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0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计委关于厦门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计委关于厦门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指导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104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市卫生计生委制定的《厦门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3日
厦门市鼓励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
医疗机构指导意见
厦门市卫生计生委
为优化配置厦门市医疗资源,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的精神,按照“十三五”期间厦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十三五”期间规范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提出如下意见:
一、高水平医疗机构
高水平医疗机构主要指代表国际、国内先进管理理念、领先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的医疗机构,设置床位的机构原则上要求二级以上。
二、编制专项规划
按照“十三五”期间厦门市区域卫生规划的要求,由市卫计委牵头,市规划委配合编制《厦门市社会资本举办高水平医疗机构布局专项规划》,结合我市空间发展战略,重点引导社会资本到岛外举办代表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高端医疗机构,并将成果纳入我市“多规合一”综合平台进行跟踪、推进。
三、申办者条件
申办者除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福建省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法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㈠申办者在经济发达国家(地区)或中国境内地市级以上城市有同类办医经验的。特别鼓励具有省级以上同类医疗机构管理经验或团队医疗技术水平达到省级以上重点专科水平的申办者,来我市创办医疗机构。
㈡两个或两个以上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社会组织联合申办医疗机构的,其中至少一方必须达到第㈠条规定的相关要求,且联合办医协议的合作期限应不低于十年。
㈢管理团队和学科带头人必须以新引进人才为主,管理团队具有在设区市三甲医院(或境外医学教学医院)五年以上管理经验,学科带头人应为国内知名院校、知名医疗机构的专家。拥有国际知名医学专家、中国两院院士、长江学者,予以优先引入,在相关政策上给予更多优惠。
㈣中外合资、合作申办办医疗机构的,须按照原卫生部、商务部颁布的《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执行。
四、投资规模要求
根据举办医疗机构类别的不同,申办者投资规模必须按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达到以下标准(注:以下投资总额单位以“人民币”计):㈠二级以上综合医院2亿元以上;㈡二级以上妇产医院5000万元以上;㈢二级以上中医院5000万元以上;㈣二级以上康复医院1亿元以上;㈤二级以上护理院5000万元以上;㈥三级以上精神病医院1.5亿元以上;㈦二级以上肿瘤医院2亿元以上;㈧二级以上神经科医院2亿元以上;㈨二级以上口腔医院5000万元以上;㈩其它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不低于5000万元。
五、类别和要求
㈠高端医疗机构
显著高于现有福建省医疗专业技术水平,代表国际领先医疗管理或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优先引进国际连锁或知名品牌、知名团队的医疗机构。
㈡高水平医疗机构
⒈妇产医院:在国家二级妇产医院基本标准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床位数100张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不少于8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配备140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⒉中医院:在国家二级中医院基本标准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床位数100张以上,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不少于4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中医师,配备90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举办地点限定在集美区和海沧区区域范围内)。
⒊肿瘤医院、神经科医院、口腔医院等其它专科医院:达到对应的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举办地点限定在岛外区域范围内。
㈢其它
1.综合医院:原则上不再举办三级综合医院,鼓励设立二级综合医院,完善接续性医疗。在国家二级综合医院基本标准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床位数200张以上,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不少于12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配备180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举办地点限定在岛外区域范围内)。
⒉康复医院:在国家二级康复医院基本标准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床位数200张以上,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不少于6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配备250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
⒊护理院:在国家护理院基本标准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床位数200张以上,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不少于3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医师,配备60名以上注册护士和120名以上其它护理人员。
⒋精神病医院:在国家三级精神病医院基本标准基础上,还需达到以下要求:床位数300张以上,建筑面积30000平方米以上,拥有不少于8名副主任以上职称的精神科医师,配备180名以上卫生技术人员(举办地点限定在岛外区域范围内)。
六、供地原则与方式
㈠用房用地要求
⒈社会资本办医建设用地按医疗卫生用地管理,取得用地后,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变土地原有用途。
⒉社会资本办医应提高土地的利用率。
⒊申办者通过划拨或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用地的,在办理土地划拨决定书或签订土地出让合同时,申办者应同时提供包含:办医条件、退出机制等内容组成的书面承诺,并签订监管协议。
⒋申办者以租用或购买现有房屋,申办医疗机构的,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房屋用途变更手续。
㈡供地方式
⒈社会资本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享受与公办医疗机构同等政策,可按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⒉举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按市场规则采用招拍挂等方式供应土地。
七、评审办法
㈠市人民政府成立社会办医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其它相关部门共同参与。
㈡评审委员会根据上述意见及相关资质要求确定评审依据。
㈢评审委员会对申办者条件、投资规模、办医类别等情况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八、退出机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办者必须退出(通过划拨或招拍挂等方式取得用地的,应退还土地):
㈠取得用地后,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时间投入开工建设的。
㈡开工后,无法继续投资完成项目建设的。
㈢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医疗机构类别、性质等的。
㈣超过设置批准书有效期,无正当理由未能完成医疗机构建设或未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
㈤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因严重违法被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㈥违反土地出让合同中有关办医条件约定的。
九、保障机制
㈠日常监管与评价
⒈卫生计生行政等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按照各自法定职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⒉按照《福建省民营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标准,对社会办医进行定期评价管理,评审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并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定依据。
⒊根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通过对医疗机构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校验,对不符合执业标准的,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行医资格。
㈡医保管理
对符合医保定点条件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医保部门应按规定将其纳入医保定点服务范围,签订服务协议进行管理,并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的报销政策,规范执行医保规定。
㈢财政补助
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扶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有关财政政策问题的通知》(厦财社〔2015〕4号)、《福建省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社〔2015〕78号)的规定申请财政补助。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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