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府办〔2017〕120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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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7〕12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


《厦门市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7月3日



厦门市加快培育发展


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福建)实施方案》,加快培育发展我市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根据《福建省加快培育发展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方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以改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以市场化、专业化、产业化为导向,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构建有效的政策激励体系,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激发市场活力,培育发展各种形式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产业,形成政府、企业、社会三元共治格局,加快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


(二)基本原则


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强化发展规划、市场监管、政策扶持职能,培育和壮大企业市场主体,促进社会资本优化资源配置,提升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分类指导、精准施策。根据畜禽养殖废弃物、农作物秸秆、废弃农膜、化肥和农药使用等农业面源污染来源的不同特点,在建立投资回报机制、创新技术模式和商业模式、制定优惠扶持政策等方面,加强分类指导,实施精准施策,提倡变废为宝,化害为利。


示范引领、加快推进。统筹考虑农业资源环境特点,因地制宜开展试点工作,循序渐进扩大示范推广范围,总结可推广、可复制、成熟可行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模式,辐射带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工作加快推进。


齐抓共管、协同推进。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涉及经信、发改、农业、环保、财政、科技、国土等多个部门,关联政府、企业、农业生产者等不同主体,需要各方面通力合作、多措并举、协同推进。


(三)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规模明显扩大,社会资本投入显著增长,培育形成一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龙头企业,基本建成全面开放、政策完善、监管有效、规范公平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体系。


二、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责任


(四)落实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各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属地管理责任,健全镇(街)环保机构建设,加大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资金投入,完善投资运营机制,规范市场秩序,吸引各类市场主体进入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发展壮大。


(五)明确农业生产者的环境保护责任和义务。各类农业生产者是农业面源污染的产生者,有保护农业农村环境的责任和义务,要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根据生产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采取科学的生产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农业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维护农业农村环境。


(六)强化农业面源污染监管部门责任。市环保局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农业面源污染监管工作,市农业局等部门分别配合做好行业监管工作,确保治理市场公开透明,保障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七)落实市场主体污染治理约定责任。市场主体承接地方政府、企业或农业生产者委托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任务,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适用环境标准和合同要求实施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承担约定的治理责任。切实发挥市场主体能动作用,研究适合当地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适用技术和模式,不断提升环境治理能力和效率。


三、创新农业面源污染市场化治理模式


(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模式。突出生猪养殖污染治理,严格实行生猪养殖总量控制,超过总量控制指标一律禁批;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全面完成关闭拆除任务,建立网格化监管体系,严防反弹回潮;加快推进生猪规模养殖场标准化改造,实现达标排放或零排放;推进覆盖饲养、屠宰、经营、运输整个链条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建设。推动畜禽养殖废弃物第三方治理,鼓励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将周边养殖小区或散养户畜禽养殖废弃物一体化集中处置。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第三方治理企业和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的执法检查,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从严查处。转变政府投入方式,探索建立按量与按质兼顾的补贴机制,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对运输环节或资源化利用环节实施补贴,完善养殖户付费机制,保障市场主体获取合理投资回报。鼓励种养结合,支持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食用菌等,发展规模化沼气工程,探索“以地定养、以养肥地、种养对接、异地循环”的循环农业制度,积极构建生态农业循环模式。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财政局


(九)推行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模式。实施到 2020 年农药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建立农企合作机制,扶持第三方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探索开展代防代治、阶段承包防治、全程承包防治等专业化服务。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签订防治服务协议书,明确服务方式、范围、效果、收费、赔偿等条款。优先选用理化诱控、生物防治、生态调控,以及高效低风险农药等绿色防控措施,积极推广水旱两用型喷杆喷雾机、高效远程喷雾机、农用植保航空器(无人机)等喷雾器械,促进农药减量控害,逐步实现农药等主要防控投入品的统购、统供、统配、统施“四统一”。建立主要农作物病虫害、林业有害生物专业化统防统治示范区,逐步推进和提高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面积。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模式及病害综合防控技术。积极创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推广水产健康养殖新模式,增强示范场辐射带动作用。坚持“以防为主、防控结合”的病害防控原则,大力推广草鱼出血病疫苗、免疫增强剂和微生态制剂在水产养殖病害防控上的应用。指导水产养殖业者科学规范用药,促进水产品质量安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市政园林局、海洋渔业局


(十)鼓励农用化肥专业化统一服务模式。实施到 2020 年化肥使用量零增长减量化行动,依托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和专业化服务组织,积极探索公益性服务与经营性服务结合、政府购买服务的有效模式,支持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组织向农民提供统测、统配、统供、统施“四统一”服务。推进果蔬茶叶有机肥替代化肥行动,实现化肥减量增效。发挥种粮大户、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头作用,强化典型引导,大力推广有机肥和微生物肥料、缓控释肥等新型肥料及水肥一体化技术。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化肥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减量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


(十一)推进农作物秸秆等农副资源综合利用模式。探索建立农作物秸秆等农副资源综合利用补贴制度,培育秸秆还田农机服务组织。大力推广秸秆机械粉碎还田,将相关机具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示范推广秸秆综合利用技术,鼓励将秸秆用于发展食用菌、栽培(育苗)基质、饲料、沼气和编织品(人造板材、包装材料)等产品原料。引导推广食用菌的菌棒菌渣多级利用,用作有机肥、栽培基质、发酵床垫料、能源燃料、生态环境修复和饲料等原料。鼓励利用农产品加工下脚料生产有机肥、有益添加料等,进行生态循环利用。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经信局、建设局


