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22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浏览量:          时间:2018-11-11 01:07:54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12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8日



厦门市关于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救助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积极创建文明、和谐、幸福的厦门,根据国务院《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民政部《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民政部令第24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我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以下简称“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宗旨,按照“自愿救助、无偿救助”的原则,以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合法权益为目标,加强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和管理,切实保护特殊困难群体人员的合法权益,有效解决职业乞讨、违法乞讨等一系列社会问题,维护我市文明城市形象,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工作原则


(一)自愿受助原则。实施救助应当由流浪乞讨人员明确提出救助要求,对符合条件的,救助管理站应当给予救助;提出放弃救助的,救助管理站不得限制。


(二)无偿救助原则。各级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对受助人员实行无偿救助,不得向受助人员及其家属和单位收取救助费用,也不得组织受助人员从事生产劳动。


(三)政府、社会、家庭责任相结合原则。在政府依法救助的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救助管理工作。家庭及其成员应当依法履行赡养、抚养义务。各级政府要依法引导、鼓励、督促社会和家庭履行责任。


三、职责分工


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职责任务分工如下:


(一)民政部门主要职责:充分发挥牵头职责作用,积极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工作措施,不断完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机制。不断规范完善市救助管理站标准化建设和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制度,努力提升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水平。积极开展主动救助劝导工作,做好街头生活无着人员的劝导和救助。负责联系国内其他地区民政部门,做好受助人员返乡和护送工作,对符合安置条件的流浪、乞讨人员进行安置。


(二)公安部门主要职责:依法严厉打击针对流浪乞讨人员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在执行职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积极协助民政部门维护救助管理站治安秩序,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户籍查询、信息采集等工作。


(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发现流浪乞讨人员的,应当告知其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四)卫生部门主要职责:按照“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指导医疗机构做好街头流浪乞讨人员中危重病人、精神病人、传染病人的救治工作。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在门诊、急诊(包括120转运等)发现流浪乞讨人员中急危重症患者需要抢救的,按照首诊负责制原则开通绿色通道对患者进行抢救。指导救助管理站做好疾病预防、救治康复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五)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护送、救治、安置等经费的保障工作。


(六)教育部门主要职责: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心理矫治、教育帮助工作。加强“防流控辍”和扶困助学工作,建立“控辍保学”机制,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提供保障。


(七)司法行政部门主要职责:根据“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指导协调主管部门加强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有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为涉及法律事务的流浪乞讨人员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八)人社部门主要职责:会同民政等部门组织开展流浪未成年人的职业技能培训,对年满16周岁有就业能力的流浪未成年人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补贴。


(九)交通运输部门主要职责:协助救助管理站为流浪乞讨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或所在单位提供购票、进出站和乘车等方面的便利。


(十)残联部门主要职责: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残疾流浪乞讨人员的询问、查证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流浪乞讨残疾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


(十一)民族宗教部门主要职责:协助救助管理站做好少数民族、信教群众救助管理政策法规的宣传,协助联系少数民族语种翻译工作。


(十二) 区、街道(镇)、村(居)委会主要职责:积极组织动员群众提供线索,劝告、引导流浪乞讨人员向救助管理站求助,对其中的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和行动不便的其他人员,应当引导、护送到救助管理站;对突发急病人员,应当立即通知急救机构进行救治。


(十三)其它相关部门主要职责:综治、发改、妇联、共青团等部门结合自身职能,主动做好与救助管理有关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随着我市外来人员的大量增多,给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带来新的压力和挑战。各级各相关部门一定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有效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加强领导。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必须完善政府统一领导,民政部门牵头,综治、发改、教育、民族宗教、公安、财政、司法、人社、交通运输、卫生、城市管理和团市委、妇联、残联等部门协作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救助管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本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相关工作。


(三)密切协作。做好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做好本辖区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充分发挥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作用。要加强对家庭履行监护责任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随访工作制度,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劝说、制止,防止外出流浪或乞讨。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要及时向民政部门或救助管理站报告。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1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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