
(十六)鼓励创新代建管理模式。鼓励试行代建总承包、浮动代建费率等管理模式。具体项目的实施办法由项目责任单位会同市发改、财政、建设等部门商定。
(十七)科学调整代建费取费标准。对专业性强、特殊复杂的重大(重点)项目,代建费率可适当提高。对因气候影响、规划调整、交地滞后等非代建单位原因造成工期延长的,可适当补偿代建费。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发改委牵头会同市建设局、国资委另行制定。
(十八)保障代建监管力量。市建设局、市重点办、项目责任单位等单位应加强人员保障,确保代建监管力量。
(十九)区级财政投融资的建设项目可参照本文执行。
(二十)本文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二十一)本文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
1.市级财政投融资建设项目施工阶段代建项目部人员配备表
2.代建单位以及相关管理人员列入厦门市建筑市场“黑名单”的情形及期限一览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5月3日印发
附件下载:
B68附件1.doc
B68附件2.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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