(十二)推进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处置模式。充分发挥市场主体和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作用,逐步建立健全废旧农膜和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再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市场主体兴建废旧农膜回收利用设施、贮运加工网点,完善回收利用体系。倡导实施“旧膜换新膜”政策,推广使用加厚地膜、生物可降解膜。探索建立以“市场主体回收、专业机构处置、公共财政扶持”的废弃农药包装物强制回收和集中处置体系,建立农药包装物回收追溯体系。逐步推行易于回收处理和再生利用的包装材料,鼓励使用大容量包装、水溶性包装。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农业局、环保局、建设局、供销社


(十三)推行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综合服务模式。加强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和园地的用途管理,依法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严禁种植食用农产品,到2020年,完成国家下达的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任务。推广基于环境绩效的综合性整体解决方案、区域综合服务模式,推动政府由单一治理项目服务向购买整体环境质量改善服务方式转变。鼓励相关转移支付资金对实施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治理和修复的区域综合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推动同安、翔安区内蔬菜基地产业尽快实施重点区域污染土壤修复治理试点,加快完善农产品产地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产业链,培育一批综合实力较强的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企业。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国土房产局、农业局、财政局


四、规范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


(十四)营造公平公正市场环境。鼓励各类市场主体通过公平竞争方式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营,清理和废除不利于公平公正的规定和做法。民营企业投资建设或运营管理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与国有、集体企业投资项目享受同等政策。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市政集团


(十五)建立健全绩效付费机制。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付费机制,实现从“买工程”向“买服务”转变。研究制定环境绩效评价办法,合理设计绩效指标,明确考核方法及付费标准。项目运营阶段由政府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定期对运营情况、治理效果、经费使用绩效等指标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支付运营服务费用及后续委托运营的依据。推行畜禽养殖污染处置市场化付费机制,委托第三方处置的养殖小区、养殖场户根据养殖规模向第三方支付一定的污染处置费。坚持资源化利用优先,引导市场主体通过资源化收益获取合理回报。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


(十六)建立市场主体信用制度。引入环保“领跑者”制度,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先进龙头企业,引领行业健康发展。建立市场主体环境信用记录,纳入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将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参考。加强对治理企业交易行为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管体系,定期和不定期地检查治理企业的环境服务质量,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数据弄虚作假、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失信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依法实行市场禁入及联合惩戒措施。对诚实守信主体在经营权、投融资政策等方面给予更大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加强自律,制定行业公约,建立行业内企业黑红名单制度,鼓励行业内企业依法相互监督。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发改委、环保局、农业局、市场监督局


五、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


(十七)发挥政府资金引导带动作用。加大市、区、镇(街)三级财政资金投入,优先支持采取PPP模式和第三方治理的项目。采取投资奖励、补助、担保补贴、贷款贴息等多种方式,调动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建设积极性。完善基于绩效管理的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推进专项资金从“重建设”向“建设和运营并重”转变,从“前补助”向“后奖励”转变,允许专项资金用于购买服务。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财政局


(十八)制定土地等优惠政策,落实电价政策。市、区、镇(街)三级政府均要优先保障畜禽废弃物处理利用、秸秆加工收储、废弃农膜、废弃农药包装物回收利用等设施建设用地,简化土地使用审批手续,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应。积极落实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政策和沼气发电执行生物质发电电价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以畜禽粪便为原料生产有机肥的机械装备,纳入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土房产局、发改委、国网厦门供电公司、农业局


(十九)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提供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或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劳务的纳税人,符合财税〔2015〕78号文及其附件《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相关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可以依法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提供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劳务如符合《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所列项目的规定、提供的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劳务如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满足生产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并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的条件的,可依法享受相关所得税减免。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国税局、地税局


(二十)加大绿色金融创新支持。各区可采取政府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增信、财政贴息等措施,调动金融机构贷款积极性。引导金融机构向从事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的市场主体提供债务、股权和基金等各类融资支持。在国家批准的业务范围内,鼓励政策性金融机构对社会资本参与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工程提供融资支持。鼓励融资担保机构积极向采取PPP模式、第三方治理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创新抵押担保方式,提高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人行厦门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银监局


(二十一)支持市场主体创新发展。高度重视科技在农业生态环境治理中的引领、支撑和带动作用。鼓励和支持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企业加强科技创新、服务创新、商业模式创新,通过兼并、联合、重组等方式,实现治理企业的规模化、品牌化、网络化经营。鼓励市场主体自主研发适合厦门地区不同领域、不同条件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先进适用技术。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与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骨干企业展开联合技术攻关,建设一批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治理技术创新和成果转化平台。通过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以及研发经费补助等统筹考虑支持符合条件的相关科技研发工作,成立产学研结合的农业面源污染科技重大专项。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科技局、农业局


六、强化实施保障


(二十二)加强统筹协调。市、区、镇(街)三级政府均要建立统筹协调联动机制,按照职责分工,统筹研究推进培育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的重大问题,落实促进市场主体发育的政策措施,切实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发展有关工作。各区应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有效的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新模式,加快推进市场主体培育。农业、环保、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市场主体培育工作落实情况的跟踪分析和实施效果评估,对试行有效的典型经验模式及时进行总结推广。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财政局


(二十三)强化督查考核。严格落实环保党政同责制、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将农业面源污染治理和市场主体培育目标实现情况纳入“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河长制”“小流域及农村水环境整治计划”“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和环保督察范围,加强督促检查,有关督查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于落实治理责任不到位的地方政府,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农业局、水利局、建设局、市政园林局,各区人民政府


(二十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区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稳定市场预期,充分调动社会投资积极性。建立统一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农业面源污染治理项目需求和实施情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公开透明。


责任单位:各区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农业局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7月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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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关键词: 厦门市, 厦门市人民政府, 厦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